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配送监督管理办法_福建药品招标与采购网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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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配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省委省政府《2014年全省深化重点领域改革方案》关于推动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和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福建省2014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境外产品国内总代理企业,下同)、取得配送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实行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必须遵守《福建省2014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和本办法。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二)发生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第三条 参与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投标的药品生产企业可以采取本企业自行配送或委托配送企业配送方式,将其中标的药品配送到医疗机构。配送方式的选择应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明确。

在各中标区域确定中标药品生产企业和其中标药品目录后,中标药品生产企业即应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上明确其中标药品的配送方式。

药品生产企业自行配送的,所有中标品种在一个中标区域内应全部由药品生产企业自行配送,并应配送到该中标区域内的所有参加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委托配送的,应明确各中标药品的配送企业,并应配送到该中标区域内的所有参加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 中标药品配送严格实行“两票制”配送机制。

第五条 使用福建省级储备药品资金采购的福建省级储备药品,可由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负责医疗机构配送。但属基本药物的福建省级储备药品的品规,由具有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资质的企业负责配送。

第二章 中标基本药物配送

第六条 中标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委托配送的,必须委托给公布的10家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下称中选基本药物配送企业)配送。

第七条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属医疗机构分别为一个中标区域(福州市区内的省属医疗机构视同一个中标区域,其他省属医疗机构划归所在地中标区域,下同),每一中标区域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由该区域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在公布的中选基本药物配送企业中选定。

第八条 中标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委托配送的,同一品种在一个中标区域内最多只能委托1家配送企业。

第九条 中标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应与其委托的中选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签订配送合同,并报所中标区域的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备案。配送企业合同中要载明品种、规格、数量、价格、质量保障、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执行周期与招标采购周期保持一致。

第三章 中标非基本药物配送

第十条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属医疗机构分别为一个中标区域,每一中标区域的非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由该区域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选定。

第十一条 中标非基本药物在全省范围内可由生产企业直接向医疗机构配送,或委托经该中标区域的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选定的配送企业配送,但同一品种在一个中标区域内最多只能委托1家配送企业配送。

第十二条 鼓励将中标非基本药物优先委托给中选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和通过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以及有一定规模、诚信经营的企业配送。

第十三条 中标的非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应与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配送合同,并报所中标区域的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备案。配送企业合同中要载明品种、规格、数量、价格、质量保障、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执行周期与招标采购周期保持一致。

第四章 配送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中标品种的配送由该品种的中标生产企业负总责;接受委托的配送企业必须承担所委托中标品种在中标区域内

4第二十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根据本办法指导全省集中采购药品的配送工作;各设区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配送企业的配送及时到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支持邮政企业在具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条件后加入药品配送领域。

第二十五条 鼓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委托具有第三方药品物流资质的企业代运、代储、代送业务。

第二十六条 各中标区域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9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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