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工作与法院其他部门工作的协调_法院执行工作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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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工作与法院其他部门工作的协调

作者:李敏嘉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4期

【摘要】法院的执行工作主要是由审判业务部门负责并执行的,但是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要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工作内容,如何做好各个部门的沟通,如何协调好业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工作显得异常重要。本文列举一个民事案件的整个审判过程,指出在审判过程中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提出了从审理前,审理中,审理结束后等相关问题与其他部门的协调方法。

【关键词】审理;全局;执行

法院的正常工作运行主要由综合服务部门和业务部门完成,综合部门主要包括办公室、政治处、研究室、法警队等部门,业务部门主要包括审判业务部门即各审判庭室和执行局等。执行工作属于业务部门工作的范畴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法院其他工作部门的协调关系十分重要,对推动整个法院的系统工作,提升整体工作效能和质量尤为重要。本文将联系实际案例对执行工作与法院其他部门工作的协调问题进行浅析。

先看一个案例:甲公司将自己拥有产权的房屋出租给乙公司用于经营酒店,乙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定期向甲公司支付租金。后,因乙公司经营不善,出现拖欠甲公司房租的问题,甲公司多次催要,乙公司一直没有履行相关付款义务,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迁出租用的房屋。法院在受理了该案件后,经审理作出以下判决:

一、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的2007年9月25日《房屋租赁合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解除。

二、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承租的房屋交还给甲公司。

三、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甲公司支付租金2809764元。

四、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90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10元由甲公司负担11180元,乙公司负担34830元。判决生效后,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在案件审理阶段,执行部门对此案相关情况并不了解。执行案件受理后,执行部门向乙公司多次发出履行债务通知无果,乙公司不但不主动履行债务还将营业所得收归相关负责人个人所有,于是执行部门启动强制执行程序要求乙公司停止营业强制迁出租用的经营场所。但执行刚结束,执行部门就发现乙公司存在大量拖欠工人工资、货款、装潢费用等问题。这些问题一旦集中爆发,必然对执行成果及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在本案执行中发现以下问题:

1、审判部门在案件审理前和审理过程中没有及时全面地对被执行人乙公司的财产进行有效保全;

2、审判部门在案件受理后没有就相关情况与执行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从而错过了规避后续执行风险的最佳时机;

3、执行部门在发现大量工人、供货商、建筑商提出要求支付欠款的问题后,没有及时向立案部门反映相关情况,造成相关案件立案起诉处理的不集中和复杂性;

4、在执行部门将乙公司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所得款项待用于支付相关工人工资、货款等款项时,部分申请执行人存在虚假诉讼,侵吞执行款的嫌疑;

5、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及时安排宣传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进程的宣传工作,做好舆论引导。以上问题的出现主要原因是在案件的审理、执行及后续阶段相关部门没有做好充分的协调沟通工作。

经过对问题的剖析,我们不妨尝试另一套工作思路来应对该案的解决:

1、在审理阶段,案件受理后,审判庭可建议甲公司申请或依职权对乙公司的财产进行及时有效的保全,为后续的执行工作创造条件。

2、审判庭在掌握案件基本情况后,从审判看执行的角度,向执行部门、立案部门、法警队等相关部门通报案件相关情况,由各部门提前综合评估案件在审理执行及后续的问题和风险,并制定统一的工作思路,做到在各环节工作中协同一致,同时提前向相关劳动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对乙公司的工人工资发放问题提前介入监督,防止给后续的执行工作带来隐患。

3、执行庭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应始终与其他审批庭及综合部门保持沟通配合,提前通知研究室全程介入宣传报道,做好随案采访和舆论引导。在本案执行结束后,发现大量工人工资、货款等后续衍生案件后,应及时向立案部门及审判庭发出预警。为及时有效全面处理相关后续案件,执行部门应做好涉案企业员工及供货商的登记工作并向立案部门提供债权主张申请的线索,必要时可以发出债权主张公告,防止债权人分散起诉,导致可供执行款项分配比例不均匀、无财产可供执行等问题的出现。

4、审判庭在审理后续主张债权案件时,应尽到实质审查义务,防止第三方与乙公司串通,进行虚假恶意诉讼侵吞执行款,必要时执行部门可审查乙公司的出资验资情况,并追加被执行人乙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从而对其恶意诉讼行为进行制衡。

本文以上分析虽是从一则个案出发,但是反映的却是我们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究其根本原因是由于我们在工作中没有树立起全局工作意识,没有形成系统工作方法。在执行工作与其他部门工作的关系中,执行工作与审判工作的关系尤为重要,这两者也是法院工作的核心所在。案件的审理体现的是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维护,其独立性是其权威性的前提,法律文书一旦依法生效就具备法律效力,除经法定的纠错程序进行改正。而执行部门就是负责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无权以认为生效法律文书存在错误而拒绝执行。正是由于这样的法律架构的存在,让执行和审判之间具有了绝对的界限,二则成了“互不干涉内政”的典范。当然这一原则应得到充分的遵守和弘扬,但是在面对具体问题的处理上我们应在坚持这一原则的基础上,加强审判与执行沟通与互动,从而将法院工作这盘棋走好、走活。

执行庭作为业务庭承担的工作相对于综合服务部门具有相对的专业性,综合服务部门的工作任务是配合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有序开展。但是,无论是执行工作还是综合服务部门的工作都不能因缺乏沟通而造成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缺乏协调性而变得被动。综合服务部门应发挥主观能动性为执行工作服务,执行部门也应积极主动为综合服务部门提供服务明确方向。

总之,执行工作与法院其他部门的工作的协调的问题,还有很多可加以研究,本文只是在基本层面作了简要分析。我们的以前提出“从执行看审判”和“从审判看执行”的工作理念,这些理念也对我们的工作起到了很大的指导和促进作用,但笔者认为可以将这些理念进行扩大和深化,即变为“从执行看全局”和“从全局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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