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农校安全管理办法_大理州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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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理 农 业 学 校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预防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妥善处理学校各类安全事故。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统筹和协调。下设学生(保卫)科,负责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并成立治安保卫大队,统筹校区巡逻、门卫、宿舍管理等工作,健全和完善学生会保卫部和纪检部,配强各班保卫委员和宿舍长,改善设施设备,落实专项经费,保证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 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体制。学校主要领导是本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学生(保卫)科具体签头组织。班主任是各班安全教育与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任课教师和其它相关人员是各班安全教育与管理的参加人。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和各班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上级政府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认真贯彻学校安全管理规定,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在州农业局、州教育局、大理省级旅游度假区的领导下,在大理镇人民政府、大理市公安局古城派出所的具体帮助下开展工作。有条件时,学校应外聘法制副校长。
第二章 学校各部门安全工作主要职责
第七条 学校学生(保卫)科要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学校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和事故抢险预案。负责与本校各职能部门、各班级、学生及家长签订安全责任书,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并考核其执行情况。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排查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对本校无力解决的问题如实上报主管部门或上级政府。
第八条 学校办公室要加强车辆的管理,教育驾驶员守法上路,文明行车,确保交通安全。并协调学校突发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九条 学校总务科要定期排查校园危房、水电设施、锅炉及四周围墙安全,保证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卫生部《学生集体用餐监督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自觉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监督,做好食品和饮水的安全工作。
第十条 教务、总务等部门要加强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管理。采购危险物品实行专人负责制。危险物品要经过严格的验收才能入库保管。保管室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根据各种危险物品的特性制作标签,分类摆放并注明明显的危险警示符号,妥善保管。严禁各类危险物品混装混用。保管室应配备相应的防火、防毒、防爆器材。教学、科研、生产中领取使用危险物品必须建立严格规范的管理和报批制度。教学中使用危险物品应由实验室相关人员领取,在教师指导下分发给学生。卫生、绿化、生产中使用农药要严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农药中毒。
第十一条 学生科和团委等部门要做好学生集体活动的安全防范工作。要建立学生集体活动报告制度,切实落实学生集体活动安全责任制。春、秋游等活动要事先制定活动方案,方案中必须包含安全措施。方案未经批准,不得组织。班级与学生组织的集体课外活动,也必须经学校同意,按学校规定进行。各部门必须认真进行安全措施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要坚持“谁组织,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二条 教务等部门在发展校办产业,组织实验实习,开展勤工俭学,组织顶岗实习,训练实践技能等活动中,不让学生参加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不让学生使用未达到安全标准的机器、设备及厂房;切实加强安全教育与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保卫科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抓好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和火灾逃生教育;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3 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第十四条 招生就业指导科在组织学生就业工作中,要加强安全与纪律教育,与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接洽,落实安全措施,签署安全管理协议,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章 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 安全工作的重点是教育。要逐步将以治安、卫生、交通、消防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纳入教育内容,列入教育计划,针对学生的特点,进行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安全教育,增长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 要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有针对性地进行防盗、防火、防灾、防病和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形成制度。
第十七条 要重视学生心理卫生教育,注重心理疏导,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安全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八条 要结合“普法”教育活动,利用电影、电视、广播、报纸、网络、黑板报和班团会等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知识教育,重点是法制教育和自防自救教育。
第十九条 要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 要教育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中,听从指导,服从管理。要讲文明话,做文明事,自觉维护校园的安全。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十一条 要定期对教学、生活、生产设施的管理、操作人员及安全保卫人员进行相关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把安全规范操作作为对其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与校内外实习场(厂)签订协议时,要有安全生产、学生安全教育及事故责任的具体条款。
第二十三条 不得将校内场地和房屋出租作为从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二十四条 班主任要配合医务室对本班学生身体状况进行核查,确有器质性疾病的学生,应报告相关部门在教育教学、劳动和课外活动中予以照顾。
第二十五条 发生刑事、治安案件、交通、灾害等安全事故时,在场师生员工必须积极组织防卫和救助,并注意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和公安部门处理。在校园内的,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四章 学生必须遵守的安全管理条款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
1、不准吵架,严禁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结伙闹事,打架斗殴,伤害他人身体。严禁学生酗酒,禁止向学生出售酒类。不准学生谈恋爱,不准男女生成对单独相处。禁止收藏管制刀具。
2、严禁学生外出进营业性歌舞厅、酒吧、茶室,通宵上网、看录像、打电子游戏。
3、上课、自习、课外集体活动等要严格考勤,杜绝缺旷,预防学生违纪外出,造成人身伤害。
4、不得在无组织、无纪律、无安全救护措施的情况下爬苍山、游洱海及其它库塘,以免溺水和摔伤。
5、参加本校组织的教学、实验、实习、劳动和其它活动时,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班委会应协助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6、经批准参加社会组织活动时,要严格遵守组织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
7、寒暑假和其它节假日期间,要遵守所在地的安全制度和其它有关安全规定。
8、不提倡组织专车长途旅游。确需组织的须有安全措施,由组织者承担安全责任。
9、课外自由活动时间,不提倡傍晚后外出游玩。外出者安全责任自负。
10、不经批准,不得在上晚自习后外出。
11、不准学生在校外住宿。需回家住宿者需向保卫科办理审批手续,且安全责任自负。
12、不准在双层床的上层床上两人同睡。
13、出入学校走大门,严禁翻越围墙、围栏和爬门窗。
14、禁止在走廊、围栏、楼梯及其它不安全场所追逐、推拉、取闹。
615、不购买无卫生许可证生产者、经营者的食品,违犯者食物中毒责任自负。
16、凡进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均须参加学生平安保险。第二十七条 交通安全
1、不得随地抛砸玻璃瓶,不得在走道上放置障碍物。2、不得无证驾驶机动车和途中强行爬车。不准租开不具备出租条件的车辆。
3、骑自行车应遵守行车规则,不得在校园内快速行车。
4、回家或外出时应二人以上结伴而行。
5、严禁在车路上推拉打闹,注意靠路右行走。
6、穿越车路注意一慢二看三通过。第二十八条 防火安全 1、学生不准吸烟。
2、不准在教室、宿舍生火、烹制食品、焚烧纸张或其它物品。3、严禁私接电线和安装电源插座;不得在教室、宿舍使用热得快、拉发器、电吹风、电炉和电热炊具。
4、不得使用“长明灯”。夜间停电时使用油灯、蜡烛等明火照明者,须注意防火安全,人离开时必须熄灭明火;熄灯就寝时间,不得使用油灯、蜡烛等明火照明。
5、严禁将易燃物品带入校内,严禁在学校燃放鞭炮。
第二十九条 财产安全
1、不得将有偷盗行为的人、身份不明的人以及小商小贩带入校内。
2、学生宿舍不留宿外客。确需住宿的亲友应持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与总务科联系,入住学校接待室或定点旅店。
3、教室或宿舍内最后离开者,要锁好门窗,钥匙要妥善保管,不得寄存或借给他人。
4、不得损坏门锁或门、窗进入教室或宿舍。
5、夜间熄灯就寝时要关好门窗,销好门销,不得将钥匙插放在锁中,以防坏人潜入。
6、贵重财物应妥善保管。存折存单妥善保管,密码不得泄漏。晒在室外的衣物无人看管或天黑时,应收回宿舍。
第五章 大门、校园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一、学生进出大门规定
1、学生在正常教学期间,一律不准私出校门。
2、学生如有特殊情况要出校门,必须凭班主任或有关部门批条,并在规定时间内按时返回学校。
3、学生翻越围墙进出学校,一律按违纪进行处分,且责任自负。
二、学生家长来校看望学生有关规定
1、课余时间,学生家长来校,经确认身份后可看望学生,但不得在学生宿舍住宿。
2、学生亲朋好友无特殊情况不准进入学校,更不能进入教学区域。
三、外来人员来访规定
1、外来人员来访,门卫要问清事由,及时与有关人员联系。
2、外访人员进入学校,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保证学校教学有序进行。
3、校外学生、社会青年,未经批准,不准入校找学生。
四、物品进出规定
1、学生、员工及其他人员携带可疑物品出校门,必须询问查看。
2、严禁不明及易燃易爆物品运入校内,需要时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查处。
五、其它规定
1、未经批准,畜力车不准入校。
2、不准入校放牧、割草。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门卫,具体岗位职责如下:
一、负责维持学校门口的秩序,禁止摊贩在学校门口摆设摊点。
二、对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现象要及时制止,制止无效时,要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协助处理,必要时需向110报警。
三、发生案件及时向公安局报案,并保护好现场。
四、凡校外人员进校,必须先登记,经允许后方可进入,发现可疑人员要进行询问,来访人员登记表要每周交学生(保卫)科查存。凡找领导者,先要用电话联系,同意后登记放行。
五、校外学生、社会青年一律不准进入学校找学生,如有特殊情况,需请示有关领导和老师,经同意后,才能放行。
六、为了防止校产、公物流失,凡携带可疑物品出校门者,一律要经查验后方可放行。
七、学校大门早6:20开,晚10:00关。校外闲杂人员不准入校,平时大门进出车辆要做到随开随关。夜间人、车进出大门,需先进行安全确认,方能开门放行。
八、在正常教学时间内制止学生私自出校,学生离校一律凭出入证或请假条方可放行,并填写学生外出情况登记表。
九、负责学校大门周边的卫生工作。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校园巡逻员,具体岗位职责如下:
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校园和赛马场的治安巡逻工作。
二、着装整齐,举止端正,佩戴装备.文明执勤,礼貌待人。
三、按时上班,不迟到早退,不在上班时间做其它事情。
四、加强重点部位的巡逻,对经常失盗的地方进行不定期守点。
五、制止学生或外来人员翻越围墙围栏、酗酒、打架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及时上报学校。需要时应果断向110报警。对夜间熄灯以后晚归人员要查验证件,并详细登记。
六、经常对校园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汇报,并提出整改意见。对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的人员,值班巡逻人员有权暂扣其相关证件,并依据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七、保护学校的绿化地免遭破坏、对损坏公物、毁坏花木、践踏草地的人员要及时制止并扣押证件交有关部门处理。
八、协助门卫、宿管员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协助其它部门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在治保大队内设宿舍管理员、各班设保卫委员、各宿舍设宿舍长,实施学生就寝考勤制度,在学校的监督下具体负责学生宿舍的安全保卫工作。夜不归宿者,每晚计缺旷六学时,并依错误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安排学生会保卫部成员对重点部位实施定点守护。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施学生及安全工作值周制度,安排相关领导、班主任配合治保大队检查督促全校学生的纪律与安全工作。
第六章 安全事故的责任及追究
第三十六条 由于学生家长的过错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由学生家长承担责任。由于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学生本人无力承担时由家长承担。由第三人过错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学生违犯校规校纪,对学校安全造成影响的,按学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违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报请公安机关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学生违纪违法造成公私财物毁坏和损失的,必须负责赔偿。学生打架斗殴,伤害他人身体的,必须赔付医药费、营养费等费用,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造成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有关责任人,按照国务院和省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