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学校资料_小学家长学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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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家长学校是为提高未成年人的家长素质和家庭教育水平而组织的成人教育机构,是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网络的工作桥梁,是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为加强家长学校建设,使之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办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家长学校作为开展家庭教育的主阵地,要通过家长培训,帮助家长掌握教育子女的科学知识和方法,树立正确的人才观、教育观和儿童观,自觉规范家长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
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园要承担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办好家长学校的责任,班主任和老师要积极配合,参与家长学校工作。
第四条
教育系统退休的老教师和老干部是重要的智力资源。办好家长学校充分发挥关工分会、关协和退休老教师、老干部的作用。第二章
教育教学
第五条
家长学校宣传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帮助家长更新家庭教育观念,把他们教子成才的愿望引导到正确的方向上来。第六条
家长学校要帮助家长树立为国教子、以德育人的思想,使他们重视培养子女的理想信念、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培养子女的劳动意识、科学精神和法制观念。第七条
家长学校要帮助家长掌握科学的教子方法,在家庭教育中与子女互动互学,共同提高。
第八条
家长学校要指导家长加强自身修养,做到身教重于言教,举止文明,情趣健康,言行一致,敬业进取,各方面为子女做表率。
第九条
家长学校要指导家长和学校、社会教育密切配合,使他们能针对子女的年龄、个性特征,做到因材施教、理智施爱、欣赏鼓励、循循善诱,促进孩子健康成长。
第十条
家长学校教学要采用省统编教材,可适当编写辅导资料,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解决家教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十一条
家长学校要根据学生家长的特点和需求,采取函授、面授、网络等多样化的形式教育,提升家庭教育水平。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在中小学、幼儿园党支部和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家长学校成立校务委员会,负责本校(园)家长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家长学校校务委员会的组成,由学校党政领导协商提出方案,报上级教育局关工委备案。
第十三条
各学校、幼儿园家长学校校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委员5至7人。校务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校长或书记担任,副主任可由校关工小组组长或教导主任、团队辅导员担任,委员中应有教师代表和学生家长代表。
第十四条
家长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的基本条件是:热心教育事业,有一定的教育修养,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活动能力,在学校有一定威信。第四章
办学条件
第十五条
家长学校应做到有校领导班子、有校牌、有教室、有授课老师、有教材、有学年工作计划、有每学期课程表、有备课笔记、有档案资料、有活动经费。家长学校应有办公室,可与学校关协合署办公,便于研究工作和接待家长。第五章
教师队伍
第十六条
家长学校教师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并具有一定的家庭教育的经验和技能。
第十七条
家长学校教师队伍应该相对稳定,要有较为固定的家长学校专职教师,也可临时聘请校外专家和专业人员授课。
第十八条
家长学校教师要带头学习家庭教育理论,掌握家庭教育的信息。要通过培训、科研、考察等活动,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业务水平。
第十九条
家长学校可以采取建立讲师团的办法,由讲师团的教师轮流到各家长学校授课。第六章
学校管理
第二十条
家长学校要组织好学员入学,原则上每个学生家庭有一位家长(父亲或母亲或其他抚养人)参加学习,做到“孩子入学,家长入校”。
第二十一条
建立考勤考核制度。家长学校都要建立家长入学报到簿、上课点名签到簿、听课意见簿以及家长学员联系卡,及时反馈信息。
第二十二条
家长学校要对参加学习的家长实行结业考核。考试的方法要灵活,可以开卷考试,也可以发给试卷,带回家完成后交给老师。对部分文化程度较低的家长,可由孩子代笔,也可进行口试。
第二十三条
建立和健全学籍管理和档案管理制度。要做好学员注册、考勤、成绩评估、结业等工作。有关家长学校的组织成员名单、教师名册、讲课稿、测试卷、家教论文、结业学员名册和会议记录等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确定专人保管。第二十四条
开展多样化的家长培训活动,如组织家长参加读报活动、知识竞赛、咨询服务,以及举办教学经验交流、评选优秀家教论文、家长访谈等,以提高和深化培训效果。第七章
办学经费
第二十五条
家长学校办学经费,采取多渠道解决的办法。按照省文件精神收取少量的资料费。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幼儿园支持拨给一点。鼓励有关的企业或个人捐资助学。第八章
评估和表彰
第二十六条
为推进家长学校的发展,学区和关工分会每年要给予表彰奖励,包括:(1)办学质量高、办学效益好的中小学、幼儿园及其家长学校;(2)热爱家教事业,为提高家长学校质量作出显著成就的校长、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3)学习成绩优异,教子有方的优秀家长。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湖南家长函授学校负责制订,自2007年5月颁布之日起实施。
小学家长学校工作职责
(一)校长职责
1、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全国妇联教育部《关于全国家长学校工作的指导意见》。
2、负责制定家长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督促执行。
3、负责审核、确定家长学校的教学计划,并协调各项工作,筹措经费,保障教学工作顺利进行。
4、负责督促、检查家长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
5、组建家长委员会,了解家长学校的授课情况,听取办学建议和要求。
6、负责审核每年度的考核、评比、表彰工作。
(二)教务主任职责
1、负责编制教学计划,安排授课内容和授课时间。
2、负责组织教研、科研活动,指导开展创学习型家庭活动。
3、负责学员的登记、注册及日常管理。
4、收集和听取教师、学员的建议和要求,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5、组织学员的测试、阅卷、评卷工作。
6、负责家长学校的档案管理。
(三)总务主任职责
1、协助校长拓宽家长学校筹措经费渠道,做好经费的收缴和管理工作。
2、做好家长学校经费的预算和决算工作,制订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
3、定期向学员公布经费收支情况。
4、及时订购、发放各种学习资料和用品。
5、负责家长学校的布置、校产登记及相关事务的协调。
(四)班主任职责
1、协助学校做好班级管理工作,组织本班家长参加家长学校的学习。
2、开展家访,深入了解和研究家长的思想和学习情况。
3、及时反映学员的意见,提出改进学校教学、管理的合理化建议。
4、做好学员的考勤记录,给学员发放学习用品。
5、组织好本班优秀家长的评选工作。
6、整理和保管班级学员的有关资料。
(五)教师职责
1、认真备课,钻研教材,写好教案。
2、做好学员的考勤工作。
3、探索和改进教学方法,上好每一堂课。
4、组织学员的结业考核,做好成绩评定工作。
5、指导家长开展创学习型家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