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学术腐败的措施_学术腐败的防范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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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学术腐败的措施
一 要筑起学术腐败的防火墙,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使学术腐败治理有法可依,采取法律手段严惩学术腐败行为,这是防止高校学术腐败的关键所在。
和官场腐败要付出巨大代价不同的是,在中国,学术腐败者一般不会被追究太多责任,绝大多数甚至能蒙混过关。比如,2006年3月26日,四川大学副校长魏于全被别人举报“学术造假”,最后以四川大学作出“纯属学术观点不同”而结束;炒得沸沸扬扬的清华大学海归教授刘辉大面积造假,骗取校方职务和待遇,最终也只是刘辉被解聘,并未被追究其他责任。
我认为,这种对学术腐败的“零作为”主要在于目前中国对学术腐败行为的惩处还仅限于道德层面。剥夺因学术腐败带来的荣誉和待遇,这是惩处学术腐败的最基本的要求,而这种惩处对那些早些将道德置之脑后的学术腐败者显然已经没有作用了,更何况很多学术腐败行为根本不会被揭发。因此,到目前为止,由于造假而被撤职的学术人士所闻颇多,但因此而锒铛入狱的,还没有一个人。大不了就是一无所有,由零开始!这种对学术腐败的“零作为”让许多造假学者形成了有恃无恐的普遍心态。
而与此同时,由于我国还缺乏比较合理的、有效的、科学的打击和惩处学术腐败机制,学术腐败的既得利益和预期收益,比遭受查处带来的损失要大得多。按照经济学原理,超过30%的利润,投资者就敢铤而走险,遑论学术腐败的高额利润了。造假者付出的是低成本,获得的却是巨大的名和利,这是近些年来学术腐败层出不穷的一个重要的原因。
由此可见,光靠道德约束是远远不够的,依靠学界自律已经无法遏制学术腐败蔓延的趋势,中国目前已经严重缺乏诚信度,再用诚信来纠正学界的各种不诚实和不道德的行为已经是一句空话。要遏制目前比较严重的学术腐败,必须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出台相关的法律,完善惩治学术腐败的法律体系,采取法律手段严惩学术腐败行为。对于学术腐败者,在追回其造假所得的前提下,还应当根据其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对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情节严重的甚至要移送司法部门。我们可以看一下我们的近邻韩国,在“克隆之父”黄禹锡造假事件后,不但首尔大学撤销了其教授职务,韩国检察机关也对黄禹锡及其科研小组进行调查,认定他欺诈挪用“政府科研资金”,对其提起诉讼。相比之下,我国法律在打击学术造假方面明显滞后,无法追究学术造假者的刑事责任。
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教育部已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俄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等文件,对包括高校在内的学术界学术道德建设、学风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而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专利权法》等法律中,虽对学术腐败已有相关规定,但是还远远不够完善。此外我们可以适当在刑法中增加相关罪名,惩治情节严重的学术腐败行为。
二 要加强高校思想道德文化建设,强化道德教育,尤其要重视对青年科技工作者的科学道德教育,营造大学校园奋发向上的学风和从严治学的教风。应注重建立起健康的学术信用制度,加强研究者的道德自律,从伦理上进行矫治,要通过强化学术研究者的职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引导和教化其发扬本心、扩充善性,以规范和调整其在从事学术研究时的内心秩序。
德治与法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的。虽然就目前来看,道德的约束力很小,但
是我们还是要相信道德潜移默化的力量。也学德治不如法治那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道德同样会成为人们心中的一把戒尺,头上的一盏明灯,而它照亮的不仅仅是学术,是教育,更是人心与人性。
三 为了净化学术环境,促进学术进步和科技发展,就必须彻底杜绝和遏止高校学术腐败,但仅仅靠严惩学术腐败显然难以做到,根本措施还在于改革当前的高校学术评价制度和职称晋升制度,改革成果评价和奖励体制,要坚决打破论文至上和SCI崇拜,提倡学术成果的非功利性。正如一位学者说的那样:“治理腐败不能仅仅是挑出一个个烂苹果,而更应该检查放置苹果的筐子。”
著名华裔数学家丘成桐曾经指出,导致大陆教育、科研质量不高的原因,就是有些高校和主管部门喜欢“亩产万斤”,不考虑教育、科研的使命。放眼当前高校,考核教师基本是重论文、论文发表数量和SCI(即美国《科学引文索引》),论文与票子、房子、位子等自身利益挂钩,在无形的压力下,浮躁心态逐渐蔓延,有的教师不是认真搞研究,而是热衷“搞关系”,拉项目,充当“学术包工头”。有的教师一年发表十多篇“核心刊物”论文,至于这些论文水平如何,有没有原创性,则根本没人关心。年底得表彰者,也往往是这些学者。这种机制如果不改变,所谓的学术腐败治理终究还是一句空话。
我们应建立起更合理的学术评价机制,大胆进行体制改革,尽快建立完整、严格、科学的学术评价体系,彻底清理滋生造假的土壤。改变目前以论文数量为主的考核导向,不再以论文发表数量和期刊级别作为主要标准,改为以教学水平评价、论文质量和能够直接创作经济效益的科研成果为主要标准,发表的论文数量和级别作为次要的参考指标,其中发表在收取版面费的论文不应参加评价,而发表在不收费学术网站上的论文予以参与评价。教学水平评价应根据教学成果、学生就业状况和学生打分来评价,而论文质量评价应由所在高校所有教授和聘请外省高校著名教授现场打分评价。同是参与职称晋升和论文质量评价的高校教师论文必须在网络上向公众和社会公开,请全社会监督其论文是否存在抄袭和造假问题,只有全社会参与监督,才能真正发现论文是否存在抄袭和造假问题。
四 应建立起健康的学术批评环境。就当前来看,批评者的缺席和沉默造成了学术腐败的流行。因此,遏制学术腐败,就要善待学术批评。学术批评的健康开展与发展,客观上,需要一个民主的学术环境、宽松的舆论氛围;主观上来说,尤其需要学术至上、求真求实、与人为善的科学态度。
此外,我们还要建立有效的保护揭发者的措施。揭露学术腐败最合适的人选,往往是具体研究项目小组的成员,他们最了解内情,但要“挺身而出”,需要很大的勇气。美国研究诚实办公室提供了以下数字:25%的学术腐败揭露者称,他们事后在升职、加薪等方面都遭受过不同程度的损失。而即使有人能够正直勇敢地站出来揭露其同行或上级的不端行为,也肯定会面临报复,而且是群体性的围攻。而机构和团体,这时大多选择沉默,因为他们也是学术腐败的既得利益者。
五 建立并完善个人学术信用制度,引导信用意识的提高。我国目前已经基本建立了公民身份证管理制度,可以在此基础上将学术信用的有关信息纳入其中,并由学术监督机构统一管理。这样就可以将缺乏学术信用的个人信息通过相应的途径公布于众,由有关部门定期对他的综合学术信用给予评估并公示。这样一来,各种学术单位可以通过“诚信档案”来检查个人的学术信用情况。如果一
个人由于缺乏诚信而进入“诚信档案”的“黑名单”,那么必将使他以后的学术生涯受到影响。同时,学术监督机构可以依据所公示的个人信用据情节的轻重做出惩罚。
六 要建立一套科学的、独立的、完整的评判的体系。当前很多学术腐败行为之所以最后不了了之,除了社会太过“宽容”之外,没有一套完整的评判“学术是否腐败”的体系是很重要的原因。就剽窃来说,其界定十分的模糊。我国目前对于什么事剽窃,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标准。而一些国家则有明确规定,比如有的国家规定,在一篇文章中出现了六个与其他文章相同的句子就算作剽窃。在论文写作中,当然会引用一些数据和资料来说明自己的论点,但是引用多少、如何引用就算剽窃,这在我国还没有一个标准。因此,我们首先应该对学术腐败设定科学明确的标准,比如说什么叫剽窃,具体的标准时什么,该如何处罚等,并通过法律法规予以明确下来。
其次,打击学术腐败,应走出“自己人监督自己人、自己人查处自己人”的模式。我们可以建立一些全国性的学术道德监督机构,如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术规范(或学风建设)委员会等,完善科学不端行为监察制度,制定公正合理的学术评审程序。同时,可以在这些全国性的学术管理机构内部或外部组建一个由各学科人品正直、处事公正的权威学者组成的学术鉴定委员会,这个委员会主要发挥学术质量的鉴定和学术纠纷的仲裁作用。这些机构和组织必须在保证民主、独立的基础上发挥作用,而不能听命于领导或行政部门。只有彻底地消除高校体制内的行政腐败,才能真正清除学术腐败。在这方面,教育部已于2006年成立了社会科学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而整体的学风建设委员会也正在酝酿之中。
此外,还可以对所有的学术刊物和出版机构实行匿名审稿制度,并且对论文和著作中的注释、引文、引述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要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舆论监督的作用。建立社会公众的监督、评价渠道,借助公众的力量来评判、打击学术腐败。
七 要借鉴国外学术腐败防治经验,形成“投诉畅通,申诉有门”的一整套学术反腐程序,鼓励多渠道举报投诉相关学术腐败行为。而一旦发生了关于学术造假的争论后,立即成立一个临时性的学术评价小组,评价小组的专家从社会的专家库中抽取,评价小组最后作出的结论一定要向全社会公开,可以接受任何专家包括国外专家的质询。对学术造假行为调查、取证,一经查实,便将其公诸于世。这就保证了学术腐败行为无所遁形,想包庇也包庇不得。资料:美国怎么对付学术腐败
学术腐败,在美国的提法是“不正当科学行为”。根据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等权威部门的定义,不正当科学行为指的是“在提议、开展和评议科研项目,或报道科研成果的过程中,出现的捏造、篡改或剽窃”。
美国公共卫生服务部专门有一个“研究诚实办公室”(Office of Research Integrity),成立于1992年,专门调查和处置那些由美国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中的不诚实行为,并随时公布违规者的姓名、单位、违规情节和处置决定。
研究诚实办公室的揭露、调查等工作,主要由了解内情的科学界承担,对于在调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包括如何获取物证、传唤人证等,也准备了一整套非常细致的对策。
这里有一个的例子。匹兹堡大学医学院的一名博士后研究员被发现在一篇发表于《自然》的论文和另一篇还未发表的论文中,捏造实验结果,把实验室其他人做的别的实验结果篡改后当作自己的实验结果。这名研究员同意与美国公共卫生服务部签署一项“自愿排除协议”,在3年内,不得参与任何由美国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也不能在美国公共卫生部设立的任何委员会任职。
近年一直坚持在一家网站上揭露学术腐败的方舟子认为,美国政府对科学不正当行为的处理相当规范,有三点经验值得借鉴:
一、设立一个全国性的科学道德监督机构,专门接受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置。由于人事关系以及为了维护本单位的名声,由单位自己做的调查未必可靠,处置未必合理,因此全国性机构的介入很有必要。
二、详细公布调查结果。媒体偶尔提到某个学术腐败的例子,往往遮遮掩掩,语焉不详,连事主的名字都不敢提。既然违规者有胆剽窃、造假,又何必给他们留面子?公布其姓名和情节,不仅是一种惩戒,更重要的是让其他研究人员知道此人的情况,对他以前以后的成果都多留个心眼。
三、加以适当的处罚。美国生物医学领域的研究,绝大部分都由美国政府资助,如果研究者被处置,若干年内不得参与美国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此人的学术生命基本上就结束了。不能让事主不受任何正式惩罚,继续拿着国家的资金搞研究、当博导。
八 可以借助科技手段来对付学术腐败。如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简称“AMLC”),它以《中国学术文献网络出版总库》为全文比对数据库,实现了对抄袭与剽窃、伪造、篡改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快速检测,可供用户检测论文,并支持用户自建比对库。这对于剽窃等学术不断行为时一个很大的威慑
九 学术腐败的危害不仅仅限于学术,更是对整个科学研究和教育的发展、对整个社会都有着深远的影响。2008年,时任教育部长周济曾严厉地指出:“对学术不端行为要像体育界反兴奋剂一样,要像对待假冒伪劣产品一样‘零容忍’,做到不护短,不手软、不姑息。”对于政府监管部门来说,一定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学术腐败采取“零容忍”,要对学术腐败行为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其实,学术腐败行为很多时候并不是单个的行为,特别是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术腐败行为其背后必然是一大帮人在策划。因此,惩处学术腐败时,相关部门一定要下得了决心,一查到底,不仅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更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领导所应负的责任,对相应的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同时,对于监管部门和主管机构来说,要做的不仅仅是亡羊补牢,更要加强引导,进行正确的目标导向,做好舆论的宣传,制定明确严格的奖惩措施,推动学术的规范和进步。
虽然前面罗列一些治理学术腐败的措施,但是,从现有的国情民意体制来说,还很难找到一个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路漫漫其修远兮,任重而道远。“毕其功于一役”,大概是不现实的。治理高校学术腐败不可能一蹴而就,只有各方通力协作,才能最大限度地遏制学术腐败现象,还高校一片纯净的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