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_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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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成都市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工业集中发展区(含工业集中发展点)(以下简称“园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及职业卫生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园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由园区管委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园区内各企业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配备
第四条 园区应成立以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主任、分管领导为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设立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做到“八有”(有职能、有岗位、有人员、有牌子、有印章、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工作经费、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交通、通讯、事故应急救援、安全监管等所必需的装备和设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经安监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 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名单应当报所在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六条 园区管委会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园区总体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指标体系,对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建立约束、激励机制。
(二)明确园区管委会领导、成员、所属各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完善“一岗双责”的责任制度,并层层分解落实。
(三)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
(四)按规定接受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按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五)对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六)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七条 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责:
(一)负责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承办管委会召开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各项安全生产活动,并对管委会做出的安全生产决定、事项进行贯彻落实。
(二)检查园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并建立“一企一档”。
(三)制定和实施园区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园区安全生产工作台帐。
(四)对园区公共区域和入驻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及时排查事故隐患。
(五)参与园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工作,督促入驻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对园区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绘制园区重大危险源分布图,督促企业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七)编制园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综合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并定期组织演练。
(八)检查督促园区内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园区内企业和员工的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九)对园区内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管理经验。
(十)按规定上报事故,有效开展救援工作,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督促事故责任单位做好善后工作,并协助将事故责任追究落实到位。
(十一)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十二)发布园区的安全生产信息,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送工作。
(十三)认真履行落实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园区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指示、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把安全生产目标及有关重要指标纳入园区总体工作目标体系。
(三)坚持把安全生产工作与园区的主要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四)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园区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园区内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五)健全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改善其工作条件。
(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到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救援。
第九条 园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园区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园区管委会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指示。
(二)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会议,研究和协调处理安全生产中的重要问题。
(三)督促、检查园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重大安全隐患。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五)承办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园区管委会其他分管副职按“一岗双责”的要求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一条 园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一)负责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拟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计划,调查研究并提出安全生产的措施和建议。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园区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对园区内重大危险源适时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五)负责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第十二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区(市)县各有关部门同样应履行对园区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四章 制度建设
第十三条 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考核制度。
(三)安全生产“一企一档”。
(四)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
(五)安全生产巡查制度。
(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七)事故统计和报告管理制度。
(八)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九)园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综合预案管理制度。
(十)园区企业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园区应当建立以下安全生产工作台帐
(一)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台帐。
(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台帐。
(三)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管理台账。
(四)重大危险源台帐。
(五)园区企业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台帐。
(六)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台帐。
(七)园区企业主要应急救援装备台帐。
(八)生产安全事故台帐。
(九)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台帐。
(十)园区企业“一企一档”台帐。
(十一)园区内特种设备台帐。
(十二)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台帐。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通报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和协调园区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落实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措施。
第十六条 园区管委会应及时将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文件、会议精神、专项治理等活动传达到企业,并组织实施。
园区管委会应当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抓好企业安全生培训和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员工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和隐患整改工作。
第十七条 园区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对园区内企业的下列安全生产事项开展重点巡查。
(一)企业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二)企业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情况。
(三)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情况。
(四)生产场所和员工宿舍设置是否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示明确、保持畅通的通道和出口情况。
(五)有无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施及产品情况。
(六)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情况。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八)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与仓库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情况。
(九)重大危险源管理和重大隐患整情况。
第十八条 园区管委会对以下事项及时应向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园区区内发生伤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
(二)园区内企业发生重大涉险事故,可能引发灾难事故的情况。
(三)企业在园区外发生的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四)事故发生后的救援、经济损失、善后处理和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五)园区内企业应取得行政许可而未取得,擅自生产经营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园区管委会应当结合园区的发展规划或者产业导向,审查入园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条 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公共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园区厂房结构和公共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一条 园区内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厂房的使用性质和建筑结构;企业将厂房、场所出租、转租或者转让的,应当事先书面告知园区管委会。
第二十二条 园区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施工单位及其有关施工人员、设施、设备的相关安全资质和证明,应当报园区安全管理机构备案。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的协调、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
对进入园区的其他流动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参照本条执行。
第二十三条 鼓励园区管委会和入驻企业依法委托安全生产咨询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咨询和服务,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区(市)县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0一0年十月一日起试行。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至二0一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