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实施细则(修订)_内蒙古自治区体育总会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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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实施细则(修订)

内人发〔 2002〕123 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人事部、原国家体委印发的《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和《关于〈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若干问题的说明》,充分发挥广大体育教练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训练教学水平和指挥、管理能力,促进自治区体育运动技术水平的迅速提高,结合我区实际,特修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体育教练员职务名称为三级教练、二级教练、一级教练和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三级教练二级教练为初级职务,一级教练为中级职务,高级、国家级教练为高级职务。

第三条

各级体育教练员应认真履行《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所规定的岗位职责,努力完成训练教学任务,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全面关心运动员的成长,做好运动队的管理工作;积极参加规定的进修、学习,同时高等级教练员须承担对低等级教练员的业务指导、培训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内从事体育训练教学的人员。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各级体育教练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履行教练员职责,遵守教练员守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为体育事业献身的精神。

第六条

优秀运动队教练员任职条件一、三级教练

(一)具有体育中专学历,从事训练教学工作 1 年以上。

(二)基本掌握训练教学的内容和方法,能够完成训练教学任务。

二、二级教练

(一)担任三级教练工作 2 年以上或具有体育院、系专科以上学历,从事训练教学工作 1 年以上,取得初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二)能够较熟练地运用训练教学方法、手段、较好地完成训练比赛任务。

三、一级教练

(一)具有体育院、系专科以上学历,担任二级教练 4 年以上,取得中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二)在自治区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或在自治区级以上体育学术会议宣读)1 篇本项目的有较高水平的论文。

(三)外语水平达到自治区人事厅规定标准。

(四)训练(或培训)2 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 4 年内取得下列比赛成绩之一:

1、全国最高水平比赛获得录取名次;

2、全国青年比赛或全国城市运动会前 3 名;

3、运动健将 1 人或一级运动员 3 人;

4、集体项目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获得前 8 名,其中三大球达到全国联赛乙级队水平。

四、高级教练

(一)具有体育院、系专科以上学历,担任一级教练工作 5 年以上,取得高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二)在自治区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或在自治区级以上体育学术会议上宣读)2 篇本项目的有较高水平的论文。

(三)外语水平达到自治区人事厅规定标准。

(四)训练(或培训)2 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 4 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l、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前 8 名;

2、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前 3 名;

3、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或破全国纪录;

4、2 人获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 3 名;

5、2 人达运动健将并获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

6、集体项目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获前 3 名或 2 次以上获得前 6 名,其中三大球全国联赛达到甲级队水平或全运会进入决赛;

7、集体项目向国家队输送运动员 2 人以上并参加世界比赛获前 8 名,亚洲比赛获前 3 名。

五、国家级教练

(一)具有体育院、系本科以上学历,担任高级教练工作 5 年以上并经国家级教练研讨班学习获得证书。

(二)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过 2 篇高水平的本项目的学术论文,或在 2 次国家级以上学术会进行讲学和学术交流。

(三)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和翻译本专业外文技术资料,进行技术交流,达到自治区人事厅规定标准。

(四)训练(或培训)2 年以上运动员输送后 4 年内取得下

1、奥运会前 3 名;

2、奥运会 4 至 6 名并取得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前 2 名;

3、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 3 人次冠军;

4、亚运会 2 人次冠军并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 2 人次冠军;

5、向国家队输送 3 名以上运动员或有 3 名以上运动员代表国家队参加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奥运会比赛,并取得 5 次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或 2 人次亚运会(或亚运会比赛项目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冠军;

6、集体项目奥运会前 10 名;

7、集体项目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 2 次前 2 名;

8、集体项目亚运会冠军并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冠军;

9、集体项目向国家队输送 5 名以上运动员或有 5 名以上运动员代表国家参加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或奥运会比赛,并取得亚运会(或亚运会比赛项目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冠军或 2 次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第七条

各类体育学校教练员任职条件一、三级教练

(一)具有体育中专学历,从事训练教学工作 1 年以上。

(二)初步了解体育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按照训练大纲要求完成选材和基础训练教学工作。

二、二级教练

(一)担任三级教练工作 2 年以上或具有体育院、系专科上上学历,从事训练教学工作 1 年以上,取得初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二)能够按照训练大纲要求较好地完成选材和基础训练教学工作,所培训的运动员 30 %达到训练大纲及格标准。

三、一级教练

(一)具有体育院、系专科以上学历,担任二级教练工作 4 年以上,取得一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二)在自治区级以上刊物发表(或在自治区级以上体育学术会议上宣读)l 篇本项目论文。

(三)外语水平达到自治区人事厅规定标准。

(四)所培养的运动员按训练大纲要求 60 %达到及格标准,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单项 2 名、集体项目 5 名

(不对口输送按个人项目计)运动员,同时取得下列运动成绩之一:

l、全国相应年龄层次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

2、全国比赛前 3 名或破自治区纪录;

3、旗县体校在全盟市比赛中获冠军;

4、越级输送到优秀运动队 1 名运动员,并在自治区比赛中获录取名次;

5、集体项目,在全区相应年龄层次最高水平比赛中进入录取名次。

四、高级教练

(一)具有体育院、系专科以上学历,担任一级教练工作 5 年以上,取得高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二)在自治区级以上刊物发表(或在自治区级以上体育学术会议上宣读)2 篇本项目论文。

(三)外语水平达到自治区人事厅规定标准。

(四)所培训的运动员按训练大纲要求 80 %达到及格标准,其中 20 %达到良好,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单项 4 名、集体项目 6 名

(不对口输送按个人项目计)运动员,同时取得下列运动成绩之一:

1、培训 1 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入选国家队参加洲际、国际比赛; 2、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取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或破全国记录;

3、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达健将 2 人;

4、培训 1 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 1 人获全国青年比赛前名;参加全区比赛 5 人次获冠军或 1 人次破全区纪录;

5、全国相应年龄层次最高水平比赛中获冠军或破全国同级比赛纪录。

6、旗县体校所训练运动员在自治区同龄比赛中获冠军或 2 人获前 3 名或参加盟市级比赛 5 人次获冠军;

7、集体项目在全国相应年龄层次比赛中获前 6 名,三大球进入前 12 名;

8、集体项目旗县体校在自治区级同龄比赛中代表盟市参加比赛获 2 次冠军,三大球获前 3 名,盟市级代表队参加全区比赛获 2 次冠军。

第三章

破格条件

第八条

在优秀运动队训练 8 年以上,曾获得全国前 3 名或集体项目全国前 8 名

(主力队员)以上运动成绩的优秀运动员,退役后从事教练员工作 1 年以上,取得大专学历,经考核合格者可破格确定一级教练任职资格。

第九条

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成绩特别突出或在训练、科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练员可破格晋升相应的职务。凡达到下列成绩之一者可按成绩卓著破格晋升高级

教练职务;

1、培养 2 年以上的运动员,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获录取名次;

2、培训 2 年以上的运动员在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获前 3 名或破亚洲纪录;

3、培训 2 年以上的运动员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获冠军或破全国纪录达 3 人次;

4、集体项目获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三大球进入全国前 16 名;

5、各类体校输送后运动员取得上述 1 — 4 条成绩之一者;

6、各类体校向上一训练组织输送 8 名以上运动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其中有 1 人代表国家参加亚洲以上比赛;

(2)其中有 3 人次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获前 3 名或有 1 人破全国纪录。

第十条

多年担任高级教练,在选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方面业绩卓著,对发展我国或本地区体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各类体校教练员,可破格申报晋升国家级教练职务:

1、符合优秀运动队国家级教练任职条件规定的学术理论水平;

2、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 15 名以上运动员,其中有 3 人以上进入国家队(无国家队项目须有 3 人以上代表国家参加亚洲以上比赛);

3、奥运会项目培训 1 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最长 7 年内获世界冠军或 3 人次获亚洲冠军;

第四章

成绩认定与职务审定

第十一条

任职标准中的业绩(运动成绩与输送)系指任教练员工作以来的累积。全国最高水平比赛系指全运会、锦标赛、冠军赛、联赛(球类项目)、全国体育大会、全国城市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等比赛。

第十二条

确定同一项目的主管教练和非主管教练的职务时,应根据其在拟定和执行训练比赛计划中发挥作用的情况、贡献大小、任职年限等因素区别对待,对非主管教练原则上降低职务的一个等级。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兼任教练职务,但长期担任教练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兼任高级职务,经上级人事部门批准,可聘任相应的教练职务。兼职人员须具备:

l、符合相应职务的任职条件;

2、现仍直接从事训练工作,能履行教练员岗位职责,直接进行训练指导工作每年不少于 6 个月;

3、兼职人员占用本单位教练职务结构比例或职务限额。

第十四条

非体育专业学历者,通过体育专业主要课程(体育概论、运动训练学、运动心理学等)的进修,可视为同级体育学历要求。

第十五条

教练员的论文著作及科研成果,须经 2 名以上具有高级职务同行专家鉴定,并写出评定意见。

第十六条

从事体育科研的人员,学历、资历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等级申报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相应等级的体育科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十七条

执行和完成训练大纲的情况,是衡量各类体育学校教练员业绩的基本标准之一。在审定教练职务时,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尚未制定训练大纲的项目,按自治区体育局业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向国家队(不包括青少年队)输送运动员系指同 1 名运动员在国家队训练时间累计满 1 年。

第十九条

向上级训练组织输送范围系指旗县体校、盟市体校、自治区体育职业学院(含中专部及盟市分班)、自治区各所属优秀运动队、八一队(只限双记分项目)、国家队,除此之外均不计算输送人数和成绩。

第五章

职务设置与结构比例

第二十条

教练员职务设置与结构比例要根据各运动队、各类体育学校承担的任务,各项目训练水平和特点以及编制情况确定,因事设岗,以岗定职。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所属优秀运动队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比例为 1 : 4-— 6(人),体育运动学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限额比例为 1 : 6 — 10(人),各类体育学校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限额比例为 1 : 8 一 12(人)。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所属优秀运动队高级职务人数不超过教练员职务总数的 30 %,其中国家级教练不超过高级职务人数的 10 %,中级职务不超过教练员职务总数的 50 %。各类体育学校教练员高级职务不超过教练员职务总数的 15 %,中级职务不超过教练员职务总数的 50 %。

第六章

审核权限与职务聘任

第二十三条

国家级教练需由自治区高级教练审核组提出初审意见,经自治区体育局和自治区人事厅审核,报国家体育总局审定。

第二十四条

高级教练由自治区体育局人事处初审,自治区高级教练审核组进行审定,自治区人事厅核准。

第二十五条

一级教练由各盟市、自治区体育局各直属单位初级教练审核组提出初审意见,经自治区中级教练审核组审定,自治区体育局系统报自治区人事厅备案,其他单位由各盟市核准报自治区人事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二级以下教练审定程序由各盟市体育局人事部门决定,审核结果报自治区体育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经自治区人事厅批准,成立由国家级教练、高级教练组成的自治区体育教练系列高、中级教练职务审核组,成员一般在 15 人左右,按照规定对申报国家级教练的人员提出初审意见,对申报高级教练和一级教练的人员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八条

各盟市体育局经当地人事职称主管部门批准组建初级教练职务审核组,负责本地区申报初级职务的审核,并向自治区体育局推荐一级教练以上的教练员。

第二十九条

审核组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各成员充分发表意见,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同意数超过应到会人数 2/3 的方为通过,一次审核后不再复议。

第七章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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