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对执行案件纪检监察流程管理的规定_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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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院执行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院党组的安排,由院纪检组、监察室具体负责制订出台了我院《关于加强对执行案件纪检监察流程管理实施意见》,为便于全院干警对照学习,更好地指导监督执行工作,特刊登全文如下:

****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对执行案件纪检监察流程管理

实 施 意 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法院执行工作改革的深化,杜绝违纪违法事件,强化纪检监察职能,规范执行案件的管理,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执行案件纪检监察流程管理是指对全院各类执行案件,由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案件立案、执行、违纪查处、信访工作等环节给予综合评价,进行科学、规范、有序的系统化管理的总称。

第三条 执行案件纪检监察处理流程管理由院党组统一领导,纪检组、监察室总体协调,执行局积极配合。

第四条 监察室重点监督检查以下五类执行案件:一是超期 1 限一年以上的案件;二是受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及各种非法干预未能执行的案件;三是特困群体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四是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的案件;五是中止执行、暂缓执行应当恢复执行的案件。

第二章 对执行立案工作的审查

第五条 监察室具体负责对执行案件的立案工作进行监督,重点查处当立不立、违规立案等问题。

第六条 立案庭应当在每月中旬及时向监察室报告各类案件审结情况,执行三庭每月向监察室报告案件立案执行情况,由监察室负责对执行立案情况进行审查。

第七条 监察室通过自查或当事人反映,发现执行案件确实存在当立不立或违规乱立情况时,应当责令有关办案人员立即改正,并会同执行局严肃查处,报党组同意后,进行全院通报。

第八条 干警对处罚不服的,可于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向院党组提出书面报告进行申诉,经院党组讨论后,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第三章 对案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全院执行工作及执行干警的党风廉政情况进行综合监督,及时查处案件执行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条 监察室重点对执行案件超执限问题进行监督。由立 2 案庭每月定期向监察室汇报各类案件执行进度。对执行已达五个月尚未执结的案件,监察室应当会同立案庭向有关案件执行人下达执限警示通知书。

第十一条 监察室一经发现超执限案件,应当及时对案件承办人进行调查,对确实存在法定理由的,可不予处罚。

第十二条 对不存在法定理由的超执限案件,监察室应当直接向院党组汇报后,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并向全院通报。

第十三条 监察室负责对执行中止案件进行督察。由执行三庭每月定期向监察室汇报执行案件中止情况。

第十四条 监察室通过不定期抽查方式对执行案件中止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监察室对所发现的违规中止案件,应当会同执行局责令有关责任人及时恢复执行;同时,经院党组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对案件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六条 监察室重点加强对执行案件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每季度定期对执结案件卷宗抽查一次。

第十七条 监察室对所查出的违规收费问题,一经查实,经报院党组同意后,按照有关违纪行为处罚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对执行案件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第十八条 执行案件存在违法违纪问题,被当事人来信来访 3 或通过上级批转等其他渠道反映后,有关执行庭应在接到监察室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将该案件判决书或调解书及相关执行材料复印后交监察室,并在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同时,通知当事人于三日内到监察室接受对案件承办人是否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调查。

第十九条 监察室接到相关法律文书后,对执行案件违法违纪情况进行立案审查,卷宗编号为:(XXXX)**纪监执字第X号,并在送达确定的期限内就案件承办人员是否存在违纪违法问题调查当事人,征求原承办人员及庭长对原案件执行工作的意见,填写审查案件登记表。

第二十条 审查立案后,监察室在不影响正常执行工作的前提下通知相关庭室呈交执行卷宗,在对案件进行阅卷并初步审查后,制作阅卷笔录,提出审查意见,请分管领导批示。

第二十一条 对立案审查的执行案件,结合调查及阅卷发现,确实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由监察室按有关规定请示领导后制定初步处理意见,属于其他问题的先由监察室负责做出汇报提纲后提交院党组集体讨论并形成讨论结果。

第二十二条 监察室在三日内负责将院党组处理意见反馈案件承办人员,征询承办人员意见,并形成反馈意见笔录。

第二十三条 监察室负责将对有关违法违纪人员的处罚决定通报全院,监察室在对违法违纪案件原因进行分析并形成详细的案件审查小结后整理成卷宗归档。第二十四条 案件承办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向院党组提出申诉,经院党组集体讨论,认为办案人员不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撤消有关处罚决定,并由监察室负责向有关当事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二十五条 案件执行员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本院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由院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六条 对执行案件进行纪检监察审查结案后卷宗按如下顺序装订:

1、监察室阅卷笔录。

2、审查案件登记表。

3、案件判决书复印件。

4、对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调查笔录。

5、监察室审查情况意见。

6、党组讨论笔录。

7、处罚意见通报。

8、被处罚人意见反馈。

9、审查总结。

10、被处罚人上缴罚款收据复印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意见由纪检组、监察室负责监督实施。第二十八条 本意见自**年**月**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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