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处安全生产处罚暂行规定_安全生产处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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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暂行规定
―――――二十九工程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安全生产行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特制定《关于印发《二十九工程处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二条 二十九处安全管理对本处所属单位及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的行为实施处罚时,适用于本规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安监人员要遵循公正、公开原则,根据安全生产过程中违规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据本规定给予处罚。第四条 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建设安全规范》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规定》,结合我处施工工程点多面广的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五条 《关于印发《二十九工程处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适用于处属各单位在日常工作和检查中实施。第二章 通用部分 第六条 安全内业管理资料按处有关文件29安„2009‟62号规定管理,并分类归档、专人保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有关人员每项罚款1000元。
1、未悬挂集团《二十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执行安全管理台帐的,或管理资料无总目录和分目录的。
2、处及集团公司下发的各类安全生产指令文件,各单位未按要求认真组织贯彻学习并传阅签字备案存档的。
3、工程无措施或措施未经审批,措施未按要求对相关人员进行贯彻并考
23456786、提升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天轮和连接装置没按《规程》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和检修的,每处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二十二条 提人主绞车等重要负荷采用单回路供电且没有备用发电机的,罚责任单位2000元;吊盘至工作面无救援软梯、无预防停电或绞车故障安全事故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的,每项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二十三条 井下局扇供风地点没有设置风电闭锁;不采用同型号双机双电源自动切换的,煤巷掘进及煤与瓦斯突出区域没有设置瓦斯电闭锁,或断电装置不起作用的;高瓦斯矿井工作面的局扇没有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的,每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第二十四条 压风机无压力表和安全阀;风包无释压阀;使用油润滑的空压机无断油保护;水冷式空压机无断水保护;空压机的排气无超温保护的,每处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二十五条 机电安装部分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并给予相应处罚500元。(1)提升、供电、抽风、压风、供暖、运输等系统的各种保护未根据设计图纸安装,有缺项或安装不符合要求的;(2)未按规定要求批准认可的、擅自修改设计的;(3)机电设备性能未按规定进行试验、调整就进行安装的;(4)设备接地保护不符合规定要求的;(5)设备基础未进行复测、抄平找正就进行安装;主轴、减速器、电机、制动闸、井架等重要部位垫铁安装不符合规定的;(6)一级、二级焊缝未按规定做探伤报告的,探伤报告不合格未做处理的;(7)设备未按照规范进行空载、满载进行试运行并记录的;(8)提升、供电系统未按规定进行试验、调整就投入运行的;
(9)设备及钢构件防腐未按设计施工,防腐厚度和遍数达不到标准的。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整改,并给予相应的处罚500元。
1、电机车(含蓄电池机车)的灯(包括红灯)、铃、闸、撒沙装置、闭锁装置、电气等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2、运输斜巷的防跑车装置不灵敏可靠,声光信号不齐全的。
3、斜巷运输管理没有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没有做到“一坡三档”、防跑车掉档、上下山口联动档不齐全不可靠,声光信号、通讯不齐全的。
4、斜巷管理没有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蹬钩的。
5、斜巷运输超过规定多挂车的,在用矿车的销子没使用专用矿车鸡嘴销和连接装置不符合规定的。
6、斜巷松车不带电用绞车放飞车的,无钢丝绳检修记录的,绞车工无证上岗的,无小绞车检修记录的。
7、斜巷绞车钢丝绳有挽、卡或接头违章使用的。松、拉车时不使用保险绳的。
8、斜巷运输钩头或保险绳钩头使用小销子或用其它东西代替的。
9、斜巷轨道运输信号,行车红灯、警语、防跑车装置没按规定使用齐全、灵敏、可靠、缺项、失灵或不按规定使用安全设施的。
10、斜巷绞车钢丝绳断丝、直径变细超过规定或锈蚀严重,点蚀麻坑形成沟纹,外层钢丝松动时依然使用的。第六章 综掘机施工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整改,并给予相应处罚,罚责任单位1000元。
1、综掘机上没有安全闭锁和保护装置的,擅自改动或甩掉不用,不能随意调整液压系统、雾化系统、各部的压力。
2、综掘机上必须装有开、闭电器控制开关的专用工具,须由专职司机保管。有工作人员进入迎头时,综掘机没有停止工作的,司机离开操作台时,没有断开综掘机上的电源开关的。
3、开动综掘机前,没有发出信号的。在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有人时,开动综掘机的。
4、综掘机停止工作和交班时,没有将综掘机切割头落地,本机开关及电源开关打零位并用专用工具锁死的。
5、检修综掘机时,有其他人员在截割臂和转载桥下方停留或作业的。
6、综掘机司机在操作期间没有安排专人负责监护的,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或委托无证人员操作的。
7、切割头变速时,没有切断截割电机电源的。
8、司机在操作期间,发现有冒顶预兆或危及人员安全时,没有立即停车或切断电源的。
9、没有按操作程序进行空载试运转,直接带负荷起动的。
10、没有定期全面检查综掘机各部件及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的。
11、综掘机在停止运行期间,没有用防护罩对切割头进行保护的。
12、铲板与一运龙门口发出卡矸石现象进行破碎处理时没有停掉电源的。
13、利用综掘机拉皮带机尾或其它设备时,行程中没有把截割急
21318、在清扫滚筒上粘煤时,没有先停机清理的或边运行边清理的。
19、在检修输送机时,没有制定专门措施的,实施中工作人员站在机头、尾架、传动滚筒及输送带等运转部位的上方工作的。第八章 刮板输使用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整改,并给予相应处罚,罚责任单位1000元。
1、安装及投运刮板输送机没有做到平、直、稳、牢,链松紧适度、且链拧麻花的。
2、刮板输送机机头、机尾架没有打压柱。两台刮板输送机呈垂直搭接时,卸载中心高度没有保持0.3m的,大于0.5m时没有加溜煤挡板的。
3、安装及拆除时,没有专人指挥的。起吊前,没有对起吊点及起吊工具完好情况和强度进行检查的。
4、刮板输送机司机没有持证上岗的,或班中脱岗的。
5、运转前,不检查直接启动刮板机,没有进行详细全面检查就启动机器的。
6、启动刮板输送机没有断续启动的,严禁强行启动,多台刮板机的启动,没有从外向里,沿煤流逆向依次启动的。
7、在刮板输送机运转的情况下,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炸药的。
8、刮板输送机信号必须齐全可靠,操作按钮没有防止撞、砸的,放在不安全位置的,信号不清晰可靠的;无煤时,长期空运转的,停
机后,没有将开关打到零位并闭锁的。
9、有压埋电动机、减速箱现象的,发现异常没有立即停机检查处理的。
10、随便更换使用工作介质的,随意变换不同熔点的易熔合金塞的,或用其它材料的物品代替易熔合金塞和易爆保护塞的。
11、刮板输送机机头、机尾没有装设防护罩的,溜槽上没有安设行人过桥的,人员不通过过桥直接跨越溜槽的,溜槽下没有挖掘积货坑,没有及时清理返货、积水的。
12、磨损严重的溜槽、刮板、链、环等,没有及时更换的,没有定期给电动机轴承注、换油脂的。
13、人员在刮板输送机上行走或人员搭乘刮板输送机的,如需使用刮板输送机输送物料时,没有严格按经矿总工批准的措施执行的。
14、没有执行处理故障、停机检修制度的,停机后开关没有挂“有人工作,禁止开机”的标识牌并进行闭锁的,在运行中清扫刮板输送机的,在处理飘链时,用脚蹬刮板链的。
第九章 质量监督 第三十条 矿建部分
1、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整改,罚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1000元,技术负责人500元,责任单位1000—5000元。(1)没有做好开工前准备擅自开工的;(2)立井井筒直接相连的各种水平或倾斜的巷道口,没有与井筒施工的同时砌筑永久支护3—5m以上的;
63、大型构件起吊无吊装措施,或措施不能指导吊装施工的。
4、设备、材料堆放不整,标识不清,现场文明施工较差的。
5、油脂库没有上锁、没有棚,在阳光下曝晒的。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管理责任人500元。
1、井筒冬季施工没有防冻、防滑措施,或措施执行不力严的。
2、井筒安装期间,作业人员随意穿越井筒没有采取防坠措施的。
3、吊盘洞口没有封堵或防护措施,吊盘升井后无防护措施,作业人员随意上下的。
4、井筒或井架上下平行作业,未采取安全措施的。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重违章,给予责任人罚500元,当班班长或队长各罚1000元。
1、入井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的;
2、凡高空作业、井筒上下施工、井下吊盘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工具无留绳的;
3、擅自打开栅栏、封闭墙进入盲巷的;已挂牌停止作业的;
4、放炮未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验炮制度,或放明炮、糊炮的;
5、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的;
6、地面、井下机动车车辆没有管理制度的、车辆维修制度的、车辆司机交接班制度的;司机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车辆带病运行的;无证或不持证驾驶的;
7、擅自脱岗造成停工停产或机械设备损坏的;
8、瓦斯超限未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9、发现突水、瓦斯突出、冒顶等重大事故征兆未组织撤人,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
10、搅拌站无防护棚,无配合比牌板,无称重计量,料斗两侧无安全警示、安全防护;料斗不用时未放入料坑的。第三十六条 落实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制不到位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第三十七条 工程项目未制定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有预案没进行演练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第三十八条 安全组织机构不健全,无专职安全员、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罚责任单位每人次500元;有证不带,不能持证上岗的,罚责任人200元。第三十九条 各级领导干部下井、带班没有记录或记录不规范的,罚责任单位500元。第四十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在限期内或在复查后仍没有整改的,取消责任人或队、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当月安全奖励。并加倍给予处罚加;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确定整改期限及整改方案的,罚责任单位5000元,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罚责任人1000元。第四十一条 文明施工 地面、井下环境卫生差;井下无水沟,积水污泥严重;材料无序堆放,无标识;模板不清理刷油,堆放达不到四面见线;设备、电缆未挂牌版管理,车间设备积污漏油不清理等,施工形象特别差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责任单位主要领导200元。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
未尽事宜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建设安全规范》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指令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