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有关问题的规定_工程变更审批程序规定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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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有关问题的规定

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一、关于转让申请的受理

1、转让审批机关在受理转让申请之前,应核点申请材料的数量、来源、质量是否符合要求。转让申请材料除包括转让申请书及要求附具的证明材料、证件、文件的复印件、转让 合同文本外,还应附转让申请报告,说明转让的原由,以使审批机关对转让项目有个总体的 了解。

2、转让一个探矿权的部分勘查区域或采矿权的部分开采区域时,须先征得原登记机关 同意,并办理相应的探矿权或采矿权的变更分立登记后,再向转让审批机关提交转让申请。

3、申请转让的探矿权或采矿权的有效期已不足以完成转让审批或不足以开展相应勘查、开采工作的,转让申请人厅同时或提前向(原)勘查或采矿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

4、转让申请人在提交转让申请材料的同时,应提交受让人申请的全部材料。在审查转 让申请时,也同时审查受让人的登记申请。

5、符合上述要求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

二、关于审查与签批

审批程序包括审查、审核和签批三个程序。审查的内容主要是转让条件、探矿权人或采 矿权人义务的履行情况、转让合同书的关键条款及受让人的资质条件等。转让申请人或受让 人有一方不符合全部规定条件的,均不能获准转让。(一)探矿权转让申请的审查

1、转让探矿权必须同时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五个条件。

2、“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 相应的地质资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或经批准的储量报告作为证明。必要时可由转让审批机 关向下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行文核实。

3、“完成最低勘查投入”,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工作量清单和单位会计报表作为证明。必要时可由转让审批机关向原登记机关或下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核实。

4、“探矿权权属无争议”,须由转让审批机关向下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核实。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转让申请人须提交付款 收据或收据复印件加盖收款登记机关印章作为证明。1998 年2 月12 日前获得探矿权的除外。

6、转让属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转让申请人须提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机关 的评估结果确认书。转让属非国家出资的探矿权,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勘查出资证明。

7、转让的探矿权为再次转让的,转让申请人须提交上一次转让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8、转让申请人与受让人草签的探矿权转让合同,应审查以下主要内容: ⑴转让人和受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⑵标的,即探矿权名称;

⑶对标的的具体描述。包括勘查许可证证号、发证机关、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地 理数据、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及工作程度等; ⑷双方拟定的转让价格或收益分配比例;

⑸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买(卖)断的要明确一次或分期履行、履行的时间、结 算方式等;

⑹受让人对继续履行探矿权人的义务的承诺; ⑺违约责任; ⑻必要的说明。

⒐按勘查登记的规定审查受让人的资质条件。

(二)采矿权转让申请的审查

1、转让采矿权必须同时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4 个条件。

2、“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 年”,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和投产以来各年(包括当年)的销售纳税单。

3、“采矿权权属无争议”,须由转让审批机关的下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出具证明。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转让申请人须提交付款 收据或收据复印件。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对于资源补偿费,须由转 让申请人提交收费机关出具的缴费证明,对于资源税,由转让申请人出具完税证明。

6、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的采矿权,转让申请人须提交评估结果确认机关的评估 结果确认书。转让的采矿权属非国家出资的,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有关的出资证明。

7、转让的采矿权为再次转让的,转让申请人须提交上一次转让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8、转让申请人与受让人草签的采矿权转让合同,应审查以下主要内容: ⑴转让人和受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⑵标的,即采矿权名称;

⑶对标的的具体描述。包括采矿许可证证号、发证机关、矿区范围的坐标、采矿许可 证的有效期限及开发利用情况等;

⑷双方拟定的转让价格或收益分配比例;

⑸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买(卖)断的要明确一次或分期履行、履行的时间、结 算方式等;

⑹受让对将继续履行采矿权人的义务的承诺;

⑺受让人对继续按审批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进行施工、生产的承诺; ⑻违约责任; ⑼必要的说明。

采矿权转让申请人与受让人在转让之前,应就各有关方面做好交接工作。采矿权一经转 让,受让人将行使由此权产生的一切权利和履行全部义务,包括转让之前原采矿权人应履行 而未履行的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此项应明确写入双方合同之中。

9、按采矿登记的规定审查受让人的资质条件。

三、关于通知与变更发证

1、转让审批机关完成转让审查后,向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同时发出探矿权或采矿权转 让审批通知书,并抄送原发证机关。

2、获得批准转让的,转让申请人与受让人根据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向相应的登记管 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重新发证。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表》是转让审批过程中的内部工作用表,必须按要求填写,并 归档保存。

转让审批机关对每一项探矿权或采矿权转让审批的有关资料,均应妥善存档备查。省级 转让审批机关应于每年1 月份将上年的探矿权或采矿权转让审批情况向部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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