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问题_关于wto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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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RIPS协定是在什么背景下产生的?

WTO的前身是GATT即关贸总协定。GATT中直接提及知识产权的条款和内容主要有:原产地标志(第九条),要求缔约方制止滥用原产地标志的行为;为收支平衡目的使用配额不得违反知识产权法律(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一般例外规定,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应当是非歧视的(第二十条)。可见GATT中关于知识产权的内容非常有限,远未形成统一的规则。1973年9月到1979年7月GATT的东京谈判中,假冒商品问题开始进入谈判议题。在那次谈判中,美国与欧共体代表联合起草了《阻止冒牌货进口措施的建议》,但遭到其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反对,未能形成最终生效协议。随后美国以扭转“新贸易保护主义”为由,积极倡导知识产权保护。1986年9月15 日,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发起的第八轮谈判中,瑞士等20个国家提出议案,要求把“服务贸易”、“投资保护”和“知识产权”作为三个新议题纳入谈判范围。美国代表甚至提出,如果不把知识产权等问题作为新议题纳入,美国代表将拒绝参加第八轮谈判。这样尽管一些发展中国家不同意将知识产权问题纳入国际贸易中来,甚至发达国家内部也未取得一致的意见,但贸易大国之间的共识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到1990年底,在乌拉圭回合的布鲁塞尔部长级会议上,把知识产权纳入关贸总协定已成定局。

2.乌拉圭回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议题的提出及谈判过程中各方的立场及观点如何?

议题:(1)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与有关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适用性;(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实用性、范围以及使用确定标准和原则性条款;(3)拟定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有效条款时,应考虑到各国的法律制度;(4)关于迅速而有效的防止和解决政府间争端的程序及有关条款(包括关贸总协定程序的适用性);(5)为在最大范围内落实谈判成果而作的过渡安排。

观点立场:

发达国家

特别是美国、日本、欧共体和瑞士等提出,要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一个对知识产权提供“充分有效”保护的最低标准,以便使其企业的垄断地位不受挑战,并提出最低标准和实施规则要与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谈制联系起来。他们认为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和效力有限,实施程序和争端解决机制不充分,这些在一定程度上构成阻碍贸易发展的壁垒,要求在关贸总协定的框架内消除这些壁垒。在具体建议上,瑞士主张在关贸总协定内建立一套又总协定程序实施的一般规范性原则。

⑴缔约方有义务避免因对知识产权的过渡、不充分或缺乏保护而导致贸易扭曲;⑵缔约方保证不给与外国产品较低待遇并且不再缔约方之间实行差别待遇;⑶缔约方应对知识产权进行适当保护。瑞士还提出了详细说明知识产全过度、不充分和缺乏保护的明细表。美国和

日本提出了各国国内立法应遵循的知识产权保护准则附录。美国认为出了应对专利、商标、版权、商标和半导体集成电路设计保护外,还应包含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欧共体则认为,判的目的不在于使各国国内立法完全一致,而在于对应当得到所有各方尊重的实质性标准的原则达成协议。在知识产权保护对象方面,欧共体则提出保护原产地名称、计算机程序的要求。此外,欧共体、日本、瑞士还要求把关贸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移植到知识产权协议中。

发展中国家

以印度、巴西、埃及、阿根廷和南斯拉夫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所持的总的观点是:关贸总协定所管辖的对象是商品贸易的自由化,而不是制定关于保护和实施知识产权的新的实质性的规则和纪律,后者属于知识产权组织的职权范围。基于这一看法,关贸总协定关于知识产权谈判的主要任务是澄清关贸总协定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则和条款,并依具体情况制定之再减少对国际贸易扭曲和障碍的新规则和纪律。发展中国家担心,保护知识产权会构成对合法贸易的障碍;强化知识产权有利于跨国公司的垄断、提高药品和食品的价格,从而对公众的福利产生不利的影响。另外,目前对诸如信息技术、集成电路设计、半导体和生物技术等知识产权新领域应采取哪一种保护方式最合适,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尚未达成一致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发展中国家采取过高保护标准并不合适,更重要的事会给发展中国家造成沉重的财政和行政负担。

3.请分析发展中国家接受TRIPS协定的主要愿因?

其主要的考虑使乌拉圭回合协议作为一揽子协议,包括了发展中国家所希望得到的一些东西,例如纺织品协议回归,服务贸易协议,更强化的争端解决机制等,因而接受知识产权协议是一种交换;面对压力,担心美国国会将因为没有知识产权协议而不批准一揽子协议。另外许多发展中国家从80年代开始大量引进外资,也需要对知识产权加强保护,同时发达国家同意给发展中国家更长的过渡期也起到了一些作用。

4.TRIPS协定要求WTO成员方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重申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国民待遇原则

(2)保护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公众健康原则

(3)对权利合理限制原则

(4)权利的地域性独立原则

(5)专利、商标申请的优先权原则

(6)版权自动保护原则

新提出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最惠国待遇原则(Most Favoured Nation Treatment)

(2)透明度原则

(3)争端解决原则

(4)对行政终局决定的司法审查和复审原则

(5)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的原则

5.请简述TRIPS协定关于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使用标准的规定。

1.版权与有关权: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字、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有关权(邻接权)是指与作品的传播有关的权利,即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及广播组织许可或禁止对其作品复制的权利。范围包括:

(1)伯尔尼公约所指的“文学艺术”: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任何,例如书籍、演讲、戏剧、舞蹈、配词、电影、图画、摄影作品、地图等。

(2)计算机程序与数据的汇编。

(3)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及广播组织权利。

(4)保护期:不低于50年。

2.商标: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组合。这些标记应能够作为商标获得注册。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专有权,以防止任何第三方未经许可而在贸易活动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去标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

保护期:商标的首期注册及各次续展注册的保护期,均不得少于7年。商标的续展注册次数应系无限次。

3.地理标志:地理标志系指下列标志: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

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各成员应对地理标志提供保护,防止公众对商品的真正来源产生误解。

TRIPS特别提到了对葡萄酒和白酒地理标志的保护。

4.工业品外观设计: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产品的色彩与形状、图案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受保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所有人,有权制止第三方未经许可而为商业目的制造、销售或进口带有或体现有受保护设计的复制品或实质性复制品之物品。保护期应不少于10年。

5.专利:一切技术领域中的任何发明,不论是产品发明还是方法发明,只要其新颖、含创造性并可付诸工业应用,均可获得专利。

专利所有人享有的专有权。对于产品,应有权制止第三方未经许可制造、使用、提供销售、销售,或为上述目的而进口该产品;对于方法,应有权制止第三方未经许可使用该方法的行为,以及使 用、提供销售、销售或为上述目的进口依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专利保护期不少于20年。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Topographies)。集成电路是指一种产品,在它的最终形态或中间形态,是将多个元件,其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和部分或全部互联集成在一块半导体材料之中,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布图设计(拓扑图)是指集成电路中的多个元件,其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和其部分或全部集成电路互连的三维配置,或者是指为集成电路制造而准备的这样的三维配置。

各成员应禁止未经权利持有人许可的下列行为: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发行受保护的布图设计,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发行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发行含有上述集成电路的物

保护期为10年,从注册或首次付诸商业利用起计算。

7.未披露过的信息的保护。未披露过的信息属于秘密,并非通常从事有关该信息工作之领域的人们所普遍了解或容易获得;具有商业价值;为保密已采取合理措施。合法控制该信息的人有权防止他人未经许可而以违背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披露、获得或使用该信息。

8.协议许可证中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许可证中限制竞争的行为包括独占性返授条件、禁止对有关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的条件或强迫性的一揽子许可证。这些条件可能

对贸易具有 消极影响,并可能阻碍技术的转让与传播。各成员应采取适当措施 防止或控制这些行为。

6.知识产权的法律实施包括哪些内容?其具体规定如何?

一是推动将实践证明可行的打击侵权假冒伪劣司法解释上升为法律规定,应该说这几年有一些这方面的司法解释。

二是研究刑法修改,完善刑事法律制度,科学描述犯罪行为罪状,增强威慑力。也就是说要使法律法规在实践操作中更有操作性。

三是提高罚款的数额,原则上将固定罚款数额修改为按侵权产品或者服务价值的一定倍数设定罚款数额。

四是完善民事证据的规则,切实解决权利人在一些领域举证难的问题。

五是研究在打击侵权假冒伪劣的领域加大损害赔偿的力度。

六是研究刑法相关规定中的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后果、情节特别严重等情节适用条件,增强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

7.TRIPS协定规定知识产权的获得与维持应符合哪些程序要求? 获得:办理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必要的申请文件,并按规定缴纳费用。专利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电子申请的形式办理。不能用口头说明或者提供样品或模型的方法,来代替或省略书面申请文件。在专利审批程序中只有书面文件才具有法律效力。各种手续文件都应当按规定签章,签章应当与请求书中填写的姓名或者名称完全一致。签章不得复印。涉及权利转移的手续,应当有全体申请人签章,其他手续可以由申请人的代表人签章办理,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签章办理。办理的手续要附具证明文件或者附件的,证明文件与附件应当使用原件或者副本,不得使用复印件。如原件只有一份的,可以使用复印件,但

同时需要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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