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中小学校章程管理办法_中小学校学生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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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中小学校章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中小学校章程制定,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促进中小学校依法治校、依法治教,依据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华市中小学校章程的起草、审议、修订以及核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章程是指学校基于法定的权限和职责,为保障学校正常运行与科学发展,就学校重大的基本问题作出全面、原则性规定的纲领性文件。

第四条 章程是中小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应当以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

第五条 制定学校章程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权限法定,程序规范,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体现并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及教育规划纲要。

(二)基础性原则。对学校重大的、基本的、相对稳定的事项做出全面、原则规定,是总纲,统领学校内部规章制度体系。

(三)发展性原则。将校情与发展愿景、现代学校制度建设要求相结合,坚持适用、实效与前瞻,为学校改革和发展留有空间。

(四)人本性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体现核心价值引领,凝聚共同愿景,促进校、师、生三重价值的共同实现。

(五)特色性原则。梳理办学历史,反映学校文脉,提炼文化精神,突出办学定位、教育理念、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特色,彰显学校特色品牌。

第六条 章程用语应当准确、简洁、规范,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章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

第二章 章程内容

第七条 学校章程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学校的登记名称、简称,办学地点、住所地;

(二)学校机构性质、学制和办学规模、隶属关系;

(三)办学宗旨与任务、培养目标、发展定位和学校特色;

(四)学校校徽、校歌、校训、纪念日等学校标志物;

(五)学校内部的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内设机构的组成、职责、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

(六)教育教学活动基本准则;

(七)教育过程参加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八)学校财产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九)学校与家长、社区的关系;

(十)章程的起草、审议、修改、解释、公布程序;

(十一)其它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

章程应当明确学校日常运行与管理所需基本制度和制定程序。基本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教育教学、科研、内部收入分配原则、教职工聘用(任)、学生管理、学校财产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后勤服务、对外合作、安全、社团等。第九条 章程应当明确校长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的职权范围;明确学校决策机构的组成、职责、议事原则等内容;明确学校内部各类机构的工作职能、管理与运行机制。

第十条 章程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与发展需要,科学设计学校的内部治理结构和组织框架,明确学校与内设机构,以及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校务监督委员会以及其他群众组织的职责权限,管理的程序与规则。

第十一条 章程应当明确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监督委员会的地位作用、职责权限、组成与负责人产生规则,以及议事程序等,维护师生员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监督委员会参与学校相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实施监督的权利。

对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自主设置的各类组织机构,如校务委员会、膳食委员会、校友会等,章程中应明确其地位、宗旨以及基本的组织与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章程应当明确学校开展社会服务、获得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与办法,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办学特色,设置有公民、社会组织代表参加的学校教育议事会或家长委员会,应当在章程中明确教育议事会或家长委员会的地位作用、组成和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章程应当围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核心任务,明确学校保障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原则与制度,规定学校对教育教学质量进行评价、考核的基本规则,建立科学、规范的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

第十四条 章程应当体现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明确教职工、学生权利义务,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确立符合法治原则的校内救济制度,明确学校受理师生员工校内申诉的机构与程序。

第三章 章程的制定与核准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成立由校长为组长,学校党政工团、教研组长、教师等各方代表组成的学校章程起草小组。

章程起草小组,应当深入研究、分析学校的特色与需求,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学校内部组织、师生员工、所在社区及家长代表等的意见。充分反映学校举办者、管理者以及教职员工、学生的要求与意愿,使章程起草成为学校凝聚共识、促进管理、增进和谐的过程。

第十六条 章程起草过程中,应当在校内公开征求意见;涉及到关系学校发展目标、办学方向、管理体制,以及与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问题,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并聘请教育管理、法律专家等进行充分论证。

第十七条 学校章程草案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章程起草小组负责人,应当就章程起草情况与主要问题,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出说明。

第十八条 学校章程草案经广泛征求意见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起草小组应当将章程草案及其起草说明,以及征求意见的情况等,提交学校决策机构讨论审定。

章程草案经讨论审定后,应当形成章程核准稿和起草说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九条 章程报送核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核准申请表;

(二)章程核准稿及起草说明(随附电子文本);

(三)公开征求意见、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策机构审定等有关证明材料。

起草说明的内容一般应包括:起草程序、主要内容的说明、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第二十条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学校章程核准资料,并对章程核准稿进行初审,涉及对核准稿条款、文字进行修改的,应当及时与学校进行沟通,提出修改意见。符合第十九条规定的,提交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审查。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由核准机关、相关职能机构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一条 核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核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校章程审查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准机关可以提出时限,要求学校修改后,重新申请核准:

(一)章程内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章程内容超越学校法定职权的;

(三)章程制定程序不规范的;

(四)核准期间发现学校内部存在重大分歧的;

(五)有其他不宜核准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经核准机关核准的章程文本为正式文本。学校应当以学校名义发布章程的正式文本,并在学校网站及校园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对学校章程进行修订。

学校章程的修订,由学校决策机构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依制定程序进行审定,报原核准机关核准,并重新发布。

第四章 章程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校章程是举办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其他有关机构以及教师、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实施监督、评估或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校长每年度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交依据学校章程履职报告,并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章程建设与实施情况进行督导,纳入学校发展性评价。

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履行章程情况进行指导、监督,纳入对校长岗位责任考核、学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学校不执行章程的情况或者违反章程规定的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依法建立的学校,依本办法制定学校章程,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本办法施行后依法建立的学校,在学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时,应当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学校章程。

第二十九条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章程管理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未作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公办幼儿园章程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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