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贷款管理办法创业通创业通_农民创业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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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工商户创业贷款管理办法
(创业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加速商品生产和流通,切实解决个体工商户的融资困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个体工商户贷款是指依法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以其提供有效担保为条件而发放的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或创业初期而发放的小额贷款。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方式及用途
第五条 贷款对象。该贷款对象是指居住在沙河市内,经营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依法注册的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 贷款条件。
(一)持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或经营状况良好,无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二)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三)居住在沙河市内,具有本地常住户口,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遵纪守法,诚实授信,无恶意拖欠贷款或逃脱债务行为。
(五)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贷款方式。
(一)保证贷款,具有一定担保能力的自然人;
(二)抵押(质押)贷款,本人或第三人房地产,存单等,贷款方式简便、审批速度快捷、贷款方式灵活。
第八条 贷款用途
主要用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或创业初期等合理的资金需求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确定及还款、结息方式 第九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必须严格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确定,不得发放超过生产经营周期的贷款。单笔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十条 贷款利率。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实行区别浮动利率,借款逾期或转移用途,按人民银行规定实行加罚息,具体利率执行标准由我行统一制定。
第十一条 还款方式。还款方式可分为等额本息还款法、一次性还本付息和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 贷款申请。信贷员接到申请时,应及时审查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申请贷款额及余额是否超授信限额,并在三日内予以答复。且借款人应向我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
(三)夫妻双方结婚证。
(四)有效营业执照。
(五)有效税务登记。
(六)家庭收入证明。
(七)经营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协议和收据等)。
(八)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三条 贷前调查
信贷员应深入辖区逐户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实地调查,并收集相关资料调查重点:一是调查个体工商户家庭情况,收集家庭主要成员身份证明资料及婚姻证明等;二是调查个体工商户财产情况,收集相关产权证明复印件并作出初步估价;三是调查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情况,对其诚信状况、经营能力、从业市场前景、盈利水平、偿债能力作出分析判断。四是,根据调查的情况写出调查报告并提交信贷部经理审查。
第十四条 贷款审查及确定授信。
我行贷款审批委员会根据信贷员的调查报告对上报资料进行现场复查后审定并确定授信。审查重点有:
(一)借款人资格及还款来源的真实性、可靠性。
(二)审查贷款抵押物的合法性。
(三)审查贷款额度、期限是否与借款人收入相符。
(四)贷款审查责任人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五)我行贷款审批委员会各自按调查、初评以及审(复)查意见,并依据个体工商户家庭收入、还款来源、净资产总额、家庭负债比例、抵押物价值等,讨论确定授信额度,形成贷款授信审批决定。
第十五条 确定授信额度
按照我行规定,具备营业执照及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最高授信额度为50万元;无营业执照及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最高授信额度为10万元。
第十六条 贷款发放。
我行负责人审核调查情况属实后,签署意见,授权信贷员填制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等相关要件后办理贷款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风险控制措施
(一)信贷员必须实地核实借款人的家庭财产情况,认真评估其财产价值,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
(二)个体工商户贷款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和还款承受能力
(三)有可供抵(质)押担保财产并能办理抵(质)押登记的,应以抵(质)押方式发放贷款。
(四)能提供保证担保的,应以保证方式发放贷款,发放保证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保证人代偿能力(在评级授信额内)。
(五)以第三人拥有财产权利作担保的,应对第三人的财产权利设定抵(质)押发放贷款。
(六)借款人拥有的财产及财产权利系承包、租赁取得的,应征得发包人、出租人的同意,可以处分借款人财产及财产权利用于偿还借款本息。
(七)借款人从事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按照比例在我行流转结算。
第十八条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我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一)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挤占、挪用信贷资产的。(二)拒绝接受我行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信贷资产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的。
(三)未按双方约定按期归还当期应还借款本息的。(四)借款人及其投资者抽逃资金或转移资产,以逃避我行债务的。
(五)借款人生产经营困难,出现停产、歇业以及较大亏损的。
(六)借款人拥有的财产及财产权利部分或全部明显价值减少、毁损、灭失后,不能提供足值担保的。
(七)借款人从事违法活动被相应机关处罚的。
(八)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占净资产30%以上诉讼纠纷的且可能承担较大金额赔偿责任的。
(九)借款人死亡或借款人丧失经营管理能力,对我行债权安全形成较大影响的。
(十)借款人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第十九条 借款人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的,我行有权从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账户上扣划款项。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 贷后管理。我行对个体工商户贷款逐户建立台帐,实行“全方位”跟踪监测管理,密切关注借款人的经营动态,及时记录贷款本息归还情况和风险状况。
(一)建立跟踪检查制度。信贷员对个体工商户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每一个季度检查不低于一次,全面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的使用情况,并撰写贷后检查报告,归入信贷档案管理。
(二)到期催收。建立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跟踪监控体系,对即将到期的贷款提前15天抄列还款通知,提前10天送达借款人,并签收回执归档管理。
(三)到期管理。到期未及时归还又未向我行申请办理贷款展期的,我行应终止对其在授信额度内未发放的贷款,待归还结欠贷款后方能向其发放贷款。对个体工商户贷款出现特殊情况未能按时还款的,根据不良贷款的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信贷违约处理。个体工商户未按信贷合同的有关约定履行义务,我行应采取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和依法起诉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应对个体工商户贷款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对形成不良贷款的个体工商户贷款,必须逐笔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制定、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