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的完善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通知_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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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关于建立健全统筹城乡就业职业培训体系的实施意见》《关于统筹城乡就业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

益的意见》的通知

(2007年12月6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府办〔2007〕3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关于建立健全统筹城乡就业职业培训体系的实施意见》、《关于统筹城乡就业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南宁市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我市统筹城乡就业工作,根据《南宁市开展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的意见》,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就业服务工作,促进统筹城乡就业协调发展。以市场机制为导向,不断完善就业服务功能,提高城乡就业服务质量和水平,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为城乡劳动者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为创建充分就业城市,构建和谐南宁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在试点期间(2007年-2008年),全市12个县(区)人力资源市场、121个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334个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实现与市级人力资源市场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建设重点乡镇人力资源市场21个(覆盖人口7万人以上的乡镇);成立1391个村委劳动保障工作站,建立村级劳动保障信息员队伍;创建10个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品牌基地、10个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品牌基地、40个农村劳动力品牌培训基地;全市充分就业社区总量达153个,占全市社区总数的75%;对有就业愿望且有就业能力的城镇零就业家庭确保其有1人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要达到90%以上,新增城镇就业人员就业率达到90%以上;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再就业达85%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三、工作措施

(一)完善平台建设,进一步夯实城乡公共就业服务基础

1.建立健全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2007年,全市97个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市区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要继续按“六到位”要求完善、改善办公条件,配齐电脑、电话,解决办公经费、场地等实际问题;2008年基本建立村级劳动保障工作站,形成市、县(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四级就业服务网络。

2.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人力资源市场。充分发挥南宁人力资源市场的辐射带动作用,完善县(区)人力资源市场和街道一站式服务大厅建设,2008年上半年,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市场要开通远程可视见工系统。重点加强乡镇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实现城乡网络互联,向下延伸就业服务。在市(县区)逐步推广网上职业介绍、网上求职登记、远程职业指导等服务项目,实现就业服务送到村屯,为劳动者提供优质、便捷的就业服务。

3.认定一批就业培训基地。按照评估验收条件,在各县区授匾挂牌一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品牌基地、返乡创业基地、农村劳动力培训品牌基地,并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和管理规定,以基地为依托,就地、就近开展就业培训,减少农村劳动者参与培训和转移就业成本。

(二)加强就业服务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功能 1.强化制度建设,实现就业服务制度化

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服务制度。从2008年起全面开展城乡劳动者实名制就业登记,对无工作岗位或无承包责任地的城乡劳动者以及农村富余劳动力统一进行失业登记。改革现行城镇人员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创新城乡就业登记模式,取消城镇、农村“二元化”的就业登记制度,对本市人员均按统一规范的业务流程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使用统一样式的就业手册,实行统一标准的就业服务。

建立健全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制度。以被征地农民、就业困难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等人员为重点,做好调查摸底,把帮扶任务分解到街道(乡镇)、社区(村屯),确定专人负责,一包到底。坚持日常援助和集中援助相结合,各县(区)要根据辖区具体就业情况,继续开展个性化就业援助,依托社区,对重点援助对象实行“一户一策、一人一策”,实行“一帮一”、“多帮一”服务,切实做到“出现一户、帮扶一户、解决一户”,形成困难群体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和培训制度。认真总结政府出资购买服务和培训成果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存在问题,进一步健全完善再就业专项资金资助制度,制订与服务绩效、实现再就业指标相挂钩的专项经费拨付办法,形成政府购买就业服务和培训成果的新机制。

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统筹管理制度。整合公共就业服务资源,当前着重解决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经费不足和人员到位不在位的问题。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基础工作建设,实现基础台帐、工作职责、业务流程、服务规范、管理制度、信息系统“六统一”,制定评估标准,实行验收制度。2.以效率和质量为主旨,拓宽就业服务方式

坚持服务方式人性化。大力推行“诚心服务、真情相助”的人本服务理念,对包括被征地农民、高校毕业生、进城务工和就地就近转移农村劳动者、随军家属等在内的重点扶持对象,开展承诺服务、配套服务、为就业困难人员排忧解难。

坚持服务功能多元化。充分利用现有的就业服务机构和设施,最大限度地拓展服务功能,开展求职登记、失业登记、职业介绍、培训指导、咨询援助、招聘洽谈、就业援助、自主创业、档案托管、社会保险代理等“一条龙”服务。制定服务标准,规范服务规则,改进服务态度,实行“首问责任制”,为劳动者营造便捷、高效的求职环境。

坚持服务手段信息化。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网络建设,增强信息网络管理功能,开发农村劳动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各县(区)要组织劳动力资源调查、采集,建立实名制台帐,依托“金保工程”数据平台,建立包括失业登记、就业登记、职业介绍、就业培训、《再就业优惠证》管理等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实现各项信息在同一平台上交流共享。

坚持服务队伍专业化。从2007年起,着重加强城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政策和业务培训,继续开展“业务大练兵”活动,不断提高队伍的政策水平和经办能力。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要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考试上岗,城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从2008年起要逐步取得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或信息分析的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3.围绕就业服务“全覆盖”,推进就业服务社会化 服务社会化。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面向社会为各类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提供服务,要加强硬件建设和软环境建设,拓宽服务功能,把本市的农村劳动力、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各类技能人才、高校毕业生以及外来流动人员等纳入服务范围。

参与社会化。加强统筹规划,一方面引导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发展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举办公益性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形成覆盖广泛、面向全社会的就业服务体系;另一方面坚持打击和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机构违法行为,每年组织开展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放心职业介绍机构”评比。强化对各类民办职业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对其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实行公示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领导。各级领导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把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摆在统筹城乡就业的突出位置,统筹兼顾,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建立市级考核评估小组,吸收区内劳动保障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对我市及县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国家劳动保障部“六到位”的要求进行考核评估。对各(县)区村级劳动保障工作站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资金投入。市、县(区)要把统筹城乡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级财政要统筹规划,通过整合资金、压缩一般性支出预算,从资金上保证各项就业再就业政策的落实。要解决好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办公经费不足的问题,进一步改善基层劳动保障平台的办公条件。落实对重点乡(镇)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的投入,对需规划建设的乡镇人力资源市场,原则上每个市场按市级财政投入不少于5万元,县区财政投入不少于3万元;对1391个村委劳动保障工作站信息员的业务补贴,各县区纳入财政预算给予解决。

关于建立健全统筹城乡就业职业培训体系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各有关培训机构:

为适应我市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需要,提高城乡劳动者就业能力,根据《南宁市开展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职业培训工作的实际,现就建立健全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坚持“市场化、社会化、规范化”的发展方向,以我市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为导向,以改善劳动者素质结构为出发点,以技术工人需求量大、对职工培训积极性高的行业和企业为突破口,紧密结合用人单位用工需要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综合运用培训就业各项扶持政策,加快培养一批企业急需的复合技能型人才,逐步实现我市城乡劳动者素质就业和稳定就业,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足够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目标任务 试点期间:

(一)重点建设和扶持100家各种类型的职业培训机构,搭建以定点培训基地为骨干、其它职业培训机构为基础的职业培训组织体系。

(二)依托各类培训机构,加快培训和建立一支以中级工为主体,高级工为骨干,技师、高级技师为龙头,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需要的复合型技能人才队伍。全市开展职业技能培训20万人,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2万人,创业培训04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8万人,城镇在职职工参加继续教育和技能提升培训率达95%以上。

(三)大力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全市职业技能鉴定6万人,培养技师和高级技师1750名,持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占鉴定通过人数的比例达到5%以上。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4321”培训基地认定计划 1.认定40家农村劳动力品牌培训基地。采取政府补贴的方式,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的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我市农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增强转移就业的能力。2.认定30家定点再就业培训基地。充分运用再就业培训扶持政策,面向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3.认定20家订单式定向培训机构。鼓励开展订单式定向培训,对参加培训后进入我市企业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由政府购买培训成果,享受一次性政府培训补贴。4.认定10家在职职工的技能提升培训示范基地。认定具备设备、场地、师资等培训条件的企业,面向社会或本企业职工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

5.建设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依托有条件的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各类培训资源,建设面向社会提供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的公共实训基地,为城乡劳动者提供高级技能培养和评价服务。

(二)调整和发挥各类培训机构的作用

按照市场化、社会化、规范化的要求,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创新培训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各类培训机构参与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加快建立开放式的职业培训网络。

1.各类职业院校和公办培训机构要发挥好职业培训的基础性作用。各类职业技术学院、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和就业训练中心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通过优化办学格局以及调整专业设置、培训等级、培训内容、培训计划、培训期限等,不断扩大办学规模、加大办学投入、提高办学质量。要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和完善“校企合作”等有效机制,使各类职业院校成为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高级复合型技能人才的重要培训基地。

2.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要发挥好职业培训的广泛性作用。在规范办学行为、注重培训质量的前提下,支持各种社会力量参与职业培训,提高社会力量开展的职业培训在我市职业培训格局中的比例。鼓励和扶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兴办特色专业,并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满足社会各类人员参加职业培训的需求。对已趋于饱和的专业要适度收缩,避免盲目发展和无序竞争,对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新型专业及办学机构要重点予以政策扶持。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建立起职业技能培训质量评估体系,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引导民办培训机构健康发展。

3.企业在高技能人才培养方面要发挥主体作用。引导企业面向在职职工大力开展以职业资格培训、新技术培训、复合技能培训为主的继续教育工程。对有场地、师资、服务和培训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结合岗位技能要求和生产经营需要,制定在岗职工的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自主开展培训。鼓励职工学习第二、第三技能,符合规定的可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4.行业开展专业培训是职业培训的重要补充。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开展本行业人才需求预测,制定培训规划,组织和指导行业职业培训工作。要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行业通用技术工种的技能要求,制定行业工种培训教学大纲,特别是农民工培训计划,择优选择培训机构开展行业培训。

(三)为不同群体提供高效、适用的职业培训

1.面向新成长劳动力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根据经济发展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调整和优化专业结构,将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同加强新成长劳动力资源管理和推进职业培训改革结合起来,同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建立结合起来,形成一套资源管理、培训教育、鉴定考核、就业准入、规范用工等相互关联的培训就业新机制。到2008年底,力争基本使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城乡初、高中毕业未升学人员、退役士兵和其他新成长劳动力,在就业前都接受一次职业培训。2.面向农村劳动者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依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品牌培训基地,落实好各项培训补贴政策,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提高农民的职业技能水平,增强转移就业能力。积极开发适合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品牌培训课程,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

对被征地农民,要结合被征土地开发和用人单位需求,制定被征地农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引导用人单位开展订单式培训和定向培训。同时,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等服务。

3.面向各类城乡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健全和完善开放的职业培训网络,统筹兼顾农村劳动者和城镇职工的技能培训。继续实施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做法,探索建立与培训效果、就业效果挂钩的新机制,激励城乡劳动者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落实包括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技能再就业计划、能力促创业计划、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导航计划以及技能岗位对接行动的“5+1”计划行动,加快培养专业化技能人才,不断提高劳动者职业素质。进一步完善城镇就业困难家庭的职业培训援助制度,确保其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能够接受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并掌握一门以上的职业技能。

4.面向企业在职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鼓励广大职工学习新知识和新技术,钻研岗位技能,积极参与技术革新和攻关项目,不断提高运用新知识解决新问题、运用新技术创造新财富的能力。对进入我市各重点行业企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可采取由政府委托培训基地进行定单式定向培训的方式,由政府购买培训成果,使有就业和培训愿望的农村劳动者都能享受到一次政府补贴的培训。对于培训设备、场地师资符合培训条件的企业,受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后,自主开展技术要求高的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在本企业就业的,也可享受培训补贴。

5.面向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建立和完善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孵化、跟踪扶持“一条龙”创业服务体系,充实我市“创业指导专家工作室”专家队伍,对准备自谋职业,特别是有创业意向的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劳动者和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开展创业培训,使他们熟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了解开业或创办企业的必备知识和程序,掌握经营管理办法,提高适应市场的能力,指导他们制定切实可行的创业方案,充分利用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帮助他们解决创业中的问题,并做好创业的后续服务工作。

(四)完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加强技能人才的评价、选拔和激励机制

1.建立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系。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管理,推进县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建设工作,指导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将工作范围和服务对象向乡镇企业和农村拓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发展农村经济提供实质性服务。提高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建立技能人才的科学评估体系,加强进城务工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开设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鉴定专窗,实行报名登记、职业指导、技能培训、技能鉴定等“一条龙”服务。加强考评员队伍建设,提升技能人才考评的专业性和科学性。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争取提高高等院校毕业生“双证率”。根据国家大力推进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要求,以建设、商业服务、交通等重点行业农民工为重点,积极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2.加强技能人才的选拔和激励制度。每年举办一次技能人才评选表彰活动,组织不同层次、不同规模的职业技能竞赛,使之形成制度化、规范化。通过竞赛,在全社会营造“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促进劳动者学技术的舆论氛围。选择部分生产经营良好、培训制度健全的企业推行首席岗位制度,选出一批“首席班长”、“首席工人”、“首席作业者”、“首席员工”,激励职工钻研技术,潜心发展专业技能,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鼓励企业增加职工教育经费,建立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调动广大职工学技能的积极性。

四、保障措施

(一)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工作,统筹规划、协调和指导本辖区内的职业培训工作。要实行领导负责制,将职业培训特别是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组织实施摆上重要位置并纳入政绩考核内容,根据培训目标及企业需求,合理安排各项培训任务。

(二)健全制度,确保实施。建立健全各类培训项目的招投标、培训台帐、转移就业台帐、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制度。创新培训考核机制,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相关职能部门每年初都要与培训机构层层签订培训任务责任书,逐级负责,落实责任。

(三)整合资源,通力合作。各类职业院校、培训机构以及具备条件的农村初高中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突出重点,扬长避短,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我市职业培训工作。同时要利用好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各级党校、市民学校、农民夜校、乡镇宣传文化站和村屯文化室、图书室等设施,积极开展农村劳动者的职业培训。

(四)加大投入,激励表彰

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培训激励制度。试点期间,市县区财政每年要保障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工作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扶持职业培训基地建设、技能人才的评选奖励、技能竞赛和表彰等。

2.企业职工培训经费要足额到位。各企业应按规定提取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作为职工教育经费,用于技能人才培养,重点保证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

(五)强化监管,提高实效

1.切实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管。培训机构实行培训进度月报告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培训机构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的监管,重点监督培训任务的落实,防止弄虚作假;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培训机构要按规定严肃办理,并进行曝光。

2.加强对培训资金使用的监督。要确保财政扶持资金专款专用,严禁资金挪作他用;完善企业提取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使用的监管,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市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由劳动保障等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

(六)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大力宣传开展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特别是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的重大意义,充分调动各类培训机构和城乡劳动者共同参与职业培训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职业培训工作的良好局面。

关于统筹城乡就业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

为了推进统筹城乡就业,规范我市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维护农民工合法劳动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6〕5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招用农民工

(一)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公平竞争、择优录用;严禁向农民工提供虚假招聘信息;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户籍、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招用农民工或提高农民工招用标准。

(二)用人单位不能以各种形式向求职及被录用的农民工收取定金、风险金、抵押金(物)、保证金、集资款等费用,不能要求农民工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扣押农民工身份证等证件。

二、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

(一)依法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责权明确的劳动关系。

(1)劳动合同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具体内容由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协商一致而确定,不能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相冲突;劳动合同文本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各执一份。

(2)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均应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到辖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2.用人单位不得滥用试用期损害农民工权益。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严格依法、全面履行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或按劳动合同约定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2.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

(1)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劳动报酬,以及农民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正常劳动义务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给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均不得低于南宁市最低工资标准。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用人单位,原则上按最低工资标准以上支付农民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

(2)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分配形式的用人单位,要制订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并予以公布。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农民工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农民工工资水平。在农民工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即使没有完成劳动定额,用人单位支付的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也不得低于南宁市最低工资标准。

3.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农民工加班。农民工延长工时或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数,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1)安排农民工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2)休息日安排农民工工作的,应给予同等时间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本人日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百支付;

(3)法定休假日安排农民工工作的,按照本人日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农民工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在日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百分之一百五

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未约定农民工工资标准或实际支付的标准高于合同约定标准的,以农民工本人上一个月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发工资总额作为支付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计算标准。

三、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一)所有建筑业企业、建设单位必须实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我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07〕51号)执行。

(二)实施水利水电项目的施工单位及非利用国债、中央财政拨款和地方财政自筹资金的水利水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必须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宁市水利局关于在南宁市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南劳社字〔2007〕28号)执行。

(三)公路桥梁、港口(水运工程)、管道等所有交通行业施工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必须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宁市交通局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建立交通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南劳社字〔2007〕53号)执行。

四、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安全卫生及劳动保护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农民工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卫生要求的工作条件;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就如何正确使用进行培训。

(二)用人单位必须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农民工按规定进行就业前、在岗期间定期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按国家规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患有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农民工应当安排康复治疗并且妥善安置,不得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农民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农民工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农民工有权拒绝在不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的情况下冒险作业。

(四)用人单位必须实行女职工与未成年人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工和未成年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除国家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五、严格执行社会保障制度

(一)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失业、医疗、大病住院医疗、基本养老、生育保险参保手续,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应继续为其缴费。

(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农民工工伤待遇。

(三)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工失业后,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标准赔偿农民工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六、加大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劳动权益

(一)各级工会要发挥劳动者代言人的职能,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对农民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劳动权益时,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建设、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和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等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做好农民工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农民工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三)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严格贯彻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通过开展日常巡查、举报投诉调查、专项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等方式,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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