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原理谈谈社会主义改革的必要性(优秀)_社会主义社会矛盾学说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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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主义基本矛盾决定改革的必然性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进入改革开放时期,通过改革推动经济发展,建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了第二步发展战略目标,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同时也存在经济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拉大等问题,社会中出现反对改革甚至否定改革的言论。这就需要从唯物史观层面和从社会主义基本矛盾角度,把握继续推进社会主义改革的必然性。

恩格斯指出:“社会主义是一个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而不是僵死的、一成不变的。而应当和任何其他社会制度一样,把它看成是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1],这说明,社会主义社会仍存在改革的要求,仍需要通过改革来推动社会发展。

毛泽东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基本的矛盾仍然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不过社会主义社会的这些矛盾,同旧社会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矛盾、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矛盾,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和情况罢了”[2]。“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同旧社会的矛盾,例如同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是根本不相同的。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表现为剧烈的对抗和冲突,表现为剧烈的阶级斗争,那种矛盾不可能由资本主义制度本身来解决,而只有社会主义革命才能够加以解决。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是另一回事,恰恰相反,它不是对抗性的矛盾,它可以经过社会主义制度本身,不断地得到解决。”[3]这些论述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基本矛盾学说,肯定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基本矛盾,这些基本矛盾是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主义自身能够解决基本矛盾,而不是通过否定社会主义社会来解决,这就是改革的哲学依据。

邓小平根据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矛盾的学说指明了改革的必要性:我们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是好制度,是适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必须坚持。与生产力发展不适应的,只是现行的一些具体制度,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基本矛盾表现为社会主义的具体制度同生产力发展之间的矛盾。解决这一矛盾的根本途径,就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前提下,对社会主义具体制度进行改革。“改革是中国发展生产力的必由之路”[4],“改革是中国的第二次革命”[5],邓小平从理论上解决了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推动社会主义发展的动力问题,为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奠定了哲学理论基础。

社会基本矛盾具有普遍性与特殊性,它决定着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只要社会主义社会存在一天,改革就必然存在一天。那种否定改革开放的思想,从根本上违背了毛泽东提出的社会主义基本矛盾学说,是有害于社会主义事业的。因此,从基本矛盾层面看,改革是社会主义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我们在思想理论上要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矛盾学说,坚持改革,继续推进社会主义改革事业。

二、社会主义基本矛盾的性质决定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在认识改革是社会主义的必然选择的基础上,还必须进一步认识改革的性质,它关系到改革的政治方向。从唯物史观层面上讲,改革的性质是由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性质决定的。

毛泽东指出:“同其他社会一样,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基本矛盾仍然是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但是矛盾的状态已同资本主义社会根本不同了。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是基本上适合生产力性质的。但是,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还很不完善,这些不完善的方面和生产力的发展又是相矛盾的。必须按照具体情况,克服这些不完善的方面,解决矛盾,推动生产力的发展。除了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发展的这种又相适应又相矛盾的情况以外,还有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又相适应又相矛盾的情况。……我们今后必须按照具体的情况,继续解决上述的各种矛盾。”[6]

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适应的方面,这是基本的方面,必须坚持;而不相适应的方面,这是局部的方面,必须改革。即改革的对象不是整个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与上层建筑,而是其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需要不完善的方面。这些不完善的方面,只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与上层建筑的一部分,而且是它的非基本部分,改革中要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基础上,对不适应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最终阻碍生产力发展的部分进行改革。这就决定了我们的改革要推动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而不是从根本上改变社会主义制度。

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社会基本矛盾在人与人的关系上表现为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社会主义社会矛盾大量的是人民内部矛盾。一般来说,人民内部矛盾是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的矛盾,属于非对抗性矛盾。毛泽东提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因此,它可以在社会主义制度范围内,可以通过社会主义制度本身不断地得到解决。社会主义社会矛盾的这种性质,从哲学上回答了社会主义国家改革的性质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

邓小平运用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矛盾的学说,提出:“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7];“在改革中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8];“我们的改革必须按照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又注意不导致两极分化这个方向进行”[9]。这些论述科学地揭示了我国改革的社会主义性质,明确指出了改革的对象是与生产力发展相矛盾的体制问题,即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中阻碍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的具体体制。这为我国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改革计划经济体制,建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指明了方向,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道路。

社会主义基本矛盾的性质决定我国改革的社会主义性质,实践证明,只有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对阻碍生产力发展的经济政治体制进行改革,才能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推动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完善。如果改革的措施否定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主体地位,否定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与上层建筑的合理性,改革将演变成否定社会主义而走向失败。

三、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改革的价值目标

社会主义基本矛盾的性质决定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与上层建筑的代表者,也是社会主义改革的最终受益者,改革必然以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根本目标。

在改革开放中邓小平提出,人民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是考虑一切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宿。他还提出了判断各项工作包括改革措施得失的“三个有利于”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10]。“三个有利于”标准是社会主义改革实践中生产力标准的具体体现,是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坚持社会主义价值取向与实现人民利益的统一。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也就是要实现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的价值目标。

进入新时期,“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国继续进行改革的指导思想,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核心和灵魂。江泽民提出,社会主义改革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新时期推进改革的出发点和归宿。今后改革在趋向上必须始终坚持这一根本原则。如果改革是在损害国家人民利益为代价的基础上实现少数人的非法利益,就背离了社会主义社会性质,否定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代表者,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体,改革将失去人民的支持拥护。

四、坚持党的领导与走群众路线相结合,依靠人民群众推进改革

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是以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目标,这决定了改革要坚持党的领导与走群众路线有机结合,依靠人民群众推进改革。

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党的根本宗旨,党在改革中处于领导地位。改革开放20多年的实践证明,坚持党的领导是改革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有计划、有步骤推进的政治保证。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时期,面临着许多社会问题,需要继续通过改革发展来解决。唯物史观认为,人民群众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创造者,也是改革事业的推动者。我们的改革要相信人民,依靠人民,坚持走群众路线,才能确保改革措施是符合人民要求、反映人民呼声、实现人民利益的政策。改革必须从实际出发,发扬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而不是靠抽象的理论推理,需要总结群众创造的经验,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要通过政治体制改革,建立有利于人民参与改革,监督改革措施实施的机制,调动人民参与改革的能动性。只有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改革,才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只有得到人民支持的改革,才是真正意义的改革;只有实现人民利益的改革,才能获得不竭的动力。失去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监督,损害人民群众利益,最终必将损害改革形象。正如邓小平指出的,如果导致两极分化,改革就算失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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