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信息工作办法_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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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信息工作办法》的通知
冀人社字(2009)47号
机关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信息工作办法》已经厅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12月22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信息工作
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推进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信息工作应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全面反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反映工作推进中的新思想、新举措、新经验,反映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为上级领导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把握工作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第三条政务信息工作由厅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厅各处室、事业单位,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职责范围,做好相关工作。
(一)厅办公室负责拟定有关规章制度,及时向上级机关反映最新工作进展情况,印发政务信息刊物,组织信息调研,开展全系统政
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和工作人员培训。
(二)厅各处室、事业单位及时向厅办公室提供本单位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或提供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政务信息素材。
(三)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做好政务信息的采集、筛选、编辑、报送等工作。
第四条政务信息报送内容主要包括:省、设区市党政领导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批示;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近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要活动、重要会议和重要发文;近期重点工作安排及进展情况;值得推广的典型经验和工作亮点;反映重要工作进展情况的月度、季度、年度统计数据。
第五条政务信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全面。系统、客观、全方位地反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情况,有喜报喜,有忧报忧,防止以偏概全。
(二)准确。反映的事件应当真实可靠,有根有据。重大事件上报前,应当核实。事例、数字、单位应准确无误。
(三)及时。快速收集、整理和传递信息,第一时间报送,保证先内部后公开。
(四)规范。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贱,用简练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五)深入。反映情况和问题力求透过事物的表象,揭示事物的本质和深层次问题,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信息工作队伍由专职、兼职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组成。厅办公室配备专职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厅各处室、事业单位,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配备专、兼职信息员,并报厅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政治立场坚定,熟悉党的方针政策,熟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主要任务;热爱政务信息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
第八条以厅名义上报的信息,要经办公室主管主任审核、主任审批,敏感信息、突发事件要经厅领导审批;厅各处室、单位向厅办公室报送的信息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并签字;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厅里上报的信息要经局办公室主任审批;编发《河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要经分管厅领导审批。
第九条《河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为以厅名义印发的刊物,主要反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方面的重大政策、领导言论和工作动态,报上级有关领导部门,送本厅领导和厅各处室、单位,抄送全国各兄弟省(市、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下发到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厅名义印发的信息刊物的变更,由厅务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条厅办公室每季度通报一次政务信息采用情况,适时召开政务信息工作调度会,每年年底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通过适当
方式予以表扬奖励。
第十一条对违反政务信息工作规范、重要信息漏报错报、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进行通报批评,并视问题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