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_房地产自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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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与物权法的关系
1.物权法确立不动产物权保护原则,并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具体制度,是处理确认房地产物
权归属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依据。
2.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经济法与民法的一般区别。
房地产法与物权法的特殊区别。
(1)立法本位不同,物权法强调的是法律主体的自由和权利,体现的是个人本位。
房地产法强调和侧重的是对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长远发展的保护,体现的是社
会本位。
(2)调整对象和范围不同,物权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的间的一种横向关系。房地产法不仅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房地产交易关系,也调整
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与房地产当事人之间的管理关系,既包括
了纵向关系也包括了横向关系,且突出体现了国家对房地产领域的较强干预。
物权法主要调整商品流通流域中的平等主体之间,房地产法不仅调整流通消费
领域的关系,还调整生产领域中发生的关系。
财产关系的调整,二者也不同。物权法所调整的财产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
产,房地产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特指不动产财产关系。
(3)调整方法不同。物权法采取平等、等价、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调整财
产关系,适用民事手段调整相关权利义务。房地产法采用的是纵向与横向相结
合的调整方法,在坚持等价、有偿的原则同时,在某些情况下实行不等价、无
偿原则。
物权法多为任意性规范,房地产法较物权法有更多的强制性规范。
物权法的调整通过民事诉讼、民事制裁方式实现,房地产法虽然有时也通过这
一途径。但并不限于此,还通过行政调解、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制裁的方式实现。
(4)主体地位不同。物权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房地产法律关系主
体间的地位,再涉及房地产经济协作关系时是平等的,在涉及房地产经济管理
关系时是不平等的。
(5)争议解决体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