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环境监察工作要点_主要行业环境监察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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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全国环境监察工作要点
2011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环境监察工作要贯彻落实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谋划“十二五”期间的环境监察工作,着力推动环境执法体制机制创新,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与管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和重点区域、流域和行业等执法检查活动,强化大案要案的查处督办力度,运用综合手段加强环境监管与执法,推进环境执法和行政处罚工作的规范化,推进农村和生态环境监察工作,推进排污申报收费和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建设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在探索中国环保新道路上迈出更大步伐。
一、认真谋划部署“十二五”环境监察工作
(一)省级环保部门要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和建设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的要求,认真谋划部署本地区“十二五”期间的环境监察工作,将“十二五”期间本地区环境监察重点工作任务纳入省级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
(二)省级环保部门要根据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二五”规划,结合本地区“十二五”期间环境监察重点工作任务和能力建设实际,编制省级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二五”规划,并积极组织有条件的地级市编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二五”规划。
二、突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队伍综合实力
(三)环境保护部将出台《环境监察工作办法》和《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办法》,修改《环境监察工作考核办法》,编制部分行
业现场环境监察指南,逐步完善环境监察制度体系,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和管理。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大力推进环境监察相关制度建设,细化环境监察执法制度和程序,规范现场环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各省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环境监察工作的指导,开展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深化环境监察稽查试点工作。
(四)环境保护部将修改《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率先实现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的现代化。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以新标准的修改实施为契机,继续做好中央环保专项资金环境监察执法标准化建设项目的实施,积极争取资金加快推进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进程。要及时组织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及复检,不断提高本地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率。同时要加强执法装备管理,巩固标准化建设达标成果。
(五)环境保护部将制定全国环境监察培训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修改完善环境监察岗位培训教材,探索运用网络远程教育、中外联合培训、举办高级研修班和专业知识培训等方式提升培训水平。各省级环保部门要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环境监察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办„2010‟175号),制定省级环境监察培训五年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广泛开展案例研讨与展评、现场执法模拟、岗位技能比武等培训教学活动。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推进环境监察人员定期交流轮岗机制,拓宽环境监察干部培养使用渠道。
(六)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以“创先争优”和“向田洪光学习”等活动为载体,深入挖掘和大力宣传环境监察系统“顾大局、守纪律、讲奉献、爱岗敬业”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强化环境监察系统行风建设。
(七)各级环保部门要深入开展环境监察队伍反腐倡廉工作,大力推行环境监察廉政卡制度,以规范自由裁量权为重点,认真梳理环境执法权的廉政风险点,健全环境执法权的运行监控机制。
(八)各省级环境监察机构要加强对本地区环境监察政务信息工作的指导,进一步完善辖区内环境监察政务信息网络,推动辖区内环境监察政务信息交流,定期编发环境监察政务信息,提高环境监察政务信息报送的质量。
三、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紧密围绕中心工作和热点问题强化环境监管
(九)各级环保部门要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中心,继续开展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整治,加强重点固体废物环境专项整治,开展针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的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对沿江沿河化工企业(园区)违法排污行为的惩处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
(十)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强化重大案件的督查督办,对承办的举报投诉案件,认真调查、依法查处,按时报告进展情况。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环境、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环境违法案件进行挂牌督办。要及时组织开展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和整改情况后督察,巩固执法成果,防止污染反弹。
(十一)各级环保部门要继续强化国控重点污染源和工程减排项目环境监管力度,围绕氨氮和氮氧化物等新增减排指标,研究制定建立污染物减排监察核算办法,建立国控重点污染源的日常监督管理系统。
四、积极探索区域环境执法联动新模式,稳步推进农村和生态环境监察工作
(十二)环境保护部将继续推进湘黔渝“锰三角”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电解锰专项环境执法后督察。各地要针对当地污染源较为集中、污染较为严重的重点地区组织开展区域环境专项整治。
(十三)环境保护部将推动建立健全跨行政区环境纠纷调处工作机制,探索区域环境执法联动新模式。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梳理近5年跨行政区环境纠纷事件,加强对敏感区域的敏感时段的环境监管力度,积极构建区域环境执法联动长效机制。
(十四)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自然保护区、重点风景名胜区、资源开发和非污染性建设项目等的环境日常监管和专项执法检查,拓展对重点生态领域、特定区域的环境执法工作。
(十五)各级环保部门要开展农村地区秸秆禁烧、畜禽养殖业、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等专项执法检查,推动农业污染减排,探索农村环境监察的新模式。
五、切实加强排污申报、排污收费、污染源监控等基础性工作
(十六)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排污费征收制度执行的日常管理,强化排污申报和排污费征收数据汇审工作。要继续推进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试点工作和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污费公示工作,在确保及时报送的同时,加强相关数据的审核工作,提升数据质量。地市级以上各级环保部门要开展排污费稽查工作,规范排污费征收工作。
(十七)环境保护部将积极推进小型“三产”企业排污费征收简易程序的研究,尽快形成相应制度并组织实施。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结合地方实际,做好前期相关准备工作。
(十八)环境保护部将加大对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保障的支持力度,协调出台重金属污染源自动监控的国家适用性检测规范。各级环保部门要增加对氮氧化物、氨氮等污染因子自动监控系统的投入,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的建设。
(十九)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在环境监督管理中的应用,在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完成的基础上,将其作为排污收费和监督管理的依据以及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充分发挥自动监控设施的作用。
六、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行为,强化行政处罚的执行(二十)各级环保部门要宣传贯彻新颁布的《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学习《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行为。
(二十一)各级环保部门要强化上下级环保部门之间的案件移送、交办和督办,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条件、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确保违法必究。
(二十二)各级环保部门要强化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适时对案件进行后督察,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上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环境保护部将收集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组织专家分析点评,印制成册,研发“环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数据库”,指导地方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工作。
七、运用综合手段强化环境执法和监管,探索环境守法自律工作新机制
(二十三)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联动,主动移送环境违法案件,配合公安、法院等机构,强化环境刑事责任的追究力度,严厉打击环境犯罪。要充分利用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和联动机制,追究环境违法违纪者的纪律责任和行政责任。要加强与银监、证监、工商等部门的配合,及时移送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借助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等手段,放大执法效果。
(二十四)环境保护部将编制若干重点行业的环境守法导则,探索建立环境行为报告制度。各级环保部门要在查办案件的同时,做好对企业的守法咨询和服务,采取措施提高企业自主守法能力与水平,引导企业持续改进自身环境行为,主动承担环境社会责任。
(二十五)环境保护部将加快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的法制化
进程,探索实施资格化管理,持续加大企业环境监督员培训力度。各级环保部门要指导、督促试点企业建立健全企业环境管理组织机构和内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在总结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验收和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