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学习笔记_关于教师法的学习笔记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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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的学习笔记

学习人:

王研

通过对《教师法》的学习,我感受到教师职业的神圣和教师职业的荣耀。

《教师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教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对教师的权利、义务、任用、考核、培训和待遇等方面作了全面的规定,是我国教师队伍建设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根本保障。教师作为一支具有很高文化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尤其是教师法更是一门必修的科目。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知识的认识,而且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教师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自己的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好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

但长期以来,《教师法》虽然存在着,但是每当教师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时,能够主动利用这件法律武器去捍卫自己的人却不多,这说明教师只是知法、守法还是不够的,因为用法也是我们基本的权利。

为提高对《教师法》的认识,树立法的观念,真正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知道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并合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校教师学习了《教师法》。通过学习《教师法》我认为要很好地履行教师的义务,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师德规范,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树立正确的人才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与每一个学生建立平等、和谐、融洽、相互尊重的师生关系,关心每一个学生,尊重每一个学生的人格,努力发现和开发每一个学生的潜在优秀品质,坚持做到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为人师表,重视自身的道德形象,追求人格完美,重视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和个性魅力,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教师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以身作则,洁身自好,以德服人,以身立教,为学生树立起楷模的形象。明确了自己作为教育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我们增进守法护法的意识,树立依法维权的观念,自觉落实依法治教的行为。

在今后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要以《教师法》为依据,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依法享有“教育教学、学术活动、管理学生、获得劳动报酬、民主管理、进修培训”等权利,并自觉履行“遵纪守法、履行聘约、教育学生、关爱学生、制止侵害、自我提高”等义务。作为教师,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

通过学习《教师法》,进一步提高了认识 , 用《教师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学习笔记

【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实施】: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目的】:{合法权益、教师队伍、事业发展}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教师含义】: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教师资格学历】: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教师资格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职务】: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教师培训】: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教师考核】: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教师待遇】: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教师处分】: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

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申诉】: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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