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版)_山东农村信用社大众版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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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信用社 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2013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贷款是指县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法人机构)向服务辖区内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不含农村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需要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 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严禁向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申请人发放信用贷款和保证担保贷款。

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分AAA、AA、A、B四个等级。主要参考以下因素确定: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生产经营状况;

细标准),或虽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并非主观恶意且本次申请贷款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在邻里或同行中口碑良好,无不良生活嗜好,家庭和睦稳定;信用等级在B级(含)以上;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财产提供担保的,可不评级。

(六)能够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担保(信用贷款除外);

(七)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八)其他家庭成员(如配偶、未婚子女等)在农村信用社无生产经营贷款或有效授信;

(九)其他条件。

第七条 加工类个体工商户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生产加工条件的固定场所或车间,有必要的加工设备,有熟练的技术工人;

(二)产品质量较高,价格平稳,产品销路较好且回款较快;

(三)申请保证贷款的经营时间须1年以上(含);

(四)申请保证贷款的自有资金(包括自身存款、已投入资金等,下同)与申请贷款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40%;申请抵质押贷款的,自有资金与申请贷款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八条 商贸类个体工商户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关利率定价管理制度要求合理确定。对信用度较高或综合回报较高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利率优惠。

第十三条 还款(息)方式。根据贷款种类、期限以及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可与借款人约定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一次还本、按期付息或分期还本付息等还款方式。中长期贷款实行定期结息,每季或每半年还本一次。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贷款基本业务流程:评级授信„受理申请、调查、审查(审议)、审批‟→签订合同(核发贷款证/卡)→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贷款收回与处臵。

第十五条 受理申请。由申请人填写《个体工商户评级授信申请审批书》,并提供如下相关资料:

(一)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它户籍证明材料)及婚姻状况证明、共同还款人签署的共同还款承诺书等原件;

(二)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免税证明)等原件;

(三)经营活动存续期间签定的相关合同或协议;

(四)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贷款调查。贷款调查实行A、B岗双人实地调查,主要负责对申请人及担保情况进行调查。

价值,所有权归属的明晰性;

5.以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形式进行担保的,应提交有权处分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抵押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估价、保险文件,质物权利凭证,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文件;

6.其他需调查的内容。

(三)撰写调查报告。信贷人员对申请人、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初评,撰写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申请评级授信理由是否属实、充分,用途是否合法、合规,担保是否符合规定,申请人经营收入情况及还款能力;明确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及期限、利率浮动幅度等初步意见。协办人员复核,签署明确意见。超出信用社主任(支行行长)审批权限的,信用社主任(支行行长)签署调查意见后提交审查人员。

第十七条 贷款审查(审议)、审批。审查人员负责对相关资料的合法合规性、完整性,调查内容的全面性进行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员尽职情况,并对额度、期限、利率等要素合规性的执行情况以及借款人还款能力、担保情况、风险程度等作出初步评价。对有疑问的,可向调查人员提出质疑,由调查人员负责解释,必要时可在调查人员陪同下进行现场审查。

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审查(审议)、审批流程实行差异化管理,涉及到的具体权限及额度范围由各法人机构确定。

风险化解措施。

第二十条 贷款支付。贷款资金监督管理专(兼)柜(放贷中心)审核相关手续后支付贷款资金,贷款支付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贷款资金支付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个体工商户较为集中的专业市场等,应参照农户集中评级授信模式,积极开办商户联盟等联保方式的信贷业务。

第二十二条 贷后管理。

(一)贷后检查。信贷人员在贷款发放后15日内进行首次贷后检查。检查完毕后填制《首次贷后跟踪检查表》。以后至少每季检查一次,并填制《贷款贷后检查表》,检查表由借款人本人签字确认。贷款检查中心负责组织落实全面贷后检查工作。

检查人员若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并及时按照合同约定采取风险化解措施。

(二)风险分类。贷款发放后,信用社(支行)应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要求及时进行贷款风险分类。法人机构每半年组织一次个体工商户贷款风险分类情况抽查,抽查面不低于30%。

第二十三条 贷款收回与处臵。

(一)贷款收回。短期贷款到期前10天,中长期贷款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修改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1.保证人信用等级评定表

2.个体工商户评级授信申请审批书 3.首次贷后跟踪检查表 4.贷款贷后检查表

5.借款展期申请书、展期申报审批书 6.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 7.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 8.信用等级评定指标计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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