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北部新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担保融资贷款管理办法_重庆小微企业融资担保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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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北部新区科技型企业担保融资贷款管理

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园区信用环境,促进科技金融创新试点,引导和鼓励担保公司加大对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的增信力度,丰富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的融资渠道,缓解科技型、创新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设立“两江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科技型、创新型企业担保融资试点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担保融资应当由与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合作的担保机构实施。试点的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的流动资金担保、票据担保、合同履约担保等担保融资事项统一纳入政策支持的范围。

第四条科技型、创新型企业担保融资试点工作的原则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财政扶持、风险共担、持续经营、多方共赢。

第二章试点企业、银行及担保机构

第五条在北部新区内注册、纳税,产业类型符合北部新区产业发展导向,年销售收入4亿元以下,企业技术含量高或者发展前景好的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可申请成为试点企业。

—1— 第六条试点担保机构注册资金本金在25亿元以上,经营满五年。试点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的,实行快捷担保审批程序,简化反担保措施,担保费率最高不超过2%。

第七条试点银行实施快捷贷款审批程序,可根据自身的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在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各自制定上浮标准,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20%。

第八条担保机构、银行必须坚持独立审贷的原则,根据信贷授信管理的基本要求和防范信贷风险的需要,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自主确定担保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水平。

第九条银行、担保公司二方按季及时将对试点企业的信贷支持情况和信贷资产质量向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北部新区创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反馈。

第十条参与企业担保融资的试点企业、试点银行和担保机构,由管委会通过政务网(www.daodoc.com)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管委会积极支持北部新区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开展为期3个月(不含3个月)以上、2年以内(含2年)的担保融资试点工作:

(一)担保融资出现风险,担保机构经全力催收,仍无法收回的,管委会承担融资损失本金部分的30%;担保机构承担70%,试点银行无须承担风险。

—2—

(二)辖区内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凡通过试点担保公司在试点银行获得贷款均可申报补贴,管委会按2%的担保费率给予入围企业担保费补贴,贷款企业须在还完贷款后方可申请。

(三)试点担保机构年度担保融资贷款累计担保户数超过100户,年度累计发生额超过3亿元整,管委会给予奖励,其奖励标准为:累计发生额在3亿元(含)至5亿元的,按累计发生额总额比例的1%给予试点担保机构奖励;累计发生额超过5亿元(含)的,按累计发生额总额比例1.5%给予试点担保机构奖励。

第十二条企业在申请担保融资及补贴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在贷款银行、担保机构对其追偿的基础上,北部新区管委会今后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申请。

第四章担保融资申办及代偿流程

第十三条试点企业担保融资应按照试点担保机构的要求向担保机构提交担保融资申请材料。

试点担保机构在企业申请材料齐备的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担保融资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尽职调查及审批工作。

试点企业担保融资贷款应向试点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1.试点担保机构出具的同意担保的意向函; 2.试点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试点银行在担保机构同意担保的基础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

—3— 完成融资审批及放款手续。

第十四条试点担保机构在担保融资贷款出现风险时,按照下列方式承担风险。

担保融资出现逾期后,试点担保机构代偿、追偿机制:

(一)试点企业未按约定归还贷款,试点银行应书面通知试点担保机构代偿(将代偿通知同时抄送管委会),管委会在接到《代偿通知书》后按通知要求在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将30%的代偿金额划转给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在最后一个工作日内补足剩余70%的代偿金额,向试点银行全额代偿。

试点担保机构申请风险补偿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担保融资贷款风险补偿申请表; 2.试点银行《代偿通知书》复印件;

3.试点担保机构提交加盖公章的承诺书,承诺:担保融资贷款项目接受甲方风险补偿后,如后续追回该项目全部或部分损失,应按比例返还已拨付的贷款损失补偿资金。

4.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管委会在试点担保机构提出申请的三个工作日内对试点担保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由创新中心将担保融资贷款风险补偿金拨付给试点担保机构。

(二)担保机构代偿后,立即启动追偿机制,向试点企业及反担保人追偿。担保机构追偿所得款项,扣除必要追偿费用(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后,按照3:7

—4— 的比例在管委会和担保机构之间分配。

试点企业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严重恶化的,担保机构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前启动代偿和追偿机制。

第五章专项资金补贴申办流程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包括:

(一)企业担保费支出补贴;

(二)试点担保机构担保代偿风险补偿;

(三)对试点担保机构奖励;

(四)其他经管委会批准的用途。

第十六条担保融资补贴费由企业向管委会提出申请。试点企业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管委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试点企业担保融资保费补贴申请报告;

(二)试点企业担保融资证明材料;

(三)试点企业担保融资按期还本付息的证明材料;

(四)企业担保融资担保费单据复印件;

(五)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管委会审核试点企业申请材料符合条件后,由创新中心将担保融资贷款补贴资金拨付给试点企业。

第十七条担保融资贷款奖励由符合奖励标准的试点担保机构向管委会提出申请,试点担保机构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管委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5—

(一)试点担保机构担保融资贷款奖励申请报告;

(二)担保融资贷款累计发生户数及发生额明细;

(三)试点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担保的证明材料(如担保合同);

(四)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管委会审核试点担保机构申请材料符合条件后,由创新中心将担保融资贷款奖励资金拨付给试点担保机构。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管委会成立科技型企业担保融资贷款试点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工作组由管委会分管委领导任组长,北部新区科技创新局(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局)牵头,区财政局、监察室、审计局、产业发展局、现代服务业局、投资促进局、社会保障局、工商分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创新中心等部门组成。同时,管委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作为第三方评定机构。工作组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机制流程,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推进科技型、创新型企业担保融资试点工作。工作组各部门工作职责为:

科技创新局对试点企业以及试点银行提交的担保融资贷款各项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其他各部门对企业以及银行提交的材料进行汇审并提出处理意见;

—6— 区财政局、审计局不定期对担保融资贷款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创新中心统一受理本办法规定的各类奖励或补贴申请,经工作组审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进行第三方评定,并报请管委会全体会审定后,由创新中心根据管委会审定意见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试点企业、试点银行、试点担保机构在企业担保融资贷款试点业务中弄虚作假的,责令其退回相应补贴资金和奖励,取消其试点单位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法由北部新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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