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个体工商户贷款操作规程_农村合作银行个人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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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个体工商户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省联社《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辖内个体工商户贷款,包括新增贷款(含还后再贷贷款)、借新还旧贷款、重组贷款。
个体工商户贷款是指合行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支行)向服务辖区内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用于流动资金需求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发放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 合行成立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合行班子成员组成,负责领导全辖信用工程建设及年度集中信用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风险管理部,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全辖信用工程建设及年度集中信用评定工作。
各支行贷审小组为信用工程建设实施小组,负责辖内信用工程建设的宣传发动、集中评级授信和日常贷款管理等工作。
每个村成立由支行信贷人员、村委会(居委会、市场)“两委”成员、村民(居民、市场)代表、支农信息员等组成的信用等级初评小组(以下简称初评小组),负责辖内申请人信用等级、授信额度的集中初评工作。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评级授信工作每年集中开展一次,并按年对已核发的贷款证进行年审。
第二章 授信(贷款)条件、种类、期限、额度、利率 第六条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且至贷款到期日借款人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
(二)户口所在地或固定住所(固定经营场所)地在合行及分支机构的服务辖区内,且生产经营场所和居住地较为固定;
(三)在合行辖区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并年检,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履约还款能力;
(五)能够提供合行及分支机构认可的担保;
(六)在合行开立账户,自愿接受合行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七)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八)其他家庭成员(如配偶、未婚子女等)在农村信用社系统未办理贷款证,无其他信贷业务;
(九)合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授信(贷款)种类。个体工商户贷款应按规定提供担保,按担保方式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参照《保证人信用等级评定表》对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采用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方式的,抵质押物及抵质押率应符合省联社的规定。
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AAA级以上(含)的信用户可办理小额信用贷款,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第八条 授信(贷款)期限。授信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九条 授信(贷款)额度。授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50万元,其中抵、质押贷款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省联社规定的抵质押比例。
第十条 授信(贷款)利率。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合行规定利率浮动幅度以及合行利率定价管理制度要求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 还款方式。个体工商户贷款根据贷款种类、期限,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采用按期等额还本付息、定期结息到期还本等方式。
对授信额度在3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可采取利随本清的还款方式。
第三章 授信(贷款)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贷款应按照信用等级评定、核定授信额度、签订合同、核发贷款证、贷款上柜台的流程办理。
对借新还旧贷款、重组贷款、一次性资金需求的贷款可不核发贷款证,但仍需按规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核定授信额度、签订合同、贷款发放的流程办理。
第十三条 信用等级评定、核定授信额度
1.申请。由申请人填写《个体工商户评级授信申请审批书》,并提供如下相关资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婚姻状况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2)财产证明及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合同或协议;(3)以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形式进行担保的,应提交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估价、保险文件,质物权利凭证。
2.调查。贷款调查实行AB岗双人调查制度,贷款调查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
(1)对申请人的调查应包括:①申请人主体是否合法;②是否具有还款能力;③用途是否合法、合规、真实;④品行和信用状况;⑤家庭基本情况;⑥生产经营情况、发展前景及其他家庭成员借款情况。
(2)对担保的调查至少应包括:①保证人的品行和信用状况,是否具备担保资格和代偿能力;②抵押物是否符合《担保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是否真实有效,抵押物价值的评估情况,以共有财产抵押的是否经财产共有人签字同意,抵押物是否易于转让变现等;③出质人有效证件的真实性,出质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权利质押凭证的种类、名称、价值,所有权是否有争议,动产质押物品的种类、名称、评估价值;所有权是否有争议,质押物是否符合《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④其他需调查的内容。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对申请人、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初评,并按要求出具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明确调查结论,包括申请评级授信理由是否属实、充分;用途是否合法、合规;担保是否符合规定;申请人收入情况及还款能力;申请人的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及期限、利率浮动幅度等初步意见,调查人应对调查结论负责。
3.审查。贷款审查实行审查经办责任人制度,并按要求撰写审查报告,明确审查结论,审查人应对审查结论负责。
4.审议。信贷专管员负责组织贷审小组召开贷审会,对审查通过的信用评级业务进行审议。
贷审小组对调查报告等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合法性进行集体评议和投票表决,审议调查人员的初评意见。审查完毕后,信贷专管员汇总审查意见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5.公示。审查、审议通过的信用评级情况应通过申请人所在地进行张榜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6.审批。对公示无异议的,由支行行长进行审批,审批内容应包括授信(贷款)的基本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信用等级、授信额度、授信有效期、利率等内容。
超出支行行长审批权限的,应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审批。7.反馈。对审批通过的申请,由信贷人员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及担保人到支行信贷专柜签订合同。
对审查、审议、公示或审批未通过的申请,由信贷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签订合同,核发贷款证
对审批同意的授信业务,支行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有关合同。个体工商户与支行签订合同时必须以个人名称签订。
属周转性资金需求的,必须按照“一次核定、总额控制、随用随贷、周转使用”的原则为个体工商户核发贷款证。贷款证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通过贷款证发放的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贷款证有效期。
第十五条 贷款上柜台
借款人本人凭“两证一折/卡”(身份证、贷款证、存折/卡)到各支行信贷柜台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贷款发放时,必须将款项转入借款人存款账户,严禁以现金方式发放贷款。
贷款资金支付按照省联社贷款资金支付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后管理与贷款收回
第十六条 贷后检查。合行信贷检查部负责组织信贷人员对个体工商户贷款进行贷后检查,并按期进行抽查。
信贷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贷后检查,及时了解贷款真实用途及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首次贷后检查在贷款发放后15日内进行,检查完毕后填制《首次贷后跟踪检查表》。
贷后检查应至少每季开展一次,并应填制《贷款贷后检查表》。检查人员若发现问题立即报告,经有权人批准后,及时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七条 风险分类。
贷款发放后,支行应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要求及时进行贷款风险分类,对超支行认定权限的风险分类报合行进行最终认定。
第十八条 贷款收回。
贷款到期前10天,信贷人员以书面、电话、短信等形式提示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归还贷款时,借款人可持相关证件到支行柜台办理还款手续。
贷款证贷款不得展期,不能办理借新还旧。
对不能履约还款的非贷款证贷款业务,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填写《借款展期申请书》,向支行提出展期申请,个体工商户贷款展期的调查、审查与审批视同新增贷款办理。经审批同意后可以办理展期手续。
第十九条 贷款逾期。
未归还贷款自到期次日转入逾期,信贷人员根据逾期贷款清单,填制《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和《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各一式两份,送达借款人及担保人签收:一份借款人、担保人留存,一份交信贷专(兼)柜人员入档。
第二十条 信贷档案管理。
个体工商户信贷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家庭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经济收入情况、债务和偿债状况以及贷款使用情况、信用等级评定情况、相关合同及其他内容。
各支行应按借款人逐户建立个体工商户信贷档案,并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贷款实行贷款责任人制度,相关责任落实按《兰山农村合作银行贷款责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工作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由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制定,解释、修改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