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操作指南(二)_税收操作指南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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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返利、销售毛利率、当期商品库存数量;

⑶应收账款、应付账款、贷款利息支出、广告费、排污费、当期支付工人工资和奖金、现金流量等财务指标;

⑷欠缴税金、地方税金及附加缴纳情况、当期实际税负率、利润总额; ⑸其他能够控制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关键信息。3.关联交易信息

对于关联交易信息,比照大企业监控进行信息采集。

纳税人设立登记、税种核定、发票票种和发售数量核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生产经营工艺流程等需要实地核实的信息,实行一次到户合并采集。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征收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应依据相关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信息采集内容。

(二)信息采集周期

税收管理员对中小企业纳税人进行信息采集,应结合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特点、纳税信用等级、财务核算状况、经营规模大小和纳税评估工作需要等,分别确定涉税信息的采集周期。

农产品收购企业、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废旧物资利用企业、出口退税企业等特种行业的信息采集,可适当缩短周期。

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征收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应依据相关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信息采集周期。

(三)结果处理 参见大企业监控

2.2.3 个体业户监控

(一)查帐征收业户监控 参见中小企业监控。

(二)双定业户监控 1.核定税额

税收管理员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⑴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⑵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⑶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⑷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⑸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⑹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⑺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收管理员应当结合当地实际,运用《个体双定业户定额核定管理信息系统》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2.调整定额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税收管理员应当为其调整定额,方法和程序同上款。

(三)未达起征点业户监控 税收管理员对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定额业户,实行定期监控,监控其生产经营情况是否发生变化,发现实际经营额连续三个月超过起征点的,应及时恢复征税。

2.3 未申报纳税情况监控

(一)确定任务

征期结束后,税收管理员通过综合征管软件进行查询,打印未按时申报和未按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清单。

(二)业务流程

1.税收管理员依据清单,对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抄报税、缴纳税款的业户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时进行催报催缴,并向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2.对经催报催缴、实地核实仍无下落,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业户,按照规定时限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制作实地核实报告,报所在税源管理部门审批后转办税服务厅作非正常户处理。

3.对有欠税的纳税人,如监控发现其要处理资产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等情况的,随时向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2.4 发票使用情况监控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查看纳税人是否设专人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专用设备; 2.实地查看纳税人有无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的安全设施或安全设备;

3.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量其实际使用情况是否相符; 4.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红字开票开具是否符合规定。

(二)普通发票

1.对废旧物资发票监控。税收管理员对认定的废旧物资回收单位、以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生产单位的废旧物资发票使用情况要进行重点监控。

2.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监控。税收管理员对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企业的收购发票进行重点监控。必要时,可以采取逆向监控手段,到对方单位(个人)核实是否存在真实业务。

3.对使用收款机开具发票单位的监控。监控的主要内容:是否有以收款机发票变更品名换开手写普通发票情况,是否存在为其它单位个人代开发票情况,是否存在未发生销售业务而开具发票情况等。

4.对商业零售业户的监控。重点监控全面开票制度的执行情况,核对销售明细账和销售日清单,检查其是否存在应开具而未开具普通发票的行为。

第三章

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是税收管理员为确保相关涉税事项真实性,对纳税人有关涉税事项进行实地核查,为税务机关行政审批或许可提供依据的税收管理活动。调查核实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税收管理员实施。调查核实结束后,税收管理员应制作相应的调查核实报告,详细列明企业基本情况、调查核实的过程、调查核实的内容、存在的问题、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建议等,并由调查核实人员签字。调查核实工作应全面、细致,准确执行政策法规,符合规定程序,如实反映调查情况,处理建议合法、适当。

3.1 税务登记调查核实

3.1.1 设立登记调查核实

(一)接收任务

接到办税服务厅转来的纳税人设立登记申请资料后,进行认真审核,确认资料齐全无误。

(二)业务流程

1.核查纳税人是否属所辖的范围,对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做税务登记迁出处理;

2.实地核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与受理环节提供的信息是否一致;核查纳税人生产经营房屋权属情况及租赁期限等有关具体内容;

3.实地核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身份与受理环节提供的信息是否一致;

4.调查会计人员的配备、账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情况,审查其执行会计制度、会计处理办法情况,审查登记表中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折旧方法与报备的财务处理办法是否一致;

5.核查其生产设备,查看其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与申报情况是否一致;

6.核查其提报注册资金与账面是否一致;

7.核对企业提报的营业执照、房产证明等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8.核实纳税人应纳税种、申报纳税期限、预算级次,核实其生产经营范围是否属消费税征收范围;对企业开业时间、经济类型进行审核,查看企业所得税是否属国税局征管范围。

9.根据调查情况制作调查报告。

(三)结果处理

如发现调查情况与纳税人申请情况不一致,应在规定时限内告知纳税人补正有关手续,需要变更登记内容的,通知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发现纳税人有违法违章问题或嫌疑的,向所在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3.1.2 变更登记调查核实

(一)接收任务

接到办税服务厅转来的纳税人变更登记申请资料后,进行认真审核,确认资料齐全无误。

(二)业务流程

1.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实地核查纳税人申请变更登记时提供的生产、经营场所情况与实际调查情况是否一致。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核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与纳税人提供的情况是否一致,核查变更前法人的税款缴纳情况,核实有无偷、逃税款等违法问题。

3.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核查是否属实,并核实税种登记是否发生相应变化。

4.其他有关项目的调查。

5.根据调查情况制作调查报告,对纳税人发生税种变化的,填制《税种登记表》,转相关岗位办理税种变更手续。

(三)结果处理

如发现调查情况与纳税人申请情况不一致,应在规定时限内告知纳税人补正有关手续;发现纳税人存在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违章问题或嫌疑的,向所在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3.1.3 停业登记调查核实

(一)接收任务

接到办税服务厅转来的纳税人停业登记申请资料后,进行认真审核,确认资料齐全无误。

(二)业务流程

1.对停业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重点核实其停业事由是否成立,预计复业日期是否合理等。

2.在纳税人停业期间,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实地调查。

(三)结果处理

经调查发现纳税人申请停业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不予办理停业;在纳税人停业期间发现虚假停业的,向所在部门提出处理建议,通知纳税人办理复业手续;对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建议所在部门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3.1.4 非正常户认定调查核实

(一)业务流程

1.征期结束次日,从综合征管软件查询逾期未申报纳税人信息,在规定时限内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

2.对确实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制作调查报告,详细说明调查经过、纳税人原纳税场所的现状,纳税人欠税的税种、金额、所属期和未缴销发票的品种、份数、起止号码以及其他未缴销的税务证件和限期改正文书送达等情况。

3.根据调查情况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并报部门负责人签批。

4.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后,应继续留意并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查找,定期进行实地检查。

(二)结果处理

经调查认为确属非正常户的,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做非正常户认定;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后又查找到的,制作调查报告转办税服务厅办理非正常户解除手续,纳入正常户管理,并向所在部门建议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责成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滞纳金;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向所在部门提出建议由税务登记主管机关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3.1.5 外埠纳税人调查核实

(一)接收任务

接到办税服务厅转来的申请报验登记外埠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后,进行认真审核,确认资料齐全无误。

(二)业务流程

1.核实外埠纳税人的临时经营地是否确实在管辖范围之内,查验其货物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及大致售价,是否与申请报验的内容一致。如一致,则在《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上签署查验意见并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如不一致,分析其原因,建议作出相应处理。

2.实地调查外埠纳税人临时经营地的房屋、场地出租方及周边人员,核实报验登记纳税人的实际经营起始期和纳税人的货物存放处。

3.加强对报验登记纳税人的日常监管。在纳税人经营期间应对报验登记纳税人每月进行不少于一次的上门跟踪调查。

4.纳税人经营结束后,责成纳税人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对纳税人需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缴纳罚款的,督促其执行。

5.纳税人经营结束后如所携货物未在本地销售完毕,还需易地销售的,应核对查验所剩余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等,并根据纳税人提出的易地销售申请,签署意见转办税服务厅。

(三)结果处理

如发现调查情况与纳税人申请情况不一致,应在规定时限内告知纳税人补正有关手续;发现纳税人存在违法违章问题或嫌疑的,向所在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3.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调查核实

3.2.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调查核实

(一)接收任务

接到办税服务厅转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及相关证件、资料后,进行认真审核,确认资料齐全无误。

(二)业务流程

1.查验纳税人经营(仓库)场地、商品货物存放地,货物和机器设备的真实性;了解其会计核算情况、安全防范措施及商品、货物、材料、产品的来源和销售渠道,掌握其生产、经营能力,测算其预计销售额。查验法人代表(负责人)、会计人员的身份证与本人身份是否一致等。

2.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新办商贸企业,应严格按照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程序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要与企业有关人员进行约谈并实地查验。未经实地查验或查验情况与申请资料不符的,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⑴案头审核

对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全部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其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⑵约谈 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登记注册情况、企业章程、组织结构、决策的程序、管理层的情况、经营范围及经营状况等企业的整体情况。

与企业出资人约谈,应着重了解出资人与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关系。与主管财务人员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的银行账户情况、企业注册资金及经营资金情况、销售收入情况,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纳税申报和实际缴税情况。

与销售、采购、仓储运输等相关业务主管人员约谈,了解企业购销业务的真实度。

对于约谈的内容,要制作《约谈工作记录》,并由参与约谈的人员签字。

⑶实地查验

查验内容包括: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企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租赁证明,原材料和商品的出入库单据,运费凭据、水电等费用凭据、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明,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银行存款账户证明,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购销合同原件及公证资料、资金往来账等。实地查验工作结束后,应制作《实地查验工作底稿》。

在约谈和实地查验中,应按不同企业类型区分重点。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应将经营规模、固定经营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货物购销渠道、预计年应税销售额以及专用发票使用数量等内容作为重点,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资料,如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供货企业证明等。对出口企业,应将企业设立的有关情况、货物购销渠道等内容作为重点,并要求其必须提供相关资料,如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见、供货企业证明以及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对新办商贸零售企业,应将固定经营场所、有无货物实物、是否从事零售业务以及专用发票使用数量等内容作为重点,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资料等;对大中型商贸企业,应将注册资金、银行存款证明、银行账户、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经营规模、固定经营场所、货物购销渠道、管理和核算体系以及专用发票使用数量等内容作为重点,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资料。

(三)结果处理

制作调查报告,报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转审批部门。如发现调查情况与纳税人申请情况不一致,应在规定时限内告知纳税人补正有关手续;发现纳税人存在违法违章问题或嫌疑的,向所在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3.2.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正调查核实

(一)接收任务

接到办税服务厅转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正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件、资料后,进行认真审核,确认资料齐全无误。

(二)业务流程

1、调查核实财务核算是否健全,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及时;

2、调查核实一般纳税人认定的要素包括经营场所、银行结算账户、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等是否发生变化,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是否发生变化;

3、调查核实申报纳税情况是否正常,取得抵扣凭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按规定抵扣;

4、调查核实发票保管、开具、取得等是否正常;

5、其他需要调查核实的内容。

商贸企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正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对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3到6个月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1、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2、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3、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4、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销项税额,并按规定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他增值税抵扣凭证。

税源管理部门应对纳税人进行全面审查,审核人员必须两人,并制作《一般纳税人(辅导期)转正审核底稿》,双方就工作底稿内容相互签字确认。

(三)结果处理

根据调查情况制作调查报告,报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转审批部门。如发现调查情况与纳税人申请情况不一致,应在规定时限内告知纳税人补正有关手续;发现纳税人存在违法违章问题或嫌疑的,向所在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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