农业公共服务中心运行办法_服务中心运营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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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农业公共服务中心运行办法

(初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业发展和加大建设力度,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进一步强化为农服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136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17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运行办法是指农业公共服务中心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辖区内农业实施检查、指导、监督等服务性行为。

第三条 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为群众服务。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职责

第四条 本中心与镇三农办合署办公,在镇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开展服务工作,实施主任负责制,并设臵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农机、农经、农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动植物防控等农业公共服务岗位,并配备与服务能力相适应的专兼职责任农技人员。

第五条 中心设立综合服务大厅,开设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行政许可和执法、农业技术咨询与服务、动植物疫病防控等农业服务窗口,进行现场办公。

第六条 农业公共服务中心职责:

(一)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负责全镇的技术推广工作,组织开展技术培训,提供技术咨询,指导建立科技示范基地,组织开展新技术、新品种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

(二)动植物疫病防控服务。负责制定全镇动植物疫病防控方案和疫病发生发展动态的监测预警,开展绿色防控,及时发放疫苗药剂;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负责监管农业投入品和农业产品,指导经营主体完善台帐记录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定期抽检农产品,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农业政策法规宣传服务。负责各类农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提供政策信息咨询,帮助经营主体及时了解掌握各级支农惠农富农政策;协助财政、农业、水利等部门抓好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五)土地流转服务。负责指导全镇土地流转工作,提供相关政策法规咨询,指导建立土地流转档案,调解土地流转纠纷;

(六)农业政策性保险宣传服务。负责农业保险政策信息咨询和宣传,组织开展投保工作,加强投保管理,抓好保险品种防灾防损及预防工作,并协助开展理赔工作;

(七)农业气象服务。负责全镇气象检测信息和气象服务需求的收集,做好特殊气象的观测、预警和上报,开展气象灾害预防和科普知识的宣传;

(八)农机化服务。负责落实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和培训,指导农技服务组织和农机大户开展农机作业服务,及时调解各类作业纠纷,并参与机械安全监管和维修业管理工作和处臵农机突发事件;

(九)水利服务。承办全镇水利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制订年度实施计划,负责农田水利建设指导和工作管理,组织、协调、指导全镇防汛、防台、防旱工作。

第七条 设立农业综合检验检测室,明确工作职责:

(一)主要负责检测种子、土壤、肥料和农产品农药残留速

测等相关检验,不得检测无关试品;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员管理检测设备、试剂和药品的分类存放,应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按标准操作规程使用仪器,及时记录检测信息,做好仪器设备日常维护保养,保持检测室整洁;

(三)做好检测室相关安全防护,不允许无关人员进入。

第八条 为拓展服务职能,中心组织建设**建立蔬菜种植场、马潭路阿立果蔬专业合作社、现代养殖示范区3个覆盖蔬菜、水果、水产等主导产业的服务基地,使用“杭州湾新区**镇农业公共服务中心蔬菜、葡萄、水产服务基地”名称,并增设天祥综合实验场、滨海生态种养殖场2个镇级农业科技实验示范基地,使用“杭州湾新区**镇农业科技实验示范基地”名称。

第九条 中心设立培训中心,结合农时农事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地点为中心三楼或者各个示范基地和实验基地。

第三章 服务要求

第十条 工作人员应具备基本条件

(一)作风正派,爱岗敬业,勤政廉洁;

(二)熟悉业务,组织协调能力强,有一定计算机操作技能;

(三)身体健康,服务态度良好。

第十一条 服务制度

(一)实行驻点办公制度。大厅和窗口工作人员由农业公共服务中心人员派驻,实行轮流值班制;

(二)实行首问责任制。首问责任人要做好办事事项的受理与登记工作,能给予现场解答办理的事项,现场给予解答办理;不能解答和办理的,要进行登记并及时转交相关人员办理;

(三)实行限时办结制。各类经办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按照效能要求,在规定或承诺时限内办理完毕;

(四)实行责任追究制。服务工作必须认真负责,作风严谨,接待服务对象热情周到,办事及时高效。对不能较好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五)强化工作考核。实行一站式办事和服务,服务对象委托交办的事项,其处理和服务结果作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服务质量

(一)服务事项按时办结率应达到100%,服务对象满意率应达到95%以上;

(二)工作人员要做到仪容仪表整洁,主动热情,使用文明用语,提供优质服务;

(三)工作人员必须严谨作风,遵守规章制度,办事要及时高效。

第四章 工作记录和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执行服务工作时应当严格填写服务记录,如实记录工作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 中心所有的服务记录、资料和文书等由专人负责,汇总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中心应该落实建立房屋、车辆、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的文字和影像档案,规范、全面地保管国有资产。

第五章 运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本中心工作日作息时间上午为8:00到11:30,下午为13:30到16:30。

第十七条 建立工作人员考核管理制度,按季度和年度实行量化考评,坚持日常考评与年终考评相结合、自我评议与民主评议

相结合。

第十八条 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负责对本中心进行效能监管,及时查处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 健全完善本中心的电子监察系统,加强对窗口和大厅工作人员办件、上班状态的实时、过程监控。

第二十条 在中心设立行政效能投诉箱、群众意见箱,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建立投诉处理台账,及时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落实效能问责。

第二十一条 中心应当主动接受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群众以及新闻媒体的监督,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行风监督员,定期收集意见,及时改进工作和方法。

第六章 有关问题

第二十二条 所有工作人员因故需要晚到或中途离开岗位的,应当事前向主任请假,并写好书面请假申请,若有急事不能事先请假,应及时向主任电话说明。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应准时上下班,若无重大事情或者没有请假就迟到早退,需根据情节严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记录在季度和年度考核中。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章制度,不能较好地履行职责导致差错或过失事故发生,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产生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办公后勤管理

(一)各工作人员要保证办公场所的干净整洁;

(二)加强对用电用水情况的管理;

(三)对电脑桌椅等办公用品进行登记,妥善保管使用,如有损坏,将折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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