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费收取的通知_卫生费收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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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镇人民政府
关于收取卫生费的通知
镇属及驻镇各单位,各经营户,常(暂)住各居民:
为进一步加强场镇卫生管理,树立市级卫生城镇形象,全力打造国际旅游风情小镇,经镇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继续执行《公共区域收费养卫、统一运输集中处理垃圾》的规定,由兴隆镇环境卫生管理所统一收取场镇卫生费。卫生费实行专户管理、专存专支、一年一结算。收费时间从2011年1月1日起。
附件1:兴隆镇2011年度卫生费收费分配表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兴隆镇2011年度卫生费收费分配表
单位:元
其它各场所标准:
1.场镇内所有住户(包括租房户、一至六楼住户在内),每户全年90元。
2.门市(开间3.6米为一个门市,除机车修理业、饮食业外),全年90元。
3.收购门市(中药材、农副产品、废品收购),全年500元。4.蜂窝煤加工厂,全年500元。5.场镇内洗车行业,全年500元。6.场镇内维修摩托车行业,全年500元。7.粮食、面条加工行业,全年300元。
8.建房业主中属建房遗留问题的按0.2元/㎡缴纳,2011年新开工建设的按0.5元/㎡缴纳。
9.水果每一百斤1元。10.苕秧每一万根收1元。
11.流动脚踏、手推车(销售水果、豆腐、煎蒸炸食品、手提喇叭叫卖者),每天5—10元,或每个100元。
12.石材加工、预制件加工,全年300元。13.棉絮加工房,全年150元。
14.学生用餐摊点(学校门前),每周10元。15.乱丢零碎纸屑、果皮者,收取污染费1元/次。16.乱倒垃圾者,发现一次收取污染费200元。17.悬挂布标,50元/副。
18.门市外促销活动,50—200元/次(摆商品加音响为50元;再加地推棚为100元;再加气拱门气门柱为200元)。
19.歌、戏、艺演出和商品展销等,100—200元/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