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办学章程_学校办学章程2篇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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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县龙街镇中心学校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名称是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龙街镇中心学校 第二条 本单位住所在威宁县龙街镇中心村街边组

第三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类型是财政全额拨付,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开办资金为贰佰陆拾三点五万元整。

第四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威宁县教育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实施初级中学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初中教育及相关社会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举办单位,举办单位授权,法定代表人可以行使一般性决策职能。

第八条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条 本单位型政府责任的产生方式为威宁县教育局考查任命。第十一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按照行政授权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具体经费来源为: 财政全额拨款:主要解决人员工资、公务费等。

第十三条 本单位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四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财政拨款的100%。

第十五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六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人事、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离任前,依法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和院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二条 举办单位同意本单位终止后,本单位在举办单位和其他相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有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二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应形成清报季告,报举办单位审。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五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二十六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1年10月28日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决策机构。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主管部门(盖章)2011年10月28日 201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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