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的反腐机制研究以及对中国的启示_新加坡反腐败措施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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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的反腐机制研究以及对中国的启示
李俊 12351015
摘要:当前中国政府正推行一轮强有力的反贪风暴,十八大以来数十名省部级官员相继落马,其中不缺乏*、徐才厚、令计划这样的国家级大老虎,可见中央的反腐决心,同时也反映出中国的腐败情况已经严重深入到领导阶层。新加坡作为亚洲最清廉的国家,它和中国一样实行一党执政,执政党的反腐意愿和决心是国家反腐工作开展的基础。然而仅仅靠中央领导层的政治意愿是不够的,反腐还需要一套包括法律、机构和制度的完善的反腐机制来支撑。作者试图通过对比研究新加坡的反腐机制,为中国当前的反腐事业提供一些经验。
关键词:反腐机制、法律制度、监督
国内外的研究进程:
国内方面:①从法制角度:新加坡廉政法律制度研究》刘守芬、李淳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②廉政建设的角度:肖艾比《新加坡反腐败的经验及其借鉴》(《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52期)、陆志方《新加坡反腐败经验对中国廉政建设的启示》(《当代世界》2009年第10期);
国外方面:关于新加坡的廉政建设的研究不多,主要有《反腐败——国家廉政建设的模式》(加拿大学者里克·斯塔彭赫斯特和美国学者萨尔·J.庞德)。
一、腐败的定义
按照李光耀先生的话来说:“Corruption involves the dishonest or preferential use of power or position which has the result of one person or organization being advantaged over another.”也就是说,腐败是指对权力或地位的不诚实或者偏好性的利用从而使某人或者某机构取得相对的利益和优势。
新加坡从法律方面对腐败作出详细的规定。如《新加坡刑法》第九章规定以下行为构成了公务员犯罪或有关公务员的犯罪:①公务员收取与官方行为有关的合法报酬之外的报酬(第161条);②带有腐败或非法意图影响公共服务而收取报酬(第162条);③对公务员施加个人影响而接受报酬(第163条);④公务员不支付对价,从任何与该公务员处理的事物或业务
1有关的人处接受任何有价值之物(第165条)。
中国并没有从法律上对“腐败”的对象与主体进行具体的定义,因此在处理”腐败“犯罪时欠缺法律的可操作性,及其合法性容易受人质疑。
二、新加坡的反腐成果
在殖民地时期,新加坡的腐败情况十分严重,这里主要指的是警队的腐败。据《海峡时
2报》对当地警察腐败的报道,警察腐败占所有贿赂案件总数的63.4%。而在二战后期,由于严重的通货膨胀以及警察微薄的薪酬难以维持生计,腐败局面更加恶化。
经过了独立后数十年的反腐工作,新加坡成为了亚洲最清廉的国家。据德国透明国际发布的清廉指数显示(见下图),新加坡的清廉指数为84,排名世界第七、亚洲第二,而中国得分为36,排名世界第100名。中国目前正处于腐败高峰期,反腐形势严峻。12 新加坡与中国反腐机制比较研究,梅雪,山西大学,2012年
新加坡与中国反腐机制比较研究,梅雪,山西大学,2012年
(数据来自透明国际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统计截止日期:2014年12月3日)
三、新加坡的反腐机制
1、新加坡的反腐法制建设
新加坡主要有两部专门的反腐法律:《防止贪污法》和《没收贪污所得法》
⑴《防止贪污法》,该法查处的犯罪类型主要有:①一般贿赂罪②与代理人贿赂交易的犯罪③赂撤投标罪④议员受贿罪⑤公共机构人员受贿罪
《防止贪污法》对各种腐败罪行进行了详细而具体的分类。⑵《没收贪污所得法》,该法具体地规定了对贪污贿赂所得的认定、如何处置和处置的程序。其中关于构成贪污贿赂所得的认定,体现了新加坡反腐败法律的的重要特征:我主张你有罪,你自己举证。根据李光耀先生的原话:“We also amended the Law to put the burden of proof or the defendant or accused if he /she had more aets than his income as reported in his income tax returns, from his employment or busine could have given him.He has to disprove the presumption of guilt that they were gained by corrupt means.”正如《没收贪污所得法》第4条规定的,一个人所拥有的财产或利益与其已知的收入不符合,又不能向法院作出合理的令人信服的解释时,其财产应被视为贪污贿赂所得利益。他需要自己举证这些基于他是通过腐败手段非法获得财产的假设是不成立的,而只要发现该名官员的财产超过其合法正当收入,法院不需要证明接受贿赂的人处于可以提供好处的位置上。在这条法律下,官员是否有贪污所得一目了然,这对意欲进行腐败犯罪的人起到巨大的震慑作用。
与新加坡相比,近年来中国也在加强反腐败法治建设,主要有:《行政监察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刑法》,另外还有中纪委在2005年初,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在2007年5月颁布了《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然而,中国仍未颁布任何针对贪污的专门性法律。
2、新加坡的重要的反贪制度建设——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新加坡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规定:任何一个官员在被聘用之前,必须先申报本人和配偶的财产情况,出具财产情况的清单,清单出具后需到法院设置的公证处接受审查后由指定的宣誓官签字,每年的7月1日,每个政府职员都必须填写一份个人财务表格,写明自己的财务状况,各部门常任秘书对每一份申报表都要详细审阅,了解是否有不法行为。如本单秘书长发现财产来源有问题,立即送交反贪局调查。如本人的解释不能令人信服,则作为贪污受贿证据。由于有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监察部门可以随时对官员是否有不正当收入进行检查,能有效地监督官员的日常经济活动,增加了贪腐的操作难度。
与新加坡相比,中国仍未全面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但未能实际进入立法程序。2000年,中纪委决定在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中首先实行家庭财产报告制度。2009年1月1日起,新疆阿勒泰地区率先在全国试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随后,浙江慈溪、湖南浏阳、宁夏银川和青铜峡等地,也陆续开展了包括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在内的领导干部个人事项公开试点。
公务员是受全体人民的委托来管理各种公共事务的,公务员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就是全体社会成员的认可。因此,公务员的一切行为,包括个人行为都应受到广大民众的监督。实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可以把公务员的财产收入置于阳光之下接受监督,任何与其所申报财产不符的不正当收入都会一清二楚,这将极大地规范公务员的经济行为,中国若要打好反腐这一仗,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势在必行。
3、新加坡的独特反腐机构——反贪局
新加坡拥有针对贪污腐败的专门调查机构,反贪局(Corrupt Practices Investigation Bureau)。反贪局在1952年由英国人成立,从1970年起,反贪局直接对总理负责,不受其他机构的威胁与压制,显示其独立地位。
反贪局的权力:以下是李光耀先生的原话:
“In 1960,we changed the outdated 1937 anti-corruption law and widened the definition of gratuity to include anything of value.The amendments gave wide powers to investigators,including arrest and search and investigation of bank accounts and books of suspected persons and their wives,children or agents.”
根据1960年修改的《防止贪污法》,反贪局拥有以下权力:
①特别调查权:反贪局有权不受其他法律限制,调查任何银行存款、股票存款、购买账户、报销单据或任何其他账目,或在任何银行的任何保险箱等。
②搜查权:如果反贪局认为某地藏有罪证,有权委派特别侦查员进行搜查,扣押一切相关文件和物品,必要时可以使用武力。
③逮捕权:反贪局有权根据《防止贪污法》逮捕任何触犯该法的人,以及任何有理由怀疑与触犯反贪污法的罪行有牵连的人。
《防止贪污法》授予了反贪局强大的办案权力,使反贪局得以在最短时间内不受其他机构的限制对任何贪腐行为进行调查,并防止罪犯销毁相关证据。而反贪局直接对总理负责,总理对有直接的人事任免权,机构的独立性使它可以调查任何机构的任何级别的官员。
与新加坡相比,中国并没有针对贪腐行为的专门调查机构,无法直接快速的对贪腐行为进行强有力的处理。中国具有反贪职能的机构包括:司法层面的人民检察院,行政层面的国务院下属监察部以及党组织内部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然而中国的反贪职能机构缺乏像新加坡反贪局的独立性,如党纪委在开展调查工作时处于同级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在处理敏感的重要官员时不可避免地受到一定阻力。
四、对中国反腐工作的启示
新加坡的反贪工作在独立以来取得举世瞩目的成绩,可以归功于以下几个原因:①“有法可依”:新加坡有针对贪腐行为的专门法律《防止贪污法》和《没收贪污所得法》,使反贪工作有明确的合法性。②新加坡实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使官员的财产处于阳光之下接受监督,为日后的反贪工作提供数据支持。③新加坡有专门的反贪机构:反贪局,而且反贪局直接对总理负责,它的独立性以及法律赋予它的强大权力使它开展反贪工作时畅通无阻。
因此,为了更好地更有效地开展反腐工作,中国应作出以下的改进: 33 新加坡与中国反腐机制比较研究,梅雪,山西大学,2012年
1、完善法制建设,制定针对腐败行为的专门的《反贪法》,对贪污腐败进行定义,并明确贪腐的对象和主体,确定贪腐的不同程度及其惩罚方式,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另外在刑罚执行方面,控制和减少腐败罪犯“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数量,对腐败罪犯的减刑、4假释、保外就医等关键环节要重点介入司法监督。
2、全面推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并鼓励人民利用微信平台、微博等新兴社交媒体对公务员的经济活动进行社会监督,公务员的一举一动都处在人民的监督之下,增加贪腐的难度。
3、设立针对腐败犯罪的专门调查机构,反贪局。反贪局应该成为与立法、司法、行政机构以及军队平行的专门机构。反贪局直接由总理领导,对总理直接负责,保持机构的独立性,不受其他国家机构的控制,不接受党的直接领导。另外,反贪局也要对总理进行监督,如果总理被发现有腐败行为,反贪局的职员可以直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反映举报,通过全国人大罢免总理的职务。另外,宪法、刑法以及第一点提到的《反贪法》要赋予反贪局足够大的权力来支持其开展工作。最后,全国人大要赋予反贪局独立的预算权,防止反贪行动受制于经费不足。但同时也要制定完善的选拔制度从优秀的公务员队伍中挑选经得起考验的精英成为反贪局的成员,并处理好侦查成员的职称问题,薪水要高于平级的普通公务员。简论反腐败法律机制建设,秦永雄,人民网,2014.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