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核定定额的业务操作指引_我局已将核定定额文书
计算机核定定额的业务操作指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我局已将核定定额文书”。
计算机定期定额核定业务操作指引
一、业务概述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账簿凭证不齐全、无法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核定其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收管理制度。
计算机核定定额是指:税务机关在典型调查的基础上,采用科学方法,将所有影响业户生产经营的因素进行分类筛选、分析、研究、评估各项因素与经营收入关联关系及影响程度,予以信息化、数字化、标准化。通过多个主参数和若干个相应的调整系数,采用简单的数学模型(即定额计算公式),计算确定纳税定额。
二、提供资料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纳税定额表》,1份
三、适用法律法规依据及其配套规范性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二)《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三)《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
四、办理程序(具体操作流程参看“七 电脑操作”)
(一)文书受理(纳税人自行发起)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税务分局)文书受理岗接收纳税人提《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纳税定额表》,审阅纳税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是否与原件一致,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规定的,在CTAIS中系统录入《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纳税定额表》,制发《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加盖“税收业务受理专用章”后给纳税人,按《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纳税定额表》的内容录入CTAIS,传递给税务分局税源管理岗。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材料不齐全或资料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后再申请。
在个体户不自行申请核定定额时,税务机关则主动下户采集《个体定额信息采集表》直接进入下一个审核环节。
(二)审核 1.信息采集
系统向税源管理环节的主管税收人员发出提示“税务提醒事项”(若不是纳税人主动申请该项业务,则系统不会发出“税务提醒事项”),要求按规定程序采集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所需的信息资料,经税收管理员调查核实,在信息采集界面并录入《个体定额信息采集表》中的相关信息。具体信息录入方式有:单户手工录入,单户确认修改录入;通过接口程序导入系统;批量生成采集表等方式。
2.计算生成定额
对于已经采集的有效定额信息,进入定额生成模块后自动计算生成定额。税务分局核定应纳税额管理岗启动《个体工商户定额(调整)审批表》,之后连同相关纸质资料报送下一个岗位审批。
(三)公示初定定额结果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公示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便于定期定额户和社会各界了解,查询。
(四)审批
税务分局分局长岗(征收管理股股长)对核定应纳税额管理岗传递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核定定额是否合理、符合相关规定,在《个体工商户定额(调整)审批表》上加具审批意见,同时录入CTAIS,对不同意核定的,应说明理由。纸质资料和电脑文书报送到县(区)级征管部门终审。将最终定额结果报送给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
(五)出具文书
办税服务厅(税务分局)文书受理岗打印《核定定额通知书》或者《不予变更定额通知书》,并加盖“区县级局税收业务专用章或非城区版分局税收业务专用章”。
(六)送达文书及公布最终结果
办税服务厅(税务分局)文书受理岗将《核定定额通知书》、《不予变更定额通知书》、《未达起征点通知书》发放给纳税人。同时,将定额结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归档资料
(一)《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纳税定额表》。
(二)《个体工商户定额(调整)审批表》。
(三)《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
(四)《核定定额通知书》或《不予变更定额通知书》。
(五)《文书受理回执单》。
(六)《定额复核意见书》。
(七)《税务事项通知书》。
六、注意事项
(一)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3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30%的,应当提请主管国税机关重新核定定额,应当根据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
(二)纳税人领取《核定定额通知书》后,如有异议的,可在领取之日起30日内,向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填报《定期定额户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办税服务厅、税务分局要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上述程序重新调查复核,复核后如同意调整该业户纳税定额的,则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答复该业户;复核后如不同意调整该业户纳税定额的,则填制《不予变更定额通知书》,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答复该纳税人。该纳税人在未接到税务机关的复核意见书前,应按主管税务机关原核定定额纳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三)在实行电脑定额模式下,《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纳税定额表》文书保存后在系统中终止流转,自动将申请信息转到个体定额管理环节。
(四)如果在平时只进行单户定额核定时选用《个体工商户定额(调整)审批表(250141)》即可完成单户定额核定任务;如果在所辖的管理片区当期提出定额申请事项较多时,或者在年度集中做个体定额调整工作时,选用《定期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250142)》做定额批量审批处理,以提高工作效率。
(五)在个体户不愿自行申请核定定额时,由税收管理员主动下户采集《个体定额信息采集表》中的相关信息,经核实后录入系统,通过系统生成该个体工商户拟定额数,启动《个体工商户定额(调整)审批表(250141)》或者《定期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250142》,完成定额文书审批.(六)定额执行期的起时间必须为月初,止时间必须为月末,间隔不超过最大执行期长度(由系统参数24301定义),并且必须满足执行期不存在交叉的条件。如果为变更,其变更期限起不能小于原核定执行期限起,不能小于当前操作日期的月初,不能大于原核定执行期限止。
(七)税务机关停止定期定额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应当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通知)书面通知定期定额户。
七、电脑操作
(一)定期定额核定
1.办税服务厅(税务分局)文书受理岗(受理录入)【文书登记】—【文书受理】 操作步骤:
(1)在“文书大类”中按下拉菜单选择类别(12核定类),再到“文书种类”中按下拉菜单选择(250111《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纳税定额表》),录入纳税人识别号,回车后按“确定”。
(2)在“附送资料”区域,选中纳税人所报送的资料后,按“保存”确定。
(3)保存确定后,按“出具文书”,选中出具的文书后,按“确定”,系统自动带出“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不予受理通知书”,确认无误后,按“保存” 确定。按“打印”出具“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
(4)出具“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后,按“取消”回到文书受理界面,点击“下一步”,系统自动带出申请信息区界面。
(5)进入申请信息区系统自动将税种核定信息带出个体工商户的行业、经营地点、增值税类型(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经营面积、雇佣人数、上期定额、上期发票应税金额。系统带出个体双定户业主自报信息,操作员依据业主自报信息录入。系统默认的有效执行期限起止,可以修改,但须满足执行期不存在交叉的条件。其中业主自报营业额和执行期限起止为必录项。该文书保存之后在系统中终止流转,在税源管理岗待办事宜生成“税务提醒事项”。
2.税务分局核定应纳税额管理岗(审核)【待办事宜】—【个人工作事项】 操作步骤:(1)信息采集: 在系统操作平台按【个体定额管理】—【信息采集】—【个体定额信息采集表】的顺序进入本功能模块,如图所示。
1.录入纳税人识别号,如果纳税人不个体工商户,则提示“该纳税人不是个体工商户,不能进行信息采集”;如果纳税人没有正常开业,则提示“该纳税人状态为,不能进行信息采集”;如果通过,则自动带出纳税人的详细信息。
2.依次选择项目大类、项目中类、定额项目,如果有该定额项目当前有效的采集表信息则自动带出;如果没有该定额项目当前有效的采集表信息而有其他定额项目当前有效的采集表信息,系统则出现“该纳税人已有XXX定额项目录入 ”的信息提示,操作人员可以继续进行,系统自动默认采集日期为当前系统日期,调查人员为该纳税人的主管税务官员,可以进行修改。
3.依次填写该定额项目所列出的调查项目内容,均为必录项,全部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提示保存成功。
4.如果该个体工商户同时核定了增值税和消费税两个税种,则消费税收入占全部收入比重为必录项,否则为可选项。
5.点击删除按钮,删除当前定额采集信息。
6.点击打印按钮,将本次个体定额信息采集的相关内容打印出来。7.点击查看历史按钮,进入定额核定采集信息历史界面,可看到纳税人以前进行的个体定额信息采集信息。选择查看后,可看到详细信息;选择其中任意一条,点击提取,可将该条历史信息提取出来作为当前有效的采集信息,允许修改保存.(2)定额生成在系统操作平台按【个体定额管理】—【定额生成】—【定额计算】的顺序进入本功能模块,如图所示。
1.进入该模块,输入相应的条件,点击查询,可查询出符合查询条件的有当前有效定额项目的纳税人信息;查询出记录后,定额计算按钮可用。
2.查询出相应记录后,点击定额计算按钮,在列表中可看到计算结果;点击要查看的记录,进入定额计算明细界面,此时可查看详细信息;对于计算结果失败的,可看到失败的原因。
3.查询出记录后,不点击定额计算按钮,对于计算结果状态为空的,会提示“请先进行定额计算,再点击链接查看定额计算明细!”
(3)审批
在系统操作平台按【管理服务】—【文书管理】—【文书登记】—【文书受理】的顺序进入公用的文书受理模块,选择文书大类“12核定类”,文书种类“250141个体工商户定额(调整)审批表”。受理成功后,点击下一步,进入本模块。
申请界面: 1.选择“核定类型”为核定执行期或执行期内变更,系统根据选择的核定类型带出默认的执行期起止或变更期限起。
2.可编辑执行期起止或变更期限起。审批界面: 1.选择审批结果为“同意”或“不同意”。2.编辑审批意见。
3.可修改核定月经营额,并录入调整原因。4.可修改核定执行期起止或变更期限起。
系统自动带出办理(审批)区界面,分别在“接收机关”“下一接收岗位”“接收处理人”项目的下拉菜单选择相应内容,按“发送”确定。
3.审批岗(税源管理股长或分局长)【待办事宜】—【个人工作事项】 操作步骤:
(1)进入审批窗口审核并可以修改“税务机关核定情况”子表的“销售额或数量”,确定核定期限起止时间,点击[同意]或[不同意]按钮后,保存即可。
(2)按“终审”确定。
4.办税服务厅(税务分局)文书受理岗(销号、回复)【文书登记】—【发放销号】 操作步骤:
(1)在“文书大类”中按下拉菜单选择类别(12核定类),再到“文书种类”中按下拉菜单选择(250111《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纳税定额表》),按“查询”。
(2)选中相关的税务文书,按“出具通知书”,系统自动进入出具文书界面,按“出具文书”,在“未出具文书”区域,选中需出具的文书后,按“确定”,审阅文书无误后,按“保存”确定;需要打印的,按“打印”出具批复文书交纳税人。
(3)出具批复文书后,按“取消”回到发放销号界面,按“销号”,系统自动带出文书领取单界面,将领取人和领取时间内容删除后,按“打印”,按实际签收的领取人和领取时间,重新录入“领取人”和“领取时间”栏,按“保存”确定,销号成功。
5.税务机关停止定期定额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税务机关停止定期定额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应当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通知)书面通知定期定额户。
操作步骤:
在“文书大类”中按下拉菜单选择类别(12核定类),再到“文书种类”中按下拉菜单选择(250153《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确认表》),录入纳税人识别号,回车后按“确定”。经审批后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通知)书面通知定期定额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