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中小学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实施细则_教职工全员聘任制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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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职工全员聘任制
实 施 细 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促进师资队伍的优化组合,调动广大教职工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依据《***教师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各级各类中小学及公办幼儿园。
第三条 教职工全员聘任制是指聘用单位与教职工个人之间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条 学校实施教职工全员聘任制的对象是本校在职教职工,聘期实行一学年一聘。
第五条 教职工全员聘任由县委、政府领导,县教体局统筹指导,学校具体实施。全员聘任的责任人为局直学校和乡*中心学校的负责人。
学校在实施教职工全员聘任制中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双向选择、竞争上岗、注重实绩、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二章 教职工的聘用 第六条 学校根据县编制部门核准的编制数和县人社部门核准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结合学校教育教学实际需要,按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含教辅人员)设置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由学校按照“因事设岗、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确定,岗位数占教职工总数的比例不能超过规定比例标准。
第七条 参与全员聘任教职工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师德良好。
(二)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合格学历和教师资格。
(三)具有胜任相应岗位工作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四)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五)身体健康,能履行岗位职责。第八条 教职工聘任的基本程序
(一)成立学校教职工全员聘任工作领导小组。
(二)制定教职工全员聘任方案。
(三)公布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有关待遇和奖惩等事项。
(四)教职工申请应聘。
(五)学校对应聘教职工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六)学校对符合条件的应聘教职工进行考核。
(七)根据考核结果择优提出拟聘名单并公示。
(八)学校聘任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受聘人员,学校法人
第十一条 教职工聘任制实行人事回避制度。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以及兄弟姐妹关系的,不得被聘用担任本单位财物、后勤等岗位职务,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第十二条 支教的教师由派出学校直接聘任;对持有《残疾人证》的教职工,学校在聘任中可给予适当照顾。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十三条 聘用单位应当在决定聘用之日起**日内与受聘教职工订立聘用合同。聘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订立聘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合同一式两份,受聘人一份,存入学校档案一份。
第十五条 聘任合同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具备以下条款:聘用合同期限、岗位内容及职责要求、工资待遇、聘用合同终止(解除)条件、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等。
第十六条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聘用合同仍然有效,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履行期间,聘用单位应当对受聘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必要时,(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在聘期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直接予以解聘:
(一)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个工作日,或者*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个工作日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发生责任事故;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到开除处分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任单位不得解聘或终止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重大疾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受聘女教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在聘任期内,因外出进修、录用到其他单位等原因,经组织认定确实无法继续履行聘用合同的,允许本人提出辞聘申请。
第二十八条 确因学校工作需要,校长可以在教职工聘用期内,经当事人同意,提交校务会讨论通过后,变更其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