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办法_公司治安保卫管理办法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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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所工作区的治安保卫工作,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所内治安秩序,保障科研、生产、教学的顺利进行,根据中科院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及公安机关的要求,结合本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证安全” 的内保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综合治理。

第二章组织教育

第三条综合办公室是所治安保卫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所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稳定等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

第四条安全保卫工作是单位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位领导要对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

要建立健全各级安全保卫组织,确定专(兼)职安全员,把安全保卫工作纳入科研、生产、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之中,层层落实安全包保责任制。

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保卫工作政策与法规,坚持安全工作“四级”检查制度(责任者日检、班组周检、单位月检、全所季检),及时整改隐患,消除险情,确保本单位的安全。

要加强对调入人员的政审工作,人事处在调入(接收)人员时,要做到先审后用。

第五条加强对职工的法制教育和安全防范意识教育,把普法工作和安全教育列为职工教育的重要内容。对职工的思想变化要及时掌握;对职工中的各种纠纷要做好调解、疏导、转化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对轻微违法职工和“两劳”释放人员,由单位负责帮助教育,落实帮教措施。

第三章分类管理

第六条化学危险品、贵重物品等安全管理

(一)物资库房要安装报警设备,每班(日)都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二)化学危险品、贵重物品、稀有金属及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等在保

管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审批、登记制度,落实专人负责,专柜保管。剧毒化学危险品、贵重金属出所必须安排保卫人员押运,确保安全。

(三)对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和图纸等落实专人负责,专柜(库)保管,严防丢失和失泄密事件发生。

(四)贵重设备、仪器要落实安全责任人;密级科研项目出所要有安全押运措施。

(五)录音、录像、光盘刻录、复印、印刷等设备要落实专人管理,不得录制、印刷非法物品。

(六)处理废旧物品需本单位领导签字同意,报综合办公室或资产条件处批准;属于科研器材、仪器设备、家俱等,各单位无权处理,按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现金、票证安全管理

财务部门存放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限额。去银行取送现金万元以上的,由两人以上同行;二万元以上的必须有专车;五万元以上的要有保卫人员押送。

存放现金必须用金柜/库,并按要求安装报警设备。个人现金、有价票券禁止存放在工作室内。

严格执行票证、凭证的检查、复核制度(财务章、支票分管),堵塞各种漏洞,防止发生丢失、受骗案件。

第八条所区治安秩序管理

各单位在使用临时工时必须报请归口部门统一管理,经严格审查后方可使用,同时报综合办公室备案,办理工作区临时出入手续。

各单位的房间、重要部位要落实安全责任人,做到班前班后检查,不得失控,门钥匙不准转借给非本房间内工作人员。

所工作区域内禁止小商小贩卖东西、收废品、推销商品及儿童玩耍等影响工作秩序的行为。

禁止跳墙或越墙传递物品。

安防监控系统(可视、红外探头)要定期保养、维修,保证正常使用。除专业人员保养、维修外,任何人不得随意挪动,并且探头前不得有任何遮挡物。如需改变探头部位,必须经综合办公室同意。监控室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认真做好值班记录,严禁酒后上岗,不得从事与值班无关的事情。监控室是安防、消防重地,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第九条门卫管理

门卫人员要认真查验出入人员的身份证件及携带物品和车辆出入情况,并认真做好登记。外来人员出入所工作区,由接待部门负责办理出入手续。

更夫、门卫、巡逻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不得漏岗,不准喝酒、打牌、睡觉,不准私自留宿,不准由非本单位职工替岗。要按时上岗,按要求进行巡查,发现隐患和险情要及时处理并报告,发现违章违纪人员要勇于制止并及时报告。

对重点、要害部位要严格管理,非本部位工作人员一律凭综合办公室签发的通行证方可出入。

要加强对门卫、更夫值班人员的教育和监督检查,对年老体弱或不胜任岗位要求的人员要及时调换。

第十条节假日治安管理

各单位在节假日放假前,要通过各种形式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全面检查本单位的安全情况,发现隐患和漏洞,要及时消除,确保安全。

节假日采取封闭式管理,外来人员禁止入所(被特许工作的,由综合办公室审批同意,用人部门陪同,方可进入)。本所加班人员持门禁卡(考勤卡)进入,特殊情况需经综合办公室领导或安全业务主管人员同意。

第四章奖惩

第十一条凡认真贯彻本办法,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年内无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发生,无职工参与群体性上访事件、无职工违法犯罪、无法轮功练习者的单位,按照年度安全包保方案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对及时发现和堵塞各种安全漏洞、抓获或制止违纪人员、防止案件事故发生的个人,给予奖励。

(三)在重大案件和隐患事故萌发时,能奋不顾身、机智勇敢地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免受或减轻损失的个人,给予特别奖励。

第十二条凡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领导和责任人通报批评及经济处罚。

(一)单位领导不认真执行本办法,不积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整改隐患,以致发生案件和治安事故的,扣发有关领导和责任人200~500元基本绩效。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相关规定的,扣发有关领导和责任人100~200元基本绩效。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相关规定的,扣发有关领导和责

任人50~100元基本绩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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