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温费与高温津贴的区别浅析_高温津贴防暑降温费
防暑降温费与高温津贴的区别浅析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高温津贴防暑降温费”。
防暑降温费与高温津贴的区别浅析
耕农_朱学良
最近在实际审计工作中碰到很多单位将高温津贴计入劳动保护费进行核算,也有人混淆了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的概念,认为高温津贴就是防暑降温费,应计入职工薪酬—福利费核算。针对该问题,个人觉得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劳动保护费应区别看待,高温津贴应计入工资总额,防暑降温费应做为职工福利费,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用品(包括饮料)及药品属于劳动保护费支出,在进行财务处理时应计入不同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首先,我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对职工薪酬的解释来看:(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是指企业按照构成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等的劳动报酬,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等。其中,企业按照短期奖金计划向职工发放的奖金属于短期薪酬,按照长期奖金计划向职工发放的奖金属于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2)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向职工提供的生活困难补助、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 家费、防暑降温费等职工福利支出。
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和职工福利费是做了明确的区分的,其中防暑降温费做为职工福利费核算。高温津贴是属于企业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需计入工资总额。
其次,我们从财政部下发《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来分析。
2009-11-12财政部下发《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明确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4日以国税函[2009]3号下发《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也对应计入职工福利费中职工防暑降温费做出明确规定。该通知中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以上两个通知均对职工防暑降温费做了明确规定,防暑降温费仅限于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再次,2012年6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对于在高温环境和高温天气下作业的高温津贴做了相关解释和规定。
《办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以下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
(一)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应当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二)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保证其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标准和卫生要求,高温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四)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的演习,并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
第十四条 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脱离高温环境,到通风阴凉处休息,供给防暑降温饮料,并采取必要的对症处理措施;病情严重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
企业发生的《办法》中上述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中的成本费用应归类为劳动保护费,不属于防暑降温费,也不属于高温津贴,且第十一条中明确“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这就对劳动保护费与高温津贴做了明确的区分,高温津贴和劳动保护费不是一回事儿,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内容。也就是说高温津贴不得以劳动保护费支出抵扣。
同时,《办法》第十七条对高温津贴进行了明确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如下: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此条规定已对高温津贴做了说明,高温津贴属于岗位津贴,应纳入工资总额,符合职工薪酬准则中关于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的含义。
2012年6月29日同时,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总工会联合发布《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粤人社发〔2012〕117号),该办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综上所述,根据职工薪酬准则及以上相关文件的规定分析,本人认为,企业发放给高温作业职工的高温津贴那是对高温作业人员特殊工种的一种工资津贴,不属于“福利”的范围,应计入工资总额;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用品(包括饮料)及药品是属于劳动保护费支出的范畴,应计入生产成本-劳动保护费;企业以“防暑降温”名义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种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即防暑降温费应属于职工福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