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结论认证中的能动司法_司法鉴定意见认证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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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认证中的能动司法

◇ 刘振红 郝兴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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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判断鉴定结论是否具备科学性,历来是法官认证工作的难点。司法实务中,由于法官一般缺乏审查判断鉴定意见的专业知识,只对鉴定结论进行形式化审查,并不涉及其证明力和科学性,使得法官难以切实履行科学证据守门人的职责,甚至使“垃圾科学”或“半吊子科学”被赋予不应有的证明力。了解、掌握评判鉴定结论科学性的方法,加强鉴定结论认证中的能动司法,可使法官有效进入专业知识织就的鉴定“迷宫”,揭开鉴定的神秘面纱而窥其真容。可以说,法官只有掌握了评判方法,才能积极稳妥地行使司法裁判职责。

审查判断鉴定结论的科学性的方法,不是指技术层面的具体方法,因为技术类方法由各门法庭科学所提供,如人体轻伤、重伤的评判方法由法医学提供,笔迹比对方法由物证技术学提供,DNA的评判由生物医学提供等,这是法庭科学与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在研究对象和任务上的不同所决定的。法官要遵循的审查判断鉴定结论科学性之方法是抽象思维方法,主要包括专家咨询法和矛盾分析法。

顾名思义,专家咨询法就是法官在评判鉴定结论科学性时要咨询相关领域的专家,听取他们的意见。专家咨询法是大多数国家采取的做法。对于专家咨询法的正当性,理论界和实务界几乎不持异议,因为该方法既考虑到法官和专家在知识类别、认知方式方面的区别,又兼顾了二者在解决纠纷、认定事实方面的分工和权力平衡。目前,专家咨询法在各地法院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法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颁布的《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管理规定》,将鉴定结论的审查权让渡给法院内部设立的司法辅助工作部门技术人员。二是在合议庭中吸收专家人民陪审员参加,发挥他们的专业优势,协助法官控制、指挥当事人在法庭上对鉴定结论的质证,帮助法官理解鉴定结论。三是庭审活动结束后,法官向专家咨询请教。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辅助工作部门的出发点是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为法官判断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增加一道保险。虽然该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司法辅助工作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书仅供法官参考,但实践中,法官将审核意见书直接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况并不少见。可以说,辅助机构的设置不仅没有调动法官审查判断鉴定意见科学与否的积极性,反而增强了其依赖性,并为法官开脱责任提供了借口。第二种形式的弊端,在于案件类型复杂多样,难以保证每类、每个案件都能找到相应专家做人民陪审员。第三种形式除了具有第二种形式的弊端外,还缺乏制度的保障,因为该形式与法官个人社会交际面有关,且牵涉经济费用等问题,靠法官个人热情以及道德维系难以持久。

当然,这三种形式有其各自的优点,并且它们作为一个整体为法官提供了选择的便利。但从完善制度的角度考虑,笔者倾向于在司法行政部门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作为法官咨询的常设机构。根据《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行政部门是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主管部门,对鉴定人的能力水平以及职业道德情况有较为清晰的了解,具有对鉴定人进行职业教育和惩处的职责,具有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组织优势,所以,由其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作为法官咨询的常设机构,可以避免以上三种形式的弊端,也可以节约司法成本。

受事物多样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主客观的局限性,证据矛盾的产生具有必然性。但证据矛盾并非仅仅指矛盾双方你死我活式的紧张冲突,还包括双方之间的差异、不同。后一种矛盾情形时常不被法官重视,甚至遭到忽视。一定意义上说,矛盾分析法是法官审查判断鉴定结论科学性的根本方法。

法官运用矛盾分析法审查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可以从三个角度切入:

第一,分析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种类之间的矛盾。鉴定结论具有二次生成性,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联系是间接的,属于间接证据。在多数情况下,鉴定结论只有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才能发挥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力。换言之,鉴定结论的科学性是在证据链条中显现出来的。法官在对全案证据综合审查时,就会发现鉴定结论有时会与其他证据相印证,有时会产生矛盾。在后一种情况发生时,法官要平等地对待矛盾双方,不能先入为主地排除其他证据,比如,司法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形成一种思维定式:鉴定结论与人证发生矛盾,总是人证有误,因为鉴定结论是科学证据。一些冤假错案就是法官预设鉴定结论具有较高证明力所导致的。

第二,分析鉴定结论相互之间的矛盾。由于我国鉴定管理体制方面的原因,司法实践中“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现象比较严重。矛盾律告诉我们,具有矛盾关系或反对关系的判断不能同真。在多份鉴定结论并存的情况下,法官不能简单地根据鉴定机构级别的高低、鉴定人名望的大小来评判鉴定结论的证明力,而要分析鉴定结论间的矛盾是影响事实认定的主要矛盾还是非主要矛盾、矛盾产生的原因能否得到合理解释等,在此基础上作出采信与否的认定。

第三,分析鉴定结论与经验法则之间的矛盾。比如,在一起借款纠纷案件中,原告提供了被告签名的借条,但借款金额、原因、还款时间等内容由原告所写,并且被告的签名是倒签的。经笔迹鉴定,借条上的签名为被告本人笔迹。这起案件中的证据与经验法则存在着两点不符:一是倒签自己的姓名,二是在借款人识字并且能够书写的情况下,借条内容和签名由出借人、借款人分别完成。此时,法官就不能凭借鉴定结论推定借款关系的真实,而要进一步分析证据与经验法则产生矛盾的原因及其他关联因素,比如被告借款的时间、地点,原告借出款项来源等。当鉴定结论与经验法则相冲突时,法官必须结合案件中的其他证据审慎地评判鉴定结论的科学性。

科学的飞速发展、司法实践的不断变化,决定了法官审查判断鉴定结论科学性这一难题是动态的,其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表现。近年来,我国诉讼中需要鉴定的事项呈逐年增长态势,法官要充分发挥能动司法作用,勇于和善于担当审查判断鉴定结论科学性的繁重任务,认真做好鉴定结论的认证工作,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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