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滨区招商引资奖励实施办法_招商引资奖励实施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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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滨区招商引资奖励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广开招商引资渠道,调动社会各界人士为湖滨区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项目落户湖滨,加快产业结构升级,促进湖滨区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2010年9月1日后,成功为湖滨区引进企业(项目)且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社会各界人士、团体或机构,均可获得奖金奖励。

第三条 奖励对象的认定

通过各种渠道向湖滨区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协助湖滨区与投资商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将具有投资意向的投资人或企业引荐到湖滨区实现项目落户并产生税收,履行了中介人职责的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以下简称引进人);引进人为2人或2人以上的视为引进团队。

第四条 引进企业(项目)的认定

(1)引进的企业(项目)符合湖滨区产业发展方向和高新技术、高附加值、低能耗、低污染要求,有利于优化湖滨区产业结构,改善基础设施,合理开发资源,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作用强的工业和三产项目。

(2)新建工业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1 每亩地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经工业领导小组审核同意。

(3)新建大型商场、专业市场、旅游和物流的三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年纳税在50万元以上,且经区三产领导小组审核同意。

第五条 奖励依据

凡引进企业(项目)建成运营后,在会计年度内依法缴纳的税收记入区级财政金库的金额作为计算奖励该企业(项目)引进人的依据。

第六条 奖励办法

(1)按会计年度引进企业记入区级财政税收金额的10%奖励企业(项目)引进人。(连奖两年,每年度兑现一次)

(2)会计年度内引进企业记入区级财政税收连续两年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企业(项目)引进人在享受第一项奖励政策的基础上,由区政府奖励其价值15万元的轿车一台。

(3)会计年度内引进企业记入区级财政税收连续两年达到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企业(项目)引进人在享受第一项奖励政策的基础上,由区政府奖励其100-12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

(4)会计年度内引进企业记入区级财政税收连续两年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在享受第一项奖励政策的基础上,企业(项目)引进人若是区属公职人员,另外享受提升一级政治待遇的奖励;企业(项目)引进人若是社会人员,则可将其本人或配偶或子女按照有关规定,优先解决为区属财政全供人员。(5)对引进的企业(项目)属国内500强(以国内500强企业冠名为准)的,按会计年度引进企业记入区级财政税收金额的15%奖励企业(项目)引进人。(连奖两年,每年度兑现一次)。若达到上述第(2)-(4)条中连续两年达到税收标准的,则另外奖励企业(项目)引进人相应的车子或房子或政治待遇。

(6)对引进的企业(项目)属世界500强(以世界500强企业冠名为准)的,按会计年度引进企业记入区级财政税收金额的20%奖励企业(项目)引进人。(连奖两年,每年度兑现一次)。若达到上述第(2)-(4)条中连续两年达到税收标准的,则另外奖励企业(项目)引进人相应的车子或房子或政治待遇。第七条 企业(项目)引进人的认定程序

(一)引进人成功引进企业(项目)落户湖滨区并正常运营后,应向区对外开放办提出认定项目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1、项目落户所在社区或工业园区出具的项目引进人确认证明;

2、引进人应提交项目引进过程报告书,项目投资方加具意见;

3、所引进项目在湖滨区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批文、批准证书、税务登记和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引进人为个人的,需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引进人为团体的,需提交该项目全部引进人共同签名的委托书,以及团体全部引进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引进人为法人单位的,需提交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湖滨区对外开放办为受惠申请的受理单位(以下简称为受理单位)。受理申请后,受理单位会同财政局、审计局、三产办、地税局、国税局、工商分局组织评审认定,并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拟定名单,经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复核后,再由受理单位采用有关方式进行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受理单位提出,受理单位应尽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理。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受理单位向项目及引进人下达认定书。

第八条 企业(项目)引进人奖励的兑现程序

所引进的企业(项目)经认定符合奖励条件的,按会计年度引进企业记入区级财政税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区财政局核算出企业(项目)引进人应得的奖励金,并报经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由财政局据实兑付奖励金给企业(项目)引进人。次年同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财政局核算出企业(项目)引进人应得的奖励金,并报经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由财政局、组织部据实兑现奖励给企业(项目)引进人。

第九条 引进人获得奖励金后应依法缴纳所得税;引进团队所获奖励金的分配由其自行商议。政治待遇的奖励仅限一人,由引进团队自行商定。

第十条 本办法未述及的奖励事项,按一事一议原则另行处理。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捏造事实冒领引进项目奖励金的单位或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评审认定和奖励资金管理监督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滨区对外开放办负责解释。

湖滨区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

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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