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行为的博弈分析(经济博弈论论文)_经济博弈论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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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经济经历了多年的阴霾,十一届三中全会我国就进入了经济社会的转型期,这是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目前我们仍然处于这一特殊的时期中,我国走的一条渐进式的改革道路,由体制外改革逐渐转向体制内的改革。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前提下,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场化水平的提高,国家的经济实力在不断增强、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在日益提高,然而改革并非一帆风顺,随着改革的深入,各种问题逐渐显现,腐败就是诸多社会问题中的一种。有学者将腐败称为政治之癌。腐败的存在会严重影响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阻碍经济增长,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人们对腐败行为深恶痛绝,我国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就没有停止过对腐败活动的治理,然而近年来腐败问题却有日益恶化的趋势。究其根源,我们更多地是侧重于从思想认识、道德品质的角度以及严刑峻法等方面来进行治理,即对政府官员进行思想教育的同时加强对腐败分子严厉打击,但忽视了对腐败活动产生机制的研究。本文通过博弈分析来阐诉腐败活动产生的原因,对腐败活动进行一次深刻的剖析。
关键词:腐败 成本收益 影响因素 经济 贪污型引言
1.1 腐败的定义
腐败即公职人员为实现其私利而违反公认规范的行为。腐败的实质是一种非正式的获取政治影响的过程,当某个群体感到其核心利益在正式政治体系内被忽视或被认为是非法之时,这一群体的成员就会被吸引到那些获取影响的非正式渠道中去,而这些渠道又往往以腐败的形式表现出来。
腐败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腐败在广义上说是行为主体为其特殊利益而滥用职权或偏离公共职责的权利变异现象。从狭义上说泛指国家公职人员为其特殊利益而滥用权力的权利蜕变现象。腐败,也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借职务之便获取个人利益,从而使国家政治生活发生病态变化的过程。
1.2腐败的特征
根据定义,我们可以概括出腐败的几个方面的特征:
①腐败是作为理性经济人的政府官员在特定制度环境下的主动性行为选择。
人是社会生活的主体,由于利益约束是对人类行为的最基本的约束方式,政治生活中的人必然表现出与经济活动中的人相一致的地方,都以理性经济人的特征出现,具有利己动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作为经济人的政府官员,在从事相关政治活动时,也会有意或无意的进行成本——收益的计算,腐败实际上就是他们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非法行为的表现。当从事腐败活动的收益高于成本时,官员就会趋于腐败;反之则会远离腐败。
②腐败实质上是公共权力与经济财富之间的市场化交换。
从市场交换角度看,腐败活动在公共权力与经济财富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一个腐败的官员要么贪污侵占,运用权力直接获取私利;要么向第三方敲诈勒索、收受贿赂,用权力间接交换利益。后者人们经常称之为权钱交易。事实上,利益除表现为金钱形式之外,还有形形色色的能够由个人或小团体享受到的好处和服务。这些利益有些可以用金钱来衡量,有的则很难用金钱衡量,但确实都是实际的利益或好处。
③定义腐败的关键在于代理人获得的是未经委托人同意的私利。
现实政治生活中,作为国家主人的人民不可能直接参与国家具体事务的管
理,而是将管理国家的具体权力授予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由此产生了国家管理中的委托——代理关系。由于代理人是具体的管理者,具有管理经验和信息优势,很有可能滥用委托人的授权,以公谋私从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这就产生了腐败。
1.3腐败问题的表述
① 腐败的共有特征: 是损害公共委托人的利益, 代理人以及与代理人进行权力交换的权力接受者非法获益.无论是寻租理论的分析, 还是政治学的分析都能得到以上结论.② 腐败问题的数学表述: 设X 为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通过契约达成的权利(力)委托变量集合, x ∈X , x 是某种权利委托变量.x 的期望价值或市场价值(例如通过拍卖的执照价格)为V.在一次权利交换中代理人以y 价格让度x , P 为权利接受方的支付价格, 那么当
1°Vy > 0 时, 我们说代理人对委托人是不尽责的;如果权利接受方为了以y 的价格得到x 而给代理人行贿C, 且代理人同意在接受C 后, 以y 的价格让度x 权利, 则称代理人腐败.这个C 属委托代理契约之外的代理人收益.3°在2°成立时, 存在Δy = VP ,(1(1P)(5)
在(5)式中, 当等号成立时, 代理人对腐败行为的选择与不选择觉得是等价的, 这是产生腐败行为的下限.当等号不成立时, 腐败行为就会发生.假如用P 表示公共代理人腐败行为的成功率, 或1-P 表示委托人对代理人腐败行为洞悉的信息度,那么, 腐败行为能否在一个理性的代理人身上发生就取决于惩罚系数K 的大小了.当
1°当K P/(1-P)时, 腐败不发生.在(5)式中, 如果P 一定, 腐败能否发生将仅仅取决于K 的大小, 而与C 无关.假如K 满足1°的情况, 则
CE = PCP)K C > 0(6)称CE 为在一次腐败中的风险中性的公共代理人的欲望水平, 这个值属契约之外的期望收益.2.2寻租型腐败中的三方博弈
寻租理论从经济学角度为解释腐败提供了一种理论选择,把研究范围扩大到了寻租者,但在现代社会中,更为常见且影响更广的腐败现象就是那种涉及到权钱交易的活动,政府官员通过敲诈勒索、索贿受贿,通过第三方收受贿赂从而利用权力间接换取私利,即寻租型腐败或称之为贿赂型腐败。要以寻租者为主体,腐败只是一种“管理资源制度”的伴生物,腐败的。主角”——资源权力作用者没有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公共权力的最终拥有者(委托人或人民)与公共权力的需求者(寻租者)之间的关系研究的也很少,下面将主要从公共权力的委托人、代理人和寻租者三者关系的角度来研究寻租型腐败的产生。
寻租活动涉及到的主体有委托人——公共权力的最终拥有人,由于人民选举产生政治家,政治家与人民利益息息相关,在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客观上也实现了公众的利益,因此在这里可以看成代表人民行使公共权力的政治家;代理人——公共权力的使用者,主要是指政府官员,他们受人民委托拥有公共权力的使用权或处置权;寻租者——通过不法方式获取公共权力所限制的资源的需求者。代理人与寻租者之间表现为设租人与寻租人之间的合作博弈关系,先设租后寻租或是先寻租后设租依具体情况而定。设租——寻租双方的合作剩余等于委
托人的净损失,委托人为了自身身利益最大化,会对寻租行为进行监管,并且对寻租活动的参与方进行惩罚。下面对出租车牌照问题的进一步分析及三方模型: 行贿与受贿这种典型的腐败问题就可以表示由寻租理论所涉及的主体问题.我们对此问题的进一步分析表明, 该问题的构成可分解为如下几点: ① 出租车牌照的有限性(资源稀缺条件);② 牌照是由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公务人员发放的(主体之一);② 人民是各级政府的委托人和监督者(主体之二);④ 以不法方式获得牌照的公共资源需求者(主体之三).从以上构成中可以看出, 出租车牌照问题涉及三个主体, 这三个主体实际上代表了二个利益方面.其一是公共权力(稀缺性公共资源处置权)的最终拥有者.在我国这种权力拥有者就是人民, 人民并不直接行使这些公共权力, 而是把这些权力委托给政府及其公务人员, 因此我们称人民为委托人;其二是公共权力的使用者.政府及其公务人员受人民的委托拥有公共权力的使用权或处置权, 在正常情况下政府及其公务人员代表人民行使权力, 所以是公共权力的代理人;其三是对公共权力所限制的资源以不法方式获取的需求者.如果在出租车牌照问题中出现寻租活动、滥用公共权力, 就有可能导致腐败产生.无论腐败是如何产生的其所涉及的利益主体有三个, 其权力转移过程如图1 所示, 我们称之为三方模型.2.3贪污型腐败的成本收益分析
人类的行为复杂多交,但在经济学看来,这些行为的选择都是理性的经济人进行成本——收益比较的结果。只有当一种活动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的时候,人们才会进行这一活动。在对腐败问题进行经济学分析时,可以理解为当事人从事腐败活动的效用超过他把时间及其他资源用于从事其他活动所能带来的效用。从前文对腐败的类型分析中可以看出,贪污型腐败是政府官员利用职权直接贪污侵占国家资财,包括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挥霍公款,集体私分国有资产,接受礼物不交公等。由于贪污型腐败中的腐败官员既是腐败行为的需求者,又是腐败行为的供给者,因而决定其腐败行为的关键:生于进行这一活动的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的比较。
设官员在正当履行职责的情况下的既得利益所享受到的全部效用为E0,包括薪金、职务的特权、公众中的声誉等所带来的效用之和。他从事腐败活动主观上
被预期不被发现的概率为P0,不被发现时通过贪污行为所获得腐败收入为B,则贪污型腐败产生的必要条件是:
Eo
E0
(E0-E1)+W
①当E0和W给定时,E1越大,即腐败官员被查出贪污、受到处理后越容易在其他职位上找到工作,获得合法或不合法的收入与效用,则贪污型腐败的私人成本越小,反之则越大。
②当W和E1定时,E0越大,即政府官员既得利益越大,进行贪污活动的成本将会越高,反之机会成本越小。
③当E0和E1给定时,W越大,即官员贪污一旦被查出,将面临的惩罚越严厉,腐败成本越高,反之则社会对这种行为更为宽容,贪污腐败的成本越小。
不等式的右边表示官员贪污腐败的预期收益,它与贪污所得的收益正相关,与贪污行为被查出的概率负相关.当被查处的概率P1一定时,通过贪污活动所能获得的收益越大,则官员贪污腐败的动力越大,而贪污获得的收益又取决于个人所拥有的权力大小、现行制度下能够动用的社会资源的多少等因素.当B一定时,查处概率P1越高,则对贪污腐败分子的威慑作用越大,贪污腐败行为就可能得到遏制,查处概率越低,腐败行为的诱惑就越大。
3.结论
从以上对贪污型腐败的模型分析中可以看出,在制度变量外生给定的条件下,官员腐败行为的产生是基于腐败的查处概率,政府官员的收入、对腐败官员及寻租者的惩处力度等因素。
首先,从查处概率上来看,在贪污型腐败中,作为官员腐败收入的所谓“腐败诱因”与查处概率负相关;在寻租型腐败中,政府监督部门最优监督概率与查处概率负相关,正是由于我国转型期腐败查处概率(查处质量)低,才使得官员受到很大的利益诱惑和侥幸心理去进行腐败活动。腐败查处概率与两个因素有关: 一是官员腐败行为被发现的概率,它等于被发现的腐败官员与所有腐败官员之比;二是当政府官员腐败行为被发现后受到处罚的概率,它等于被发现同时被惩罚的公务员与所有被发现腐败的官员之比。胡鞍钢、过勇等人的研究发现,腐败行为实际受到查处被判刑的概率十分低。政府官员腐败被发现的概率大约在10%~20%,被发现后受到法律惩处的概率约在6%~10%。根据中央组织部数据计算,1993至1998年,一全国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累计达2.89万人,平均每100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干部只有42.7人被检查机关立案侦查,只有6.6人被判刑.如此低的查处概率,是不少官员敢“冒天下之大不韪”的原因。
其次,政府官员的薪资水平相对偏低。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政府官员现有的薪资是其从事腐败活动的机会成本,较低的薪资水平使得政府官员腐败行为的成本不高,这是影响官员行为选择的又一因素。改革开放之后,公务员整体工资收入的增长与其他社会阶层,特别是与先富起来的社会阶层相比明显较慢,这使得政府官员面临的激励机制发生严重扭曲。如果考虑到政府官员的整体素质高于企业劳动者,政府官员的工资水平与社会同类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差距更大。
最后,影响官员腐败行为的还包括对腐败行为的惩罚力度.腐败的私人成本由薪金损失和惩罚损失构成,对腐败行为的惩罚力度大,腐败的私人成本就高,这就会抑制官员的行为;政府监督部门的最优监督概率也与对官员的惩罚力度负相关,提高对腐败行为的惩罚将会降低监督部门的监督概率,反过来又会压制住政府官员想去腐败的心理冲动。
此外,还有其他一些因素影响着政府官员的行为。比如说在当前形势最严重的腐败——寻租型腐败中,存在着一个公共权力的“市场化”交易的过程,权钱交易就很形象的概括了这一基本特性,有交易就有市场存在,在这个腐败市场上,供给方是那些掌握着稀缺资源控制权或审批权的政府官员,需求方则是前面定义的“第三方”,即那些希望通过贿赂等方式获得特殊利益或降低成本的厂商或个人。腐败的需求方也影响着政府官员的行动。在寻租型腐败中,收益更高的应该说是腐败的寻求方,“以少取多”、即所谓的“送去一只鸡,换回一头牛”,就是第三方从腐败行为中获利的形象描述。正是因为有巨额的利益的诱惑,才使得寻租者绞尽脑汁、想方设法的拉拢、贿赂政府官员。一些政府官员就是这样越陷越深。在前面的模型分析中,我们也可以看出,政府监督的最优概率也与对寻租者的惩罚力度成反比,加大惩罚力度,在打击官员腐败的同时也对腐败需求进行遏制,使政府官员无处腐败。在对寻租型腐败分析中,我们假设了既定的制度因素不变,而寻租活动、腐败行为的大量出现,却与社会转型这一制度变迁过程密不可分。
综上所述,腐败是一个复杂的制度现象,不同社会结构、不同经济活动主体可能对同一个制度安排或创新反映不同,但我们只要从社会政治经济以及道德层面等多个领域一起着手,从不同方面提高腐败活动的成本,降低其收益,提高腐败活动的查处概率,加大对腐败分子的惩治力度,那么腐败行为将不仅不能给人带来收益,反而会使之承担巨大的风险和成本,从而成为一种“不经济”的行为,人们自然会远离腐败。
参考文献
[1] 谢识予,《经济博弈论》,复旦大学版社 2007年版 [2]汪丁丁《关于腐败的经济学分析》《战略与管理》 2000年第6期 [3]百度文库 http://wenku.baidu.com/
[4]邹薇《腐败行为的政治经济学分析》《武汉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 [5]阳穆哲《腐败问题的三方决策模型》《经济科学》2001年第5期 [6]吴丕《中国反腐败——现状理论研究》 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