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_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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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各级各类学校、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教育系统内部审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育内部审计是我县教育局内审机构、内审人员对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独立监督、评价。

二 组织和领导

第三条 教育内部审计机构在教育局局长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本部门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审工作,对教育局局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 教育局局长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并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支持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四)对成绩显著的内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及时处理审计惩处事项;

(六)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教育内审机构应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审计独立性的原则设置,配备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的专职审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六条 教育内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第七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第八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九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四 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预算执行和决算;

(三)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五)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六)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七)对外投资项目;

(八)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九)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十)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

(十一)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教育内部审计机构对本系统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教育局局长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教育内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教育局党委会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教育内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提供财务收支预、决算、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四)参加教育局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转移、隐藏、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教育局党委会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七)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八)向有关单位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十三条 教育内部审计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部门内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教育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教育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五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教育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县教育局的中心任务和上级部门内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和阶段性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局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于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涉及有关单位内个人责任的审计项目,审计通知书应抄送被审计者本人;

(三)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人员取得的审计证据,如有必要,应经证据提供者签证;审计人员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

(四)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五)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教育局局长审批;

(六)内审机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七)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六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意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内审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等建议,报教育局负责人后予以处理:(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意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由教育局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

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七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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