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标准_房地产开发资质标准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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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办事指南

一、法律依据: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48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2、《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2年发布,2008年修正)第五条、第六条;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77号,2015年住建部令第24号修改)。

二、办理条件:

1、一级资质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持有职称证书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2、二级资质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2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 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持有资格或职称证书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职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2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1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1人;不能提供缴纳社保证明材料的65岁以下退休人员,应提供退休证明;

(6)工程技术、经营、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负责人可由具有经济类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承担;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9)近两年内被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连续评为A级以上信用企业;

(10)有固定办公经营场所。

3、三级资质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2)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上一年度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持有资格或职称证书的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职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6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1人;(5)工程技术、经营、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6)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 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上一年度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8)上一年度被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A级以上信用企业;

(9)有固定办公经营场所。

4、四级资质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2)上一年度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3)持有资格或职称证书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职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4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7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1人;不能提供缴纳社保证明材料的65岁以下退休人员,应提供退休证明;

(4)工程技术负责人、经营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5)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6)上一年度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7)有固定办公经营场所。

5、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经过暂定资质的过渡,其专业技术力量等资质申报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等级标准。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三、办理程序:

1、一级资质审批程序为:

(1)向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进行核验;

(2)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审定,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2、二级、三级资质审批程序为:

(1)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城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提交有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进行核验;

(2)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城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将初审意见和全部材料上报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

(4)经初审、复审、公示、公告环节,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递交审批结果;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3、四级、暂定级资质审批程序为:

(1)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城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进行核验;

(2)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城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3)经初审、复审、公示、公告环节,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四、审批时限:

法定办理期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期限为1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六、数量限制:无

七、申报材料:

1、新设立企业应提供申请材料目录:(1)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报告;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企业章程;

(5)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和任职文件;

(6)企业股东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7)企业专职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明、职称证和企业为其缴纳的一个月社保证明(近三个月内);

(8)企业办公地点证明材料,自有的提供产权证,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和产权证;

(9)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10)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2、核定等级或资质升级、资质延续的应提供申请材料目录(1)申请核定或晋升资质等级的报告;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

(3)《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企业章程;(6)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4名负责人)身份证明和任职文件;

(7)企业股东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8)企业专职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明、职称证和企业为其缴纳的一个月社保证明(近三个月内);

(9)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按项目组卷):

a、已竣工项目,须提供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b、在建项目,按项目实际进度提供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文件,并附项目进度说明。

c、已竣工项目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按项目组卷)样本或复印件以及相关执行情况报告;在建项目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按项目组卷)以及相关执行情况报告。

(10)《房地产开发企业统计报表(报盘)报送情况登记证》及《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当地统计部门核验章);

(11)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12)企业办公地点证明材料,自有的提供产权证明,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和产权证明;(13)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注:申报材料需提供原件扫描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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