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用电业扩管理的工作范围_工程项目管理工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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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用电业扩管理的工作范围 1.1 受理新装、增容、变更用电申请; 1.2 确定供电方案及批复; 1.3 按照国家规定收取规费;
1.4 组织供、受电工程的设计、设计审核;
1.5安排供、受电工程的施工、施工中间检查及竣工验收; 1.6签订供用电合同; 1.7 组织装表送电; 1.8 建立客户档案;
1.9 建立、健全各种用电业扩管理相关制度。第二章客户用电申请的办理
2.1客户的新装、增容,用电迁移、改变供电方式、双电源的用电业务,均在所辖各供电分局用电营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窗口)办理。
2.2 客户办理用电手续时,应按规定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单位介绍信、用电地点、电力用途、用电性质、用电设备清单、用电负荷、保安电力、用电规划等资料。
2.3 我局各分县(区)局“窗口”实行“一条龙”服务,用电办理流程执行我局规定的用电报装流程。2.4 各分县(区)局在受理客户申请后,要进行编号、登记建帐、发给客户联系凭证,按期答复客户供电审批情况,对有合理理由暂不具备供电条件的应向客户书面详细说明原因。第三章供电方案的确定及审批
3.1 供电方案的确定应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规划、用电需求和现时供电条件等综合考虑。
3.2 315KVA以下的客户用电申请,在不涉及变电站扩建或增加出线间隔及双电源供电的方案,由分县(区)局自行进行初勘,制定供电方案,低压方案在7日内、高压方案在20日内答复客户。
3.3 315KVA及以上高压供电、申请双电源供电,分县(区)局“窗口”在受理登记后次日内将有关的客户资料报市场营销部,由市场营销部组织运检部、计划项目部及所在分县(区)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初勘,并制定供电方案。申请容量在10000kVA及以上或涉及变电站扩建或增加出线间隔等,由计划项目部或运检部按规划要求拟定用电批复文件,市场营销部按批文要求答复客户。第四章工程设计与审查
4.1 对客户供(受)电工程的设计必须由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必须符合电力行业安全及管理规范。
4.2 设计资质必须经过供电部门的审查,只有经过供电部门审查合格的设计才能作为工程施工依据,凡未经过供电部门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设计不能作为施工图使用。否则供电部门不予进行工程验收。4.3 315kVA及以上工程设计由市场营销部组织审查并作好记录,双电源工程、专线工程(专线间隔)由市场营销部组织局运检部、调度所、安监部、计量所及所在分县(区)局等部门进行设计审查。第五章工程施工
5.1 为保证安全、可靠用电和保证电网安全运行,工程施工必须按国标和电力行业标准进行。
5.2 施工中如需更改设计(更改内容不能影响已经确定的审查方案),必须经设计部门同意,报市场营销部备案。第六章工程验收
6.1 各类电气安装工程,在施工期间分县(区)局对客户受送电装置隐蔽工程、非隐蔽工程的施工进行中间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改进意见(315kVA及以上工程市场营销部可委托分县(区)局进行中间检查并做好记录,同时将检查记录报市场营销部备案)。6.2 工程竣工后客户(或委托施工方)向我局提出报验申请,并按规定收集提供与工程实际相符的完整竣工图纸、资料、整定计算、调试报告等提前五个工作日(最少三个工作日)交分县(区)局或市场营销部组织资料验收。
6.3 分县(区)局或市场营销部在收到竣工资料按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书面审查合格后,再组织现场验收。
6.4 对供、受电工程的验收,各分县(区)局作为运行管理单位,应对所验收工程全面负责(315kVA及以上双电源、专线及专线间隔工程由局市场营销部组织有运检部、安监部、调度所、计量所及所在分县区局组成的验收小组对所验收工程负责),对完全按照所批复供电方案施工的工程,验收时不得提出与所批复供电方案不同的意见,同时负责验收合格工程的组织送电工作。第七章供用电合同、调度协议的签订
7.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确定具备送电条件时,由各分县(区)局
按照《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规定,根据客户需要和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7.2 供用电合同应具备如下条款: 7.2.1供电方式、供电质量和供电时间; 7.2.2 用电容量和用电地址、用电性质; 7.2.3 计量方式、电价标准和电费结算方式; 7.2.4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 7.2.5合同的有效期限; 7.2.6违约责任;
7.2.7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其它条款。
7.3 调度部门与客户签订电力调度协议。客户应提供如下资料: 7.3.1 客户一次接线图; 7.3.2 产权划分资料;
7.3.3 变电站或配电室值班人员名单及资格证; 7.3.4 变电站或配电室值班电话或联系电话; 7.3.5 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7.3.6 调度协议要求的其他资料。第八章装表送电及建立客户档案
8.1 验收合格应尽快完善上述手续并装表,低压客户应在2日内接电,高压客户应在7日内,最长不能超过10日内接电。
8.2 送电正常后,由分县(区)局建档、建卡,转送资料。业扩工作结束后转入电费抄、核、收工作。各分县(区)局应在次月检查建档、建卡、抄、核、收到位情况,并将报表(包括315kVA以下、315kVA及以上工程情况)报市场营销部。
业扩工作部门职责
一、分县(区)局(“窗口”部门)职责:
1、受理报装、编号、登记建帐;
2、审查报装手续是否合规;
3、向客户解释营销政策、帮助客户了解我局“一条龙”服务流程;
4、按国家规定向客户收取各类规费;
5、负责所辖客户工程供电方案制订;
6、参与客户工程的设计审查、工程验收,对本分县(区)局所辖客户送、受电工程负责;
7、负责与客户签定供用电合同;
8、负责客户工程建档、建卡、转送资料;
9、负责业扩工作完成后的电费抄、核、收工作;
10、负责每月各类业扩报表的填报。
11、负责10kV及以下相关业扩工程安全监督工作;
二、市场营销部职责:
1、负责全局的“一条龙”服务工作的归口管理工作及服务工作;
2、负责315kVA及以上工程报装手续审查;
3、负责安排315kVA及以上工程的初勘、设计、设计审查、工程验收、装表送电组织工作;
4、负责315kVA及以上工程安排协调工作;
5、负责上级部门要求填报的各类业扩报表;
6、负责组织召开全局业扩工作例会。
三、运检部工作职责:
1、负责电压等级在10kV及以上客户双电源供电提供、专线及专用间隔使用技术可行性的批复;
2、参与电压等10kV及以上客户双电源及专线供电方案制订、设计审查、工程验收及送电;
四、计划项目部工作职责:
1、参与电压等级在10kV及以上客户双电源及专线供电方案制订、设计审查、工程验收及送电;
2、负责参与预算审核工作;
五、计量所工作职责:
1、参与10kV及以上客户工程的计量方式、计量装置设计审查;
2、负责10kV及以上客户工程的计量装置的调试、安装工作;
3、负责10kV及以上客户工程送电后的计量表计检查工作。
六、调度所工作职责:
1、负责10kV及以上客户工程整定计算;
2、负责10kV及以上(调度范围内)双电源供电客户、专线及专线间隔客户调度协议签订;
3、负责10kV及以上双电源供电客户、专线及专线间隔客户的运行方案制订。
七、设计公司工作职责:
1、负责按照设计合同,按照国家设计规范,完成设计任务;
2、参与市场营销部组织的设计审查,根据审查结果进行设计修改;
八、施工单位工作职责:
1、负责按照市场营销部、分县(区)局委托编制工程预算,参与设计施工图审查;
2、负责与客户签订施工合同;
3、负责收取工程款,并负责在工程款到指定帐上后的三日内将收款回执传给客户,同时抄报市场营销部;
4、按照国家施工标准,按时保质完成委托业扩工程施工任务;
5、负责在工程竣工后三日内将工程决算送交客户并报市场营销部;
6、负责整理好全部竣工资料,及时报市场营销部或分县(区)局;
7、参与业扩工程的竣工验收、送电工作;
8、负责按时完成市场营销部要求填报的工程统计报表;
九、监审部工作职责:
1、参与业扩工程预算审查;
2、定期检查市场营销部及其分县(区)局工程管理协调工作;
3、对所发现的违纪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十、安监部工作职责:
1、参与相关的业扩工程设计审查、工程验收、送电工作;
2、负责10kV及以上相关业扩工程安全监督工作;
十一、用电检查大队工作职责:
1、参与业扩工作中客户用电负荷归类审查;
2、参与业扩工程验收、送电工作;
高压客户业扩报装工程中间检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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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客户业扩报装工程中间检查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高压业扩报装工程管理,完善高压业扩工程中间检查程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客户工程中间检查范围:
高压业扩报装客户工程的配电线路、电气安装、电缆敷设、接地体敷设、土建基础等隐蔽工程。
二、客户工程中间检查要求:
施工单位在工程安装约2/3阶段,其隐蔽工程尚未回填时,客户应及时向电力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中间检查申请,客服中心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生技部、安监部等相关部室对客户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并下达“客户工程中间检查通知书”,经检查不满足国家和电气行业标准规程要求、工程存在隐患和缺陷的,根据规定下达“客户用电工程缺陷及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客户按设计标准要求限期整改,直至完成整改方可进入下一环节。对现场施工未实施中间检查的隐蔽工程,供电企业有权对竣工的隐蔽工程提出返工暴露,并按要求督促整改。
三、客户工程中间检查技术标准和规范:
(一)架空线路:
1、电杆基坑及基础埋设
(1)直线杆线路方向位移不应超过设计档距的3%,横线路方向位移不超过50mm。
(2)电杆基坑深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坑深允许偏为+100/-50mm,其中杆上变台的电杆埋设深度不小于2m。
(3)电杆基坑每回填500mm应夯实一次,回填过程中应清楚杂草。回填土后的电杆基坑宜设放沉土层土层上部超出地面300mm,且半径不小于500mm。
(4)电杆基坑采用卡盘时,直线杆卡盘与线路平行,并在电杆左右侧交替埋设,埋设深度为卡盘上平面距地面不小于500mm。
(5)除按设计外,沼泽、水田地电杆、设备杆及承力杆要加底盘。
2、电杆组立及金具组装
(1)电杆组立前应进行外观检查,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电杆顶端应封堵良好。
(2)组立好的直线电杆杆稍位移不应大于杆稍直径的1/2,其他杆型电杆杆稍的顶偏不应大于杆稍直径。
(3)分段电杆的法兰盘连接处,必须采取涂防锈漆等防锈措施。
(4)螺栓连接的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螺栓的穿入方向:由内向外;由下向上;由送电侧向受电侧。螺栓进好后,螺杆丝扣露出的长度为单螺母不应少于两个螺距,双螺母可与螺母持平。
(5)线路单横担的安装,直线杆应装设于受电侧;分支杆、终端杆及转角杆应装于拉线侧,横担安装应平正,横担端部上下歪斜及左右扭斜不应大于20mm.(6)绝缘子安装前应进行实验,并清除表面灰垢、附着物及不应有的涂料,安装牢固,连接可靠,防止积水。
(7)悬式绝缘子安装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a 与电杆、导线金具连接处,无卡压现象。
b 耐张串上的弹簧销子、螺栓及穿钉应由上向下穿。当有特殊困难时可由内向外或由左向右穿入。
c 悬垂串上的弹簧销子、螺栓及穿钉应向受电侧穿入。两边线应由内向外、中线应由左向右穿入。
d 绝缘子裙边与带电部位间隙不应小于50mm。
(8)采用的闭口销或开口销不应有折断、裂纹等现象。当采用开口销时应对称开口,开口度应为300-600,严禁用线材或其它材料代替闭口销、开口销。
(9)混凝土电杆组立承载后不应有混凝土剥落,露盘等缺陷;横向裂纹不大于0.2mm,长度应不大于1/3圆周长,纵向裂纹宽度不应大于0.2mm。
3、拉线安装
(1)拉线盘的埋设深度和方向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拉线坑应有马道,拉线棒与拉线盘垂直,连接处应采用双螺母,其外露地面部分长度为600mm.(2)T型线夹固定时,线夹舌板与拉线紧密接触,线夹处尾线长度为500mm,UT线夹的螺杆应露扣,并应有不小于1/2螺杆丝可供调整。调整后UT线夹的双螺母并紧。
(3)拉线绑扎固定采用2.0mm2 镀锌铁线,绑扎应整齐紧密,最小缠绕长度符合:拉线上段50 mm,下段与线夹连接处绑扎150 mm;尾线断头处绑扎50 mm。
4、导线架设
(1)铝绞线、钢芯铝绞线的展放,宜通过铝滑轮进行牵引放线。
(2)架设线路的导线紧好后,弛度的误差不应超过设计弛度的+5%,同档内各相导线弛度应一致,水平排列导线弛度相差不应大于50 mm。
(3)架设的导线表面不应有损伤或硬伤。
(4)裸铝导线在绝缘子或线夹上固定时应缠铝包带,缠绕长度应超出接触部分30 mm。铝包带的缠绕方向与外层线股的绞制方向一致。
(5)10KV架空电力线路采用并沟线夹连接引流线时,线夹数量不应小于2个。连接面应平整、光洁。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引流线之间,引流线与主干线之间的连接:不用金属导线的连接应有可靠的过渡金具;同金属导线,当采用绑扎连接时,绑扎长度应符合规定,绑扎连接应接触紧密、均匀、无硬跨,引流线应呈均匀弧度。
(6)绑扎用的绑线,应选用与导线同金属的单股线,其直径不小于2.0 mm。
(7)1-10KV线路每相引流线、引下线与相邻线的引流线引下线或导线之间,安装后的净空距离不应小于300 mm;1KV以下的电力线路,不应小于150 mm。
(8)线路的导线与拉线、电杆、架构之间安装后的净空距离:1-10KV不应小于200 mm;1KV以下时,不应小于100 mm。
5、杆上设备安装
(1)安装前对设备规格型号进行核对,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应满足试验规程要求,检查触头是否锈蚀、外观有无损伤,机械部分是否转动灵活等。
(2)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牢固可靠,电气连接应接触紧密,不同金属连接,应有过渡措施。瓷件表面光洁,无裂缝、破损现象。
(3)杆上变压器及变压器台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水平倾斜不大于台架根开的1/100;
一、二次引线排列整齐、绑扎牢固;油枕油位正常,外壳干净;接地可靠,接地电阻值符合规定;套管压接螺栓的部件齐全。
(4)跌落式熔断器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各部分零件完整;转轴光滑灵活,铸件不应有膨胀或弯曲现象;熔断器安装牢固,排列整齐,熔管轴线与地面的垂线夹角为160-300,熔断器水平相间距距离不小于500 mm;操作时灵活可靠,接触紧密,合熔丝管时,上触头应有一定的压缩行程;上、下引线夺紧,与线路的导线的连接紧密可靠。
(5)杆上断路器或负荷开关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水平倾斜不大于托架长度的1/100;引线连接紧密,当采用绑扎线连接时,长度不应小于150 mm;外壳干净,不应有漏油现象,气压不应低于规定值;操作灵活,分合位置指示正确可靠;外壳接地可靠,接地电阻符合规定。
(6)杆上隔离开关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瓷件良好,与引下线的连接可靠;操作机构动作灵活;隔离刀刃合闸时接触紧密,分闸时应有不小于200 mm的空气隙;水平安装的隔离刀刃,分闸时,宜使静触头带电。
(7)杆上避雷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排列整齐、高低一致,相见距离不应小于350MM;引线短而直、连接紧密,采用绝缘线,其截面应符合下列规定:引上线:铜线不小于16 mm2,铝线不小于25 mm2;引下线:铜线不小于25 mm2,铝线不小于35 mm2;与电气部分连接,不应使避雷器产生外加应力;引下线接地可靠,接地电阻符合规定。
(8)低压熔断器和开关安装各部接触应紧密,便于操作。低压保险丝(片)无弯折、压扁、伤痕等现象,严禁用线材代替保险丝(片)。
(9)导线对地距离、交叉跨越及平行接近距离、导线与建筑物的距离、导线通过林区的通道、导线对道路、河流等的距离符合规定。电杆与拉线的地埋部分与其他设施之间的距离符合规定。
(二)电缆线路
1、电缆及附件到达现场后,应按下列要求及时检查:
(1)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
(2)电缆型号、规格、长度应符合定货要求,附件应齐全;电缆外观不应受损。
(3)电缆封端应严密,应进行进货检验和试验。
2、电缆敷设前要要求电缆通道畅通,电缆支架齐全,安装牢固。金属电缆支架防腐处理完好。电缆型号、电压、规格符合设计要求。
3、三相四线制系统中应采用四芯电力电缆,不应采用三芯电缆另加一根单芯电缆或以导线、电缆金具护套做中性线。并联使用的电力电缆其长度、型号、规格宜相同。
4、电力电缆终端头及接头附近应留有备用长度,高压电缆不小于5m,低压电缆不小于3m,直埋电缆尚应在全长上预留1%-5%裕量并做波浪形敷设。
5、电缆的最小弯曲半径、各支点间的距离、电缆间、电缆与管道、建筑物、道路等之间的平行和交叉时的最小净距离符合规定要求。
6、电缆穿越公路、铁路、排水沟时,应穿管保护,电缆管的两端应伸出路基每侧各1 m,伸出水沟地面0.5 m。
7、直埋电缆的敷设尚需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表面距地面不应小于0.7 m,穿越农田时不应小于1 m。
(2)电缆的上、下部应铺以不小于100 mm厚的软土或沙层,并采用盖砖防护。
(3)每隔10-20米处,电缆接头处、转弯或分支处、进入建筑物、穿越铁路、公路、河流的两侧及其他管路处、应设置明显的方位标桩。
(三)变、配电室
1、变、配电室内、外配电装置的安全净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遮拦安装高度不应低于1.7米,网状遮拦的网孔不应大于40mm*40mm。遮拦门必须设有向带电侧开启的止档,并应加锁。设有防止误入带电间隔闭锁装置的遮拦,其闭锁应正确、可靠。遮拦表面应光滑、无毛刺,安装应垂直、牢固、高度一致,金属表面的防腐层应完好。室外遮拦立柱的顶端应封堵。高压电器瓷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压绝缘子瓷件条件》和有关电瓷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设备安装用的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均应采用镀锌制品;户外使用的紧固件宜用热镀锌制品。
2、混凝土基础施工符合规定要求,并应进行试块试验。设备及构架基础、地脚螺栓允许偏差符合规范要求。设备横梁及托架必须安装明显的接地线与地网可靠连接。
3、室内设备的稳固安装垂直度允许偏差小于1.5mm,整列水平偏差小于5mm,成列盘面偏差小于5mm,盘柜间接缝小于2mm。施工过程注意盘面卫生,要求整齐美观、洁净,保持原有连接。
4、室内设备到货后,应进行开箱检查,并填写记录。安装前进行试验。安装牢固,符合规范要求。
5、二次接线:按图施工,接线正确。导线于电器的连接应牢固可靠,每根导线的端部必须有明确的回路编号,且不易褪色;盘柜内的导线不允许有接头;每个接线端子的一侧不得超过两根;插接式端子不得同时插入两根不同截面的导线;电流回路必须使用不小于2.5mm2的铜导线。
6、单元测试:高压试验主要是检测电气的绝缘性能及联锁装置的可靠程度,二次回路的试验主要是对计量回路、监测回路、控制回路、信号回路可靠程度的检查,并对二次回路的绝缘进行分割检测。试验项目及要求按《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进行。
7、整体传动及调试:单元试验完成后再进行整体传动及调试;先进行各开关柜的分合闸,然后在互感器一、二侧加入电压、电流进行模拟故障试验,并观察和检测各信号及开关动作是否正确。
四、中间检查的质量保证措施:加强施工过程管理,施工过程中加强质量检查。
(一)严格执行施工前的技术交底制度,准确掌握设计标准和工艺标准,加强技术攻关和技术指导,工程中认真执行并做好记录。
(二)隐蔽工程施工由专责人进行中间检查,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不合格坚决整改,并填写好施工记录。
(三)严格把好各种材料、设备检查关,杜绝不合格产品进入施工现场。
五、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