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改增”问题_营改增问题建议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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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改增”试点范围开展税收自查和

专项纳税评估的工作方案

各区地税局、市局稽查局、直属局、相关处室:

根据市局领导意见和当前工作需要,决定从七月十五日至九月三十日在全市“营改增”试点范围开展税收自查和纳税评估工作。现将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营改增试点范围。

㈠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㈡部分现代服务业。

1、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6、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二、纳入本次税收自查和纳税评估的具体对象。

㈠交通运输业。货运自开票纳税人、航空客货运纳税人、管道运输纳税人。㈡服务业的勘察设计纳税人。

㈢广告业的广告发布单位纳税人(如广播、电视台、公汽、地铁、网络等

单位)。

㈣2011年度纳税50万元以上的、纳入上述现代服务业试点范围的其他纳税人。

三、税收自查和纳税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税款缴纳情况;

(二)、税收政策执行情况;

(三)、发票使用情况。

四、营改增试点范围评查的所属时期。

这次税收自查和纳税评估的所属时期为纳税人2011年度和2012年1-6月税源期。有欠税和纳入各区局备案管理的纳税人,自查和评估所属时期追索至欠税和备案年度。

五、营改增试点范围评查的方法。

㈠各区局对上述营改增试点范围管理的纳税人进行摸底,确定具体自查和评估名单。

㈡组织确定评查对象的纳税人,填定《分行业调查表》(见附件1-4)进行自行检查。

㈢开展纳税评估。自查的基础上,对有疑点的户进行纳税评估,各区局纳入评估的户数不得低于评查对象的20%。发现有政策执行不到位、违规抵扣应税收入、违规使用发票、长期欠税不缴、备案管理存在风险等情况,要积极宣传税收政策,督促限期改正,依法清缴税款。

㈣进行专项稽查。对拒绝自查或不认真自查的纳税人,以及在纳税评估中发现有重大偷漏税情形、欠税数额较大的(5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移送稽查部门组织专项稽查和清缴欠税。

六、时间安排。

此项评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7月15-31日):纳税人自查期。

第二阶段(8月1-31日):纳税评估和税款入库期;第三阶段(9月1-30日):移送和专项稽查及总结期。

七、几点要求。

1、加强领导。营改增试点是“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加快我国财税体制改革重要内容之一,是今明两年税收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区局必须加强对些项工作的领导。

2、专人负责。各区局税政部门是本次评查工作的责任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组织精干力量,切实做好营改增试点行业的税收自查和纳税评估工作。

3、追缴欠税。对清理出来的欠税要严格的执行税收政策,加强追缴欠税力度,做到及时入库、应收尽收。

附件:1-4(交通运输、勘察设计、广告发布、其他行业)表一、二。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一处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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