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反违章实施管理办法(修订稿)_7反违章管理实施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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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反违章实施管理办法管理职能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肃考核纪律,规范考核行为,特制定本标准。

安监部是公司反违章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反违章管理工作及对运行维护部门反违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因违章行为导致发生异常、人身轻伤及以上的不安全事件,则按照公司《安全工作奖惩管理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运行维护部门系:运行部 保洁中心 2 管理要求与考核内容 2.1 管理要求

2.1.1 运行维护部门要有明确的安全目标,要从抓不安全因素着手,做到个人无违章,设备无隐患,杜绝人身和设备事故。

2.1.2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工作规程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好安全与质量、进度、效益的关系,每一项工作都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实施,做到把安全措施真正落实到具体作业人的身上。

2.1.3 部室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生产现场,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大型操作(作业)、危险作业,各级领导必须按照到位标准要求到位,监督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落实。

2.1.4 部室主任是本部门反违章工作的组织领导者,各级管理人员及生产人员均应熟悉并认真执行本标准。

2.1.5 反违章实行全员、全面、全过程管理和下级对上级逐级负责制,部门领导应对本部门的违章行为进行认真的查禁及考核,凡因自查、自纠不力,被上一级监督检查发现的应负连带责任。本级查处的违章行为上级不重复处理。

2.1.6 在现场工作中检查出的违章,在处罚上实行“共同作业、责任同等”的原则,即一个作业点若有被查出的违章行为人,除违章者按处罚标准考核外,在违章者身边的其余参与作业人员均视同违章连带考核,罚款与违章行为人等额。

2.1.7 本处罚标准中未涉及的违反安规以及相关标准、规程、制度、工艺要求等违章行为,按照严重程度给予相应考核。

2.1.8 本标准未提及的违反安全原则的行为,均以《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水电厂动力部分)和上级相关规程规定为准参照本标准考核,并随时报公司补充录入。

违章定义及违章分类见标准的附录。

2.2 考核办法

2.2.1 公司处罚违章情况以严重违章(Ⅰ类)、较严重违章(Ⅱ类)和一般性违章(Ⅲ类)分类,严重违章(Ⅰ类)处罚200元-500元,较严重违章(Ⅱ类)处罚100元-200元,一般性违章(Ⅲ类)处罚50元-100元。违章分类以标准的附录为准。

2.2.2 对可能造成人身伤害但未造成后果的违章事件,根据具体情况可按照严重人身未遂和一般人身未遂进行处罚,严重人身未遂处罚600元-1000元,一般人身未遂处罚300元-700元。

2.2.3 对在现场发现的违章事件,经指出后当事人不认真、积极整改将按照所属违章情况处罚的2-3倍金额进行处罚。

2.2.4 对管理人员的连带考核为一般性违章连带相关管理人员每位部门级10元、值(班)级20元:较严重违章连带部门级20元、值(班)级40元,严重违章连带部门级30元、值(班)级60元。严重人身未遂违章连带部门级150元、值(班)级300元;一般人身未遂违章连带部门级100元、值(班)级300元。

连带考核的管理人员为:部门主任、副主任、专责、值长(主值)、班长。2.2.5 各级在违章处罚上都必须遵守相关条款的处罚金额及向上连带的原则。

2.2.6 运行维护部门查处违章行为罚款金额留运行维护部门,对违章行为按照对应处罚标准给予处罚。

2.2.7 公司领导(或其他部门)查处违章行为罚款金额留存公司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在违章处罚上连带考核违章运行维护部门领导、专责、运行维护部门管理人员。

2.2.8 在对违章行为的处罚过程中,如有异议反馈安监部。若对安监部的再次核定仍有异议,请公司安委会裁决。

2.2.9 运行维护部门每月一日向安监部报上月“违章考核统计月报”,如遇节假日提前。2.2.10 运行维护部门在执行此标准的同时,可以随时补充违章行为内容,同时反馈安监部,经批准后执行。

2.2.11 查处本标准中未收录的违反各类规程及安全原则的违章行为,应参照本标准对应条款进行处罚,同时报安监部备案。

2.2.12 运行维护部门对按未遂事故处理的违章行为的考核中,可根据严重程度在规定范围内自行确定罚款金额,并将违章经过及考核情况随“违章考核统计月报”一并报安监部备案。2.2.13 各级管理人员带头违章(或违章指挥),在原处罚标准上加倍、严肃处罚。若管理人员在场对违章行为不制止、对装置性违章不提出(或安排)整改要视同违章考核。2.2.14隐患排查治理整改项目未完成(含未制定防止事故扩大预防措施)视同违章考核。2.2.15各类安全检查整改项目未完成(含未制定防止事故扩大预防措施)视同违章考核。3 检查与考核

3.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安监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3.2反违章成绩突出者按季度进行奖励,由公司统计核定查处违章起数,取第1名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为200~500元。

3.4 查处外委施工项目的违章,按查处违章现象对应考核标准的50%给予查处者奖励。3.5 对于查处重大或性质恶劣的违章(或未遂)的奖惩,由公司集体讨论确定,报总经理审批后执行。4 标准的附录 附录1:违章的定义 附录2:违章的分类

附录1:违章的定义违章定义

1.1 违章指公司范围内,所有员工(包括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本公司员工、工作中雇佣的外聘员工、民工,外包工程队工作人员等)在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电力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制度、规定进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1.2 违章按生产活动组织与事故直接原因之间的联系可分为: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从违章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可能引起的后果,一般可分为严重违章(Ⅰ类)、较严重违章(Ⅱ类)和一般性违章(Ⅲ类)。

1.2.1 作业性违章——指在电力生产、基建中,不遵守安全规程,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1.2.2 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有关安全工作规程、设计技术规程、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施工现场安全规范等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1.2.3 指挥性违章——生产指挥人员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安全工作规程、技术规程及专为某项工作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

1.2.4 管理性违章——指从事电力生产、施工的各级领导者和行政、技术管理人员在落实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制中不能真正到位,不能认真执行规程制度或借故不执行规程制度和某些规定,不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有关规程、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

附录2:违章的分类违章分类

1.1 为方便各级人员查阅,公司按常见各类违章行为将违章划分为: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管理指挥性违章、“两票三制”类违章、触电及机械伤害类违章、高处作业类违章、消防及环保类违章、交通违章、设备损坏及劳动保护类违章、其他综合类违章。

1.2 作业性违章 Ⅰ类:

1.2.1 违反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的要求,进行工作或其它行为。1.2.2 揭扣轴承盖,工作人员将头、手伸进结合面之间。1.2.3 装、拆低压电源线时不先断开电源。1.2.4 从事高压试验工作,不设围栏,不挂标示牌。1.2.5 擅自进入容器内、管道内或转机内工作。1.2.6 电机不切断电源进行连对轮螺栓等其他工作。

1.2.7 进入发电机静子线圈内检查,穿带铁掌的鞋,衣袋内杂物不掏尽。1.2.8 未经允许擅自退出运行设备的重要保护或自动装置。

1.2.9 辅机设备运行状况已达规程的事故紧急停运条件而仍然强行运行。1.2.10 设备检修(含事故抢修),不检查安全措施,不验电即开始工作。1.2.11 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1.2.12 所有转动机械检修前,工作负责人不检查防止转动的安全措施。1.2.13 立起的电杆,在永久拉线未全部装好的情况下拆除临时拉线。1.2.14 非电工私接电源或拆装电气设备。

1.2.15 高压试验被试设备两端不在同一地点时,另一端未派人看守。Ⅱ类:

1.2.16 检修工作结束后揭开的孔洞盖板不及时恢复且无人监护。1.2.17 不切断电源即移动电气设备。

1.2.18 高低压设备做试验、测绝缘后,不对地放电。

1.2.19 110KV及以上及以上开关检修、试验中,在进行开关分合闸操作时,仍有人在开关本体上。

1.2.20 梯子与地面的倾斜角过大或过小(应为60度左右);在水泥地面或光滑坚硬的地面上使用梯子,下端不固定(应用绳索将梯子下端与固定物缚住或在下端安置橡胶套、垫等物)。1.2.21 带电清扫低压电气设备及二次回路时,毛刷金属部分不用绝缘带包扎、戴金属手表等物清扫。

1.2.22 将梯子安放在木箱等不稳固的支持物上就登高工作。使用人字梯不挂限制开度的拉链。

1.2.23 拆除安装设备不站在平台上或地面上,而是站在楼梯、管子或栏杆上。1.2.24人在梯子(脚手架)上工作时即移动梯子(脚手架)。1.2.25 桥机(行车)跨越人员工作区时不打警铃。1.2.26未经有关管理部门同意,在厂房内任意打洞。

1.2.27使用梯子前不检查或使用有缺陷的梯子,不按安规要求正确使用梯子。

1.2.28高处作业切割、焊接的下脚料不及时清理;工作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

1.2.29潜水泵运行时,人员进入潜水泵正在排水的坑、池内工作或在周围进行清淤泥、挖土等作业。

1.2.30 将未接固定插头的电源线钩挂在闸刀上或者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1.2.31 杆上工作用突然剪断导、地线方法收放线。杆上有人作业时,调整或松动拉线(或临时拉线)者。

1.2.32 工作结束后不拆除临时电源。1.2.33 戴手套或单手抡大锤。

1.2.34 在中控室的直流屏、控制屏等布线密集的屏上工作时,不采取防止短路、接地、触电措施。

1.2.35 使用不合格的(含未经试验、超过试验周期)的安全工器具及起重工器具。1.2.36 肩负重物登移动式梯子或软梯。1.2.37 带电容性的试验品试验后不彻底放电。

1.2.38 用湿布擦拭带电的低压电器、灯泡及运行中的端子排。1.2.39 短接电流端子不用短路片(线),随意缠绕短路。

1.2.40 工作中使用单面梯子时,无人扶持或工作人员在上面时移动梯子;使用人字梯时,梯子不装保护绳。Ⅲ类:

1.2.41 低压设备取送电,保险随便乱放。

1.2.42 用水冲洗地面或设备,将水溅到电气设备上(或造成电气设备进水)。1.2.43 清扫擦拭设备将抹布缠在手或手指上使用。

1.2.44转动机械找动平衡时,不切断电源,习惯将事故按钮按下。1.2.45 高压试验加压过程中,精力不集中,与他人闲谈。1.2.46 安装管道法兰和阀门的螺丝时,用手指伸入螺丝孔触摸。1.2.47高压试验加压过程中,升压不呼唱。

1.2.48 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电钻、电锤、磨光机、砂轮机等)或建筑电动机械(潜水泵、打夯机、磨石机、无齿锯、木工机械等)未经漏电保护器。

1.2.49 作业时制订了标准化作业指导书而未按标准化作业指导书执行的(现场无法执行的项目除外),或在工作前未进行风险分析。1.2.50 使用以小代大的承载工器具。1.2.51 锤把上有油污,未擦拭干净即使用。1.2.52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起吊物件。1.2.53 攀登脆弱、干枯的树枝砍伐树木。

1.2.54 拉、合通讯接地刀闸,不使用绝缘工具。1.2.55 用抛掷的方式传递工具或其他设备配件、材料。1.2.56 全部工作结束,工作班不清理工作现场。

1.2.57 在工作中改变二次回路接线后,不及时在图纸上进行修改并签名。

1.2.58 试验人员在油开关机构箱直接用手顶开关合闸接触器的方法进行开关的合闸操作。1.2.59 电焊机二次线接头铜芯裸露,未包绝缘。1.2.60消防器材不定期检验。

1.2.61 随意堵塞消防通道或未经消防部门同意取用消防水。1.2.62 检修作业不按规定悬挂标示牌者。1.3 装置性违章 Ⅰ类:

1.3.1 工作中使用电压超过36V的行灯。在水箱、压力管道、蜗壳、尾水、轮机室等特别潮湿或周围均属金属导体的地方工作时,行灯电压超过12V的。1.3.2 砂轮机无防护罩即使用。

1.3.3 擅自解除压力容器、电气设备、转动机械或起重机械等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1.3.4 在仪表、保护回路上接其它负载。

1.3.5 在屋顶及其它危险边沿进行高处作业时,临空工作的一面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1.3.6 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起重机具、安全用具和电动工具。1.3.7 脚手架、跨越架未经验收合格而擅自使用。

1.3.8 使用无防护罩、无过压保护装置、无压力监视的空压机。Ⅱ类:

1.3.9 因检修(施工)工作需要,临时拆除生产(施工)现场防护设施(栏杆、盖板、安全网等),不设临时遮拦和悬挂安全警示标示牌。1.3.10 故意破坏、藏匿现场的安全标志、安全设施。1.3.11 解除设备报警装置。

1.3.12 室内外,高低压电气设备及工作场所不按规定悬挂标示牌。1.3.13 使用的移动工器具电源线绝缘破损。Ⅲ类:

1.3.14 投入运行的设备无双重编号、名称。1.3.15擅自改变安全标志、安全设施。

1.3.16 临时放置在现场的易使人绊跌的物体不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1.3.17单人留在厂用电开关室、GIS站等处进行工作。1.3.18 电磁安全阀电气回路未定期试验。1.3.19 按规定该报废的安全工机具不报废。

1.3.20 工作现场辅助安全设施不全或不完全符合安全规程要求的。1.3.21 使用无绝缘罩的低压刀闸、拉线开关、电源板。1.3.22 夜间高处作业或容器内作业照明不足。

1.3.23 在控制、保护回路上工作,不带图纸,凭经验工作。1.4 管理指挥性违章 Ⅰ类:

1.4.1 管理人员违章指挥、误下调度命令,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1.4.2 发生不安全事件不如实汇报,漏作纪录或隐瞒不做记录。

1.4.3 使用爆炸物品、化学危险品的部门,未制定并执行相关管理制度,炸药、雷管、有毒物(药)品使用、管理混乱。

1.4.4 把关不严,将资质不合格的施工队伍引进系统。

1.4.5 聘用或分包未经安全监察资质审查合格的施工(承包)队伍。Ⅱ类:

1.4.6 大件物品(1吨及以上)起吊前未制定安全措施及起吊工机具未经专人检验和领导签字。

1.4.7 不按规定进行各项技术监督。

1.4.8 设备材料订货和验收把关不严将伪劣产品购入。1.4.9 设备有变更,带电前不做新的操作程序交待。1.4.10 发、承包方之间不签定安全协议。1.4.11 专职监护人兼任其他工作。

1.4.12 爆炸物品、化学危险品管理存在帐卡物不符。Ⅲ类:

1.4.13运行布置工作(操作)任务不交待安全注意事项。

1.4.14 不按规定聘用外聘员工(包括农民工)或安排未与公司相关部门签订合同和安全协议的单位或个人进入生产现场施工作业。1.4.15 无特种作业证而进行特种作业。

1.4.16 对新聘用的劳务工未严格执行三级安全教育(无培训纪录)。1.4.17 离岗超过规定时间,未经考试合格即上岗。1.4.18 安排未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操作设备。

1.4.19 检修、试验或施工工作开工前,未向参加工作的全体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措施交底。

1.4.20 未认真履行施工过程监督和竣工验收。

1.4.21 小修开始后部门未组织进行全面的安全措施检查。

1.4.22 列入年度和月度检修计划的大修、小修项目,未制订标准化作业指导书而进行作业。

1.4.23 非电气作业人员或未经三级安全教育人员从事电气作业。1.4.24 进入生产(施工)现场的人员,不遵守现场安全管理规定。1.5 “两票三制”类违章 Ⅰ类:

1.5.1 约时停、送电。

1.5.2 无票工作(包括无票工作和操作。搭票工作。消票后不重新办理工作票继续作业。填写了倒闸操作票但未带操作票到现场等。规程规定可以不用办理工作票和操作票的情况除外)。

1.5.3 违反电气闭锁装置管理规定,强行解锁。

1.5.4 工作票手续办理不完善,或未按票上所列的安全措施执行。或安全措施执行不全,即(许可)开始工作。

1.5.5办理工作票未按要求办理危险点预控卡。

1.5.6 现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擅自更改主要安全措施,存在导致事故发生隐患者。1.5.7 装设接地线(合接地刀闸),不验电便装接地线(合接地刀闸)。

1.5.8值班人员所做安全措施(包括接地线等)与工作票或现场实际严重不符,已经履行许可手续的。Ⅱ类:

1.5.9 变公司电气倒闸操作时,不按规定审批,擅自使用万能解锁钥匙操作。

1.5.10 不执行工作监护制度、操作监护制度或监护人玩忽职守,在操作(检修工作)中监护人随便离开现场(包括工作监护人暂时离开工作现场),未临时委派能胜任的工作监护人,使现场失去监护)。

1.5.11 伪造他人名字签发工作票,工作票签发人签发空白工作票或越权签票,倒闸操作票和标准化作业指导书未按规定审核签名,伪造他人签名。1.5.12 非当班的运行人员未经允许擅自操作运行设备。1.5.13 检修人员操作运行设备。

1.5.14 执行操作任务时,不按操作票顺序进行操作,未做到操作一项,打一个钩,或未操作先打钩。

1.5.15 工作负责人未经电气运行值班人员同意私自变更接地线位置。1.5.16 在无人监护下,单人在高压设备上工作。

1.5.17 工作未结束而提前撤除安全措施。工作班成员还在工作或还未完全撤离工作现场,工作负责人就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1.5.18 检修工作需要增加安全措施或需系统扩大解列时,不重新履行(办理)有关手续。1.5.19 工作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未按规定办理手续就进行试运行工作。

1.5.20 倒闸操作时不预先在模拟盘上进行模拟操作。

1.5.21 装设(拆除)接地线时,不按先接地端后导体端的规定程序进行(拆除时顺序相反),而是根据工作方便顺手进行。

1.5.22 操作前不进行三对照、不进行复查。

1.5.23 进入容器内部工作未派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到位。

1.5.24 值长向无权接受调度命令的人员下达命令,或接受和执行无权下达调度命令人员下达的调度命令。

1.5.25 工作前不履行工作负责人、许可人共同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的规定。1.5.26 工作间断后,重新开始工作不重新检查安全措施。1.5.27 巡视检查设备不到位,走捷径。

1.5.28 工作负责人不亲自办理工作票,指派他人代办代销。1.5.29 工作负责人不随身携带工作票。1.5.30 未经许可,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1.5.31 操作中发生疑问,不向调度或值班负责人报告,擅自变更操作。1.5.32 0.4kV停电工作不按规定挂接地线者。Ⅲ类:

1.5.32 接班前不检查设备即进行交接。

1.5.33 无单独巡视高压设备资格人员,一人单独进入(或逗留在)高压设备区。1.5.34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人员在现场进行检修、调试工作,未使用安全措施票。1.5.35 倒闸操作时操作人未看清设备编号、位置就复诵口令。1.5.36 倒闸操作时不唱票、不复诵。

1.5.37 倒闸操作时,监护人及操作人唱票及复诵声音不清楚。1.5.38 利用缠绕的办法装设接地线。1.5.39 操作票所列内容超过一项任务。

1.5.40 高压配电室钥匙不按值交接,不登记签名。1.5.41 开关柜、配电箱检查操作完后,不随手关门。1.5.42 巡回检查设备不带基本巡检工具。1.5.43 事故抢修不履行工作许可手续。1.5.44 用草稿票进行倒闸操作。

1.5.45 接地线记录簿中登记的接地线不按照每副接地线独立登记。1.5.46 值长下达命令未下达双重编号或通过电话下令未用录音电话。1.5.47 值长下达命令不互通姓名,值班员不复诵命令内容。1.5.48 运行值班人员不履行交接班手续和进行设备巡视。1.5.49 在施工工作中,未经批准人同意,擅自变更施工方案。

1.5.50 单人巡视设备时,从事其它工作。1.5.51 值班人员装拆接地线不登记。1.5.52 交接班人员未按规定签名。

1.5.53 用绝缘棒拉、合刀闸或经传动机构拉、合刀闸,不戴绝缘手套。1.5.54 事故抢修或紧急故障处理超过规定时间未办理工作票手续。

1.5.55 变更工作负责人时,工作票签发人、新工作负责人不在工作票上分别办理签字手续。1.5.56 运行人员允许未经本单位安全监督审查的非本企业人员,办理工作票手续。1.5.57 工作票混用。

1.5.58 倒闸操作时监护人协助操作。

1.5.59 签发的工作票主要安全措施不全。工作负责人、许可人不提出意见而盲目执行者。1.5.60 施工前不遵守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的规定。

1.5.61 工作负责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劳务工随意进、出生产现场。

1.5.62 拆除和装设的地线地点、编号、数量不一致或与记录不符(电气操作票)。1.5.63 增加新的工作人员不进行技术交底即工作。

1.5.64 设备、系统变更后,注销工作票时不同时登记《设备变动记录簿》。1.5.65 用铁丝代替接地线。

1.5.66 电气操作票:(以下均为Ⅲ类)(1)无编号或编号混乱;

(2)无操作开始和终了时间,无主要设备、开关的操作时间;(3)无操作任务或操作任务与操作项目不一致;(4)操作任务未使用设备双重名称;

(5)操作过程中未按规定打√和终了项后无印标记;(6)操作票漏项、并项、倒项、有省略写法;(7)未按规定签名;

(8)填写的操作票字迹不工整,不清晰,有涂改和脏污;(9)未盖有关印章或印章位置不正确;(10)非操作人填写操作票;

(11)有两页以上的操作票未写“接下页”和“接××页”字样;(12)一张操作票填写二个以上操作任务;

(13)执行操作票时跳项或漏项操作(操作票重要项目)。1.5.67 电气工作票:(以下均为Ⅲ类)(1)无编号或编号不连续、不规范;(2)未按规定签名;

(3)工作内容(任务)和工作地点不明确;

(4)安全措施不确切,有省略写法;

(5)工作票应填写的项目未填写或填写字迹不清、涂改、脏污,工作票丢失无法进行考核;(6)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工作班成员不符合要求;(7)工作负责人在同一时间内持有二张及以上工作票;(8)工作结束时间超过许可时间,未办理延期手续;(9)工作票使用术语不规范;

(10)已终结的工作票未加盖“已执行”或“未执行”、“作废”、“合格”或“不合格”印章。

1.5.68 水机操作票:(以下均为Ⅲ类)(1)无班组名称和统一编号;(2)无操作开始和终了时间;

(3)操作任务、设备双重编号、名称不清;

(4)操作票未按规定打执行符号,重要项目操作无执行时间;(5)操作票漏项或并项;(6)未签名或签名不合格;

(7)填写的操作票字迹不清或任意涂改;

(8)使用典型操作票不执行部分未注明“不执行”字样;(9)使用过的操作票未加盖有关印章;(10)操作票使用术语不规范或含意不清。1.5.69 水力机械工作票:(以下均为Ⅲ类)(1)工作票无专业名称,未统一编号;

(2)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不符合要求,或未按规定签名、应会签而未会签者;

(3)工作内容填写未使用双重名称,工作地段不清,主要工作项目不明;(4)安全措施填写不全或不具体,言辞含糊;(5)应填项目空项;

(6)使用铅笔填写,或字迹不清、任意涂改、票面脏污、工作票丢失;(7)同一时间内,工作负责人持有二张及以上工作票者;(8)工作结束时间超过计划时间,未办理延期手续;(9)各栏目有省略写法,使用术语不规范,含义不清;

(10)右上角未加盖“已执行”或“未执行”、“作废”印章,左下角未加盖“合格”或“不合格”印章。

(11)设备定期试验不按规程进行,无试验纪录。1.6 触电类违章

Ⅰ类:

1.6.1 在2千伏以下电气系统带负荷拉、合刀闸,带地线合闸或带电装设地线(或合接地刀闸)。

1.6.2 错登带电设备或走错间隔。

1.6.3 高压设备接地,查找故障点时不穿绝缘靴。

1.6.4 高压设备接地,未按规定通知或漏通知相关人员远离该接地段的设备。1.6.5 触电急救不先切断电源便去施救。

1.6.6 在变公司和高压配电室搬动梯子和管子等长物时不放倒搬运。1.6.7 不掌握现场作业情况,停错馈线或误送检修设备。Ⅱ类:

1.6.8 使用Ⅰ类移动式电气设备或手持电动工具无接地线,不戴绝缘手套。移动工具时,手提电线或转动部分。

1.6.9 湿手触摸电气开关和电气设备。

1.6.10 电机不切断电源进行电气回路的检修工作。1.6.11 电气设备工作前不验电即工作。

1.6.12 雨天气,室外高压设备巡视时不穿绝缘靴。1.6.13 打雨伞进入变公司。

1.6.14 未使用相应电压等级的验电器验电,或使用非接触式方法进行验电(对安规规定的除外)。

1.6.15 用高压验电笔判断接地相别者。Ⅲ类:

1.6.16 从事高压试验工作,不站在绝缘垫上。

1.6.17 在带电设备周围使用钢卷尺、皮尺和线尺进行测量工作。1.7 机械伤害类违章 Ⅰ类:

1.7.1穿越两车皮间或从车皮底下爬过。Ⅱ类:

1.7.2 戴手套使用砂轮机。

1.7.3 使用砂轮机时不戴防护眼镜及正面站立。Ⅲ类:

1.7.4切削工件时,对面有人。1.7.5 钳工台前面未设置铁丝网防护。1.8 高处作业类违章 Ⅰ类:

1.8.1 按规定应系安全带而未系安全带。1.8.2 高空作业转位后,失去安全带保护。Ⅱ类:

1.8.3 未正确使用安全带。Ⅲ类:

1.8.4 为走捷径,跨越高处平台或沿构件爬行或从高处往下跳。1.8.5 高空作业不使用工具袋,上下投掷材料、工具或杂物。1.8.6 高空作业上下层作业面同时工作时中间不搭设临时防护隔板。1.8.7 现场更换灯泡不作安全措施,站在栏杆或设备上进行。1.8.8 监护人未到场,工作人员擅自登高作业。1.9 消防及环保类违章 Ⅰ类:

1.9.1 在重点防火区吸烟。

1.9.2 在禁火区或在使用易燃易爆气体时吸烟。Ⅱ类:

1.9.3 电气设备着火时不切断电源。

1.9.4工作现场存放超过规定值的易燃易爆物品。1.9.5 煤油、柴油喷灯注入汽油使用。

1.9.6 在禁止烟火的场所不经审批进行明火作业。Ⅲ类:

1.9.7 使用汽油清洗零件。1.9.8 消防设施随意挪做它用。

1.9.9 带火种进入油库区(或油泵房)且不按规定登记。1.10 交通违章 Ⅰ类:

1.10.1 酒后驾车。

1.10.2 行车中爆胎未造成后果。Ⅱ类:

1.10.3 疲劳驾车。

1.10.4 对已发现缺陷并发出整改通知的机动车辆,未进行整改,仍带缺陷上路行驶。1.10.5 司机违反规定,将车辆交与无驾驶资格人员驾驶或私自出车。1.10.6 下陡坡时息火。

1.10.7 驾驶与准驾类型不符合的车辆。1.10.8 人站在铲车上行驶。

1.10.9 自卸车不将斗子放下就行车。1.10.10 逆向行驶。1.10.11 强行超车。Ⅲ类:

1.10.12 不携带相关证照行车。1.10.13 违犯行车车速、装载规定。1.10.14 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1.10.15 车门不关好,车箱不关就开车。1.10.16 货运车人货混装。1.10.17 开英雄车、赌气车。1.10.18 驾车时吸烟。1.10.19 跟车距离太近。1.10.20 会车时不开会车灯。1.10.21 行驶中将身体伸出车外。1.10.22 患病驾车。1.10.23 车辆带病行驶。

1.10.24 牵引车时不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1.10.25 雾天不开雾灯。1.10.26 不按规定停放车辆。

1.10.27 出车前对车况不进行认真检查。1.10.28 下陡坡时空档滑行。

1.10.29大客车、货车无倒车报警装置报警装置损坏未及时修复的。1.10.30 灯光、后视镜、刮水器故障继续行车。1.10.31 穿拖鞋驾车。

1.10.32 车辆未携带灭火器或灭火器过期。1.11 设备损坏及劳动保护类违章 Ⅰ类:

1.11.1 发生人身伤害,应实施现场紧急救护而未实施。Ⅱ类:

1.11.2 压力表接头泄漏,不关一、二次门,即紧接头。1.11.3用铝丝、铜丝代替保险丝。

1.11.4 CT二次回路缺陷不停电处理时未按要求进行。1.11.5 运行人员送电前不到就地检查。1.11.6 对标志不明确的设备,随意操作停送电。

Ⅲ类:

1.11.7验电前不检查验电器。

1.11.8 快速熔断器和交流保险器混用。1.11.9 做接触高温物体工作时不戴手套。

1.11.10 设备故障跳闸,未认真检查就随意送电操作启动观察。1.11.11 混用电压等级不符的测量仪器。1.11.12长期检修的设备不加堵板。

1.11.13拧松管道阀门的法兰盘时,不先松开离身体远的一半,而是先松开距身体近的一半。1.11.14汽水管道热交换器,不将存水放完,即开始检修。1.11.15装拆接地线不戴绝缘手套。

1.11.16转动机械启动前应到现场检查而未到现场检查。1.11.17不按规定装设动力保险容量,随意加大保险规格。1.11.18从事酸碱及化学药品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着装。1.11.19不按规定配备、使用劳保用品。

1.11.20在油开关、变压器本体上工作时穿塑料平底鞋。

1.11.21进入生产厂区,不按规定戴安全帽、生产人员不按规定着装(含劳务工、外聘、实习人员)。

1.11.22电焊机无护罩,接地线、焊线、电源线不符合要求及作业中不戴护目眼镜。1.11.23进行石坑、冻土打眼时,打锤人带手套,扶钎人不戴安全帽或在锤运动轨迹正前方。1.11.24在槽箱内衬玻璃钢不戴防毒口罩,不设监护人。1.12 金属压力容器类违章 Ⅱ类:

1.12.1 在保管、使用中擅自更改各类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Ⅲ类:

1.12.2 承压设备改造焊接无方案,未执行规程要求。

1.12.3 在生产现场进行射线探伤拍片,未设安全警示网,不通知现场值班人员未造成后果。1.12.4 工作结束后,未将压力气瓶放回存放点。1.12.5 设备检修后未按规程要求进行无损检测。1.12.6 不按规定存放压力气瓶。

1.12.7 压力容器的主要压力表计,投运后无警示压力标记、无合格标签。1.12.8 水压试验上水时管理空气门的人私自离开岗位。1.13 其他综合类违章 Ⅱ类:

1.13.1 休息时坐在栏杆上、窗台上或屋顶边缘。

1.13.2 酒后上班。1.13.3 随地大、小便。

1.13.4 在现场电脑、监控后台机等机上玩电脑游戏者。Ⅲ类:

1.13.5 随地吐痰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杂物。1.13.6 占道或胡乱堆放物资、设备和杂物。

1.13.7 上班窜岗、睡岗、脱岗或带小孩进入生产现场。1.13.8 乱倒垃圾和乱泼污水。

1.13.9 乱写、乱画和乱贴标语、广告、通知。1.13.10 将私用汽车、摩托车和自行车驶入生产厂区。1.13.11 损坏公物和损坏花草树木。

1.13.12 上班时间(或在生产场所)干私活、看小说杂志、集聚闲谈、睡觉等。1.13.13 运行日志记录不认真,对设备运行异常情况记录表述不清。1.13.14 在生产区大门内流动吸烟和在生产现场、中控室、开会时吸烟。

1.13.15 外聘员工、外委施工人员、实习生未办理进入生产区的许可证,就进入现场作业。1.13.16 未经批准随意带人进入生产现场参观。1.13.17 电话联系与生产有关的工作不报姓名。1.13.18 在生产现场打闹嬉戏。1.14 电、气焊部分 Ⅰ类:

1.14.1 未制定安全措施,未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在承压部件上进行带压焊接、捻缝工作。1.14.2 使用氧气瓶未遵守防火“八大忌”,即:忌倒立、忌沾油脂、忌火烤、忌曝晒、忌将气用尽、忌剧烈撞击、忌混合运输、忌超检验期使用。Ⅱ类:

1.14.3 氧气瓶阀门不用专用扳手开启,而用凿子、锤子开启。Ⅲ类:

1.14.4 使用氧气和乙炔时混放在一起,不按规定距离放置。1.14.5 使用中氧气瓶和乙炔瓶未垂直放置且固定。1.14.6 不懂电、气焊要领的人,随意动用电、气焊设备。1.14.7 未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就将氧气瓶、乙炔瓶放在一起运送。

1.14.8 用沾有油污的手、或带有油迹的手套、工具去触碰氧气瓶或氧气设备。1.14.9 将带电的电焊线踏在脚下进行工作或电焊线(接头)裸露。1.14.10 电焊工离开工作场所时,未将电焊机电源切断。1.14.11 焊工离开工作场所时不检查是否留下火种。

1.14.12 焊机的电缆使用带接头导线,接头处连接不牢、绝缘不良。1.14.13 工作时不按焊工个体安全防护要求着装。1.14.14 焊工违反安规关于电、气焊的要求。1.15 起重、起吊方面: Ⅰ类:

1.15.1 起重机械超铭牌吊运。1.15.2 吊运爆炸危险物品。

1.15.3 起吊氧、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1.15.4 过载使用起重设备或超速、超俯角、仰角情况下强行起吊,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安全距离不够、无监护人。

1.15.5 对正在运行中的各式起重机进行调整或修理工作。Ⅱ类:

1.15.6 电动起重机的电气设备发生故障时,不断开电源即修理。

1.15.7 起吊重物,让物件长期悬在空中驾驶人员离开驾驶室或做其他工作。1.15.8 没有得到司机的同意,登上起重机或起重机轨道。1.15.9 在起吊重物下站立、工作或行走。

1.15.10 卷扬机在运行中调整卷扬机滚筒上缠绕不规范的钢丝绳。1.15.11 行车停止使用,驾驶人员离开驾驶室时,不拉开电源开关。Ⅲ类:

1.15.12 各种起重机械检修时,不将吊钩降放在地面。

1.15.13 卷扬机在运转时,人员站在提升或放下重物的地方附近。1.15.14 在千斤顶的摇把上套管子,或用其他任何方法来加长摇把的长度。1.15.15 卷扬机在工作完毕后未取电源并挂“禁止合闸”警示牌。1.15.16 起吊较大的重物不进行试吊。1.15.17 起吊重物在棱角处不加包垫。1.15.18 卷扬机在运行中往滑车上卷钢丝绳。

1.15.19 卷扬机在运行中修理或调整卷扬机的转动部分。

1.15.20 卷扬机在运行中当物体下落时,用木棍制动卷扬机的滚筒。1.15.21 起吊重物前不认真检查悬吊情况及所吊重物的捆绑情况。1.15.22 起重搬运作业时多人指挥。

1.15.23 指挥人员在照明不足,看不清工作地点时,指挥起重工作。1.15.24 起吊工作中被起吊设备未按规定绑扎。1.15.25 起重工不使用统一的指挥信号。1.15.26 用吊车斜着拖吊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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