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户外运动协会章程分析_户外运动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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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户外运动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全称为滨州市户外运动协会,英文名称:Binzhou Outdoors Sports Aociation。英文缩写为BZO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滨州市有户外活动场所的有关单位及户外运动爱好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的体育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指导和推动滨州户外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发展;团结全体会员,提高我市的户外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水平;促进我市户外运动及其相关运动与省内外、国内外同行的交流;建立我市户外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统一规范并督促其落实;增强国民素质,促进全民健身。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是山东省登山运动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滨州市体育局的业务指导和滨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点在滨州市黄河十六路
号,邮编256601。
(五)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加强国际交往,加强各单位会员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团结和友谊。
(六)受滨州市体育局的委托,加强全市户外俱乐部(团体)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促进户外活动的发展。
(七)配合滨州市体育局,加强全市户外活动场所、器材、线路、设施的技术标准以及相关人员的培训、指导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八)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开展与项目有关的有偿服务活动。
(九)开展与协会相关的产业开发活动,与相关部门合作组织户外运动器械展会,提升本地户外运动器械的影响,吸引知名品牌进入滨州,为户外运动注入活力。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全市机关团体、企事单位、大专院校、中小学校、行业体协中从事户外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组织;具有一定规模的各登山、户外运动、攀岩攀冰、蹦极、拓展、风筝等俱乐部或培训单位、户外运动装备生产厂家、营销机构,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一届委员会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委会表决通过,报滨州市体育局同意并经滨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本会的各项工作。本会各专项委员会是本会的专门性工作机构,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组织协调。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的职权:
(一)具体执行常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
(二)全面负责本会的业务管理,研究和制订项目的发展规划、计划、方针和政策;
(三)负责本会的财务管理工作;
(四)开展省、市交流和技术交流,负责和指导本会举办的比赛申报、审批和有关组织工作;
(五)开展多种经营和服务活动,广开经费来源渠道;
(六)根据本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七)负责本会团体及个人会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登山、徒步(健步走、越野行走)、健身跑、攀岩攀冰、拓展、风筝、露营等专项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各专项委员会的组成,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滨州市体育局审查,并经滨州市体育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一届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滨州市体育局同意,(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企业、团体、个人的资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滨州市体育局、滨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及相关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