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指标解释_人社指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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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标解释
(一)人社统EP1号表
1.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城镇累计新就业人数减去累计自然减员人数。
2.城镇累计新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城镇累计新就业的城镇各类单位(包括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就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形式就业人员的总和。
3.自然减员人数指报告期内因退休、伤亡等自然原因造成的城镇累计减少的就业人员。
4.就业困难人员指符合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二)人社统EP2号表
1.本期新登记的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失业的人员总数。登记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16周岁至退休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2.登记失业人员本期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登记在册的失业人员中从失业状态转为就业状态的人数。
3.期末实有登记失业人数指报告期末,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在册的失业人员总数。期末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应全部统计为登记失业人员。
4.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的,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招收高中毕业生为主要培养对象,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机构)毕业生,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
5.期末从业人员总数指截止报告期末,辖区内城镇劳动年龄人口中就业人员及离岗职工总数,不包括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台、港、澳和外籍人员及使用的农村劳动力。数据来源为同级统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的同期统计数据:(1)统计部门对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情况的统计中,扣除使用的农村劳动力、聘用的离退休人员、聘用的台港澳人员和外籍人员之后的单位从业人员数及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2)工商管理部门对私营企业情况统计中的城镇投资人数、城镇雇工人数及对个体工商户情况统计中的城镇从业人员数。
6.城镇登记失业率指报告期末,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占期末城镇就业人员总数与期末实有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之和的比重。计算公式如下:
期末实有登记失业人数城镇登记失业率= ×100% 期末就业人员总数+期末实有登记失业人数
(三)人社统EP3号表
1.自主创业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自主创办企业的情况。
2.中止就业指登记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后退休、企业内部退养、再次转为失业或死亡等。
3.公益性岗位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开发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满足公众利益需要的非营利性的公共管理、服务类岗位。
4.其他指登记失业人员除自主创业、被企业吸纳、从事公益性岗位实现就业和申报灵活就业外,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人员。
(四)人社统EP4号表
1.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费用指就业专项资金中用于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方面的支出。
2.职业培训补贴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实现就业后,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的职业培训补贴。
3.职业介绍补贴指职业中介机构对登记失业人员开展职业介绍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后,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的职业介绍补贴。
4.社会保险补贴指符合规定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被企业吸纳、从事公益性岗位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