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学 案例分析_婚姻法经典案例分析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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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例分析

1.王X婚后多年未生子女。一九六0年收养了一名6岁的男孩,取名叫王甲X。王X夫妇对养子非常疼爱,精心抚养。一九七0年王X之妻病故。王X和养子王甲X相依为命,共同生活。一九七七年,王甲X找了对象,结婚另过。但他对养父仍很关心,常来探望,并帮助做家务,生活上给予照顾。王X单身一人生活,虽有养子常来照顾,仍感到孤单、寂寞,经人介绍,找了一个老伴,老伴过门时带来了独生女儿,名叫赵X,已经参加工作。王X对赵X也很喜爱,一家三口,关系很和睦。王甲X对养父的再婚有些意见,但又不便干涉,所以自继母过门后,便很少来探望养父了。一九八0年,王 X因病去世。王甲X和继母一起办理了养父的后事,把家中的财产一分为二,一份自己拿走,一份留给了继母。继母对此也无异议。一九八二年,继母也病故了。此后,王甲X和赵X即无联系。

一九八三年以后,国家落实私房政策,原属于王X家的祖传的六间房屋发还了。对这六间房屋,谁有继承权?王甲 X和赵X为此发生了争执。王甲X称:这六间房屋是养父祖传的房产,与赵X无关,当然应由他一人继承,赵X称:王 X的财产应由我母亲继承,母亲死后应由我继承,王甲X是王X的养子,不是我母亲的养子,他不能继承我母亲的财产。问:对于这六间房屋,王甲X和赵X谁有继承权?为什么?

----------答:对于这六间房屋,养子、继女谁有继承权呢?要处理这起继承案件,就必须追溯到历史:

首先应该明确,这六间房屋是王X家的祖传房屋,是王 X的个人财产,王X于一九八0年去世,当时能继承王X遗产的有两个人,一是王X的配偶,即赵X的生母,一是王X的养子王甲X。赵X虽是王X的继女,但她和继父王X没有形成抚养关系,所以没有继承权,不是法定继承人。六间房屋由赵X的生母和王甲X二人继承,一人应得三间。

其次要解决的是赵X的生母,即王甲X的继母去世后,她的遗产应如何继承的问题。赵X的生母于一九八二年去世,她的遗产应由她的女儿赵X来继承。王甲X虽是赵X生母的继养子,但他们之间也未形成抚养关系,他对继母的遗产也无继承权。所以,赵X是母亲遗产的唯一法定继承人。

所以,六间房屋虽然应由王甲X、赵X二人来继承,但继承的根据是不同的。王甲X是以养子的身份继承养父王X的遗产:而赵X则是以女儿的身份继承属于母亲的那一份遗产,代位继承王X的遗产。------------

2.林(男)与刘(女)于一九年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林有一养女,已出嫁,在外地工作;有一子,年仅14岁。刘有两个女儿,大女已结婚,在本地工作,小女年仅12岁。林、刘结婚后,林之子和刘之小女,均随他们一起生活。*期间,林、刘均受冲击,一九六八年,林、刘被隔离。在他们夫妻隔离期间,刘之大女及其丈夫常回家照顾弟弟和妹妹。不久,刘被放出,家庭生活由刘负担。林因历史问题,由隔离而被逮捕,于一九七二年病死于狱中。一九七四年,刘又与王结婚。一九七六年,林的问题得到平反,补发了一九六八年至一九七二年的工资一万五千元。林所属的单位通知林的儿子及刘的两个女儿参加了追悼会,并将一万五知元交给了刘,林的养女得知后,从外地赶回来,向林原属单位质问,为何不通知她参加追悼会,并找刘要求分遗产。刘不同意。林的养女向法院起诉,提出刘现已改嫁,无权继承林的遗产。刘编称,林的养女不是林亲生女儿,且早已出嫁,在外地工作无权继承林的遗产。

----问:谁有继承权及应继承的份额?为什么?

----答:解决本案的关键是搞清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其次是谁有继承权及应继承的份额等问题。

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如下: ①林与刘是夫妻关系 ②林与养女是养父女关系

(3)林与14岁儿子是亲生父子关系 ④林与刘的大女儿是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继女关系 ⑤林与刘的小女儿是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继女关系 ⑥刘与林的养女是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母、继女关系 ⑦刘与林的儿子是形成抚养关系的继母、继子关系⑧刘与王是夫妻关系⑨刘的两个女儿和林的儿女之间是继兄弟姐妹关系

谁有继承权?

①刘有继承权。刘与林一九年结婚,他们的婚姻关系是从一九年到一九七二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补发的一万五千元是林一九六八年至一九七二年的工资,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一万五千元中有一半是刘的财产,另一半才可作为遗产继承。刘以配偶身份继承是对的,至于她一九七四年又与王结婚的问题,并不影响她继承前夫林的财产。②林的养女有继承权。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与亲生的父母子女关系相同。林的养女虽已出嫁,并在外地工作,但这些不妨碍她以养女的身份继承林的财产。③林的儿子有继承权。婚姻法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的继承权。④刘的小女儿有继承权。刘的小女儿在刘与林结婚时尚未成年,林与她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依法应与亲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⑤刘的大女儿无继承权。刘的大女儿在刘与林结婚时就已经出嫁,林与她未形成抚养关系。但是,因她在林和刘被隔离期间,曾回来照顾年幼的弟妹,可以考虑分给她一定数量的遗产。

3.赵X(男)和李X(女)是N市技工学校毕业的同班同学,读书期间建立了恋爱关系,并于一九六五年毕业,一同赴边疆工作。*开始后,因赵X 和李X在政治上分歧很大,双方终止了恋爱关系。

一九七二年,李X经人介绍与N市中学教师王X结了婚,虽然两地分居,但你来我往,夫妻关系较融洽。一九七五年,赵X 和李X同路回N市探亲,赵得知李正愁于夫妻分居,无法调回N市,便权李与丈夫王离婚,与他重归于好,并一同努力调回N市附近的S市工作,以便回N市方便。李X调回N市心切,听信了赵的一番劝言,回到家里便向丈夫提出离婚,丈夫不同意,她就故意制造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并拒不回家,公开住在赵X家里,迫使丈夫起诉离婚,于一九七六调解离婚。李X离婚后,与赵X在边疆的工厂里以恋爱关系公开往来,经常同居,李两次做人工流产手术,李催赵尽快办理结婚手续,赵以双职工一起调动不方便为由进行推托。一九八一年赵接到了调往S市的调令,临行前李要求去登记,赵又推托说要赶去报到,让李自己去办结婚证。赵走后,李在单位开了双方的结婚证明去登记,登记人员问起男方为何不亲自来时,李说赵公务出差,等她前去举行仪式。登记员看他们是一个单位的,又有组织证明,便发给了结婚证。李写信给赵,告之已领结婚证,赵却写信说不承认他俩已结婚,十年前就终止了恋爱关系。这使李受到很大打击,不得已向法院起诉,法院中一部分人认为:赵插足李的家庭,使之夫妻关系破裂,后在长达六年多的时间里,双方一直同居,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因此,李补办结婚登记应视为有效,双方发生纠纷应按离婚处理。也有人认为赵X与李X的婚姻关系无效。

问:你认为哪种认定对呢?依据是什么?

答:①赵与李的关系不属于事实婚姻关系。二人以恋爱关系相待,明确在赵调动后再结婚。虽多次发生关系,李还做过人工流产,但仍是一种不正当的婚前性行为,他们未组成公开的家庭,不以夫妻名义,群众也认为他们是恋爱关系。

②结婚登记是确定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这种行为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必须双方当事人亲自

履行,不得委托一方或他人代理,这是法律所要求的。一方当事人不到场,登记机关不应办理登记。案中登记机关未严格审查而发给结婚证的行为是违法的,登记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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