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连锁图书企业设立变更程序_图书出版单位变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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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JXSACB004-1-2006 地方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设立程序
审批项目名称
地方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设立程序
审批项目编号 BJXSACB004-1-2006[北京行审A(审批)类出版004]
审批项目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审批收费依据
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
2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 受理
受理岗位 市新闻出版局发行管理处受理人员。
受理标准 申请人应当提交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一)申请书(应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等)。
(二)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注册资本信用证明。
(四)开店计划(拟开设的门店清单)。
(五)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任职证明和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技术资格证书。
(七)计算机管理制度及软硬件设备条件说明。
(八)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受理岗位职责 对已按要求提交了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的申请,须即时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对因不能提交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暂时无法受理的,以《告知通知书》的方式一次性告知具体要求。
受理时限 1个工作日
二、审理
审理岗位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发行管理处处长
审理标准 设立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者从事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一)有企业的名称和章程。
(二)符合连锁经营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有10个以上直营门店。
(三)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四)有与适应连锁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专业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出版专业技术资格。
(五)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其中样本店的经营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六)具备计算机管理条件。
审理岗位职责 提出审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定。
审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三、审定
审定岗位 市新闻出版局主管发行业副局长。
审定标准 申请设立的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符合法定审批条件。
审定岗位职责 决定是否批准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并在《设立出版物发行企业申请书》上签署意见。
审定时限 5个工作日。
四、告知
告知岗位 市新闻出版局发行管理处受理人员。
告知标准 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审批进度和结果并予以实施。
告知岗位职责
(一)批准设立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的,制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告知申请人持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
(二)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按规定将审批文件、材料整理归档。
告知时限 4个工作日
BJXSACB004-2-2006 地方性出版物连锁经营
企业变更程序
审批项目名称
地方性连锁经营企业变更程序
审批项目编号 BJXSACB004-2-2006[北京行审A(审批)类出版002]
审批项目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审批收费依据
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 1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受理岗位 市新闻出版局发行管理处受理人员。
受理标准 申请人应当提交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市新闻出版局规定):
(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和营业执照。
(二)地方性连锁经营企业改变名称、经营范围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企业的,还应提交《出版物发行企业变更申请书》。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还应提交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受理岗位职责 对已按要求提交了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对因不能提交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暂时无法受理的,以《告知通知书》的方式一次性告知具体要求。
受理时限 1个工作日。
二、审理
审理岗位 市新闻出版局发行管理处处长。
审理标准
(一)地方性连锁经营企业改变名称、经营范围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企业,依审批程序办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二)地方性连锁经营企业改变其他登记事项的,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后,向原审批部门备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审理岗位职责 对地方性连锁经营企业改变名称、经营范围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地方性连锁经营企业的,提出审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定。
审理时限 3个工作日
三、审定
审定岗位 市新闻出版局主管发行业副局长。
审定标准 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审定岗位职责 决定是否批准地方性连锁经营企业改变名称、经营范围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地方性连锁经营企业,并在《出版物发行企业变更申请书》上签署意见。
审定时限 3个工作日
四、告知
告知岗位 市新闻出版局发行管理处受理人员。
告知标准 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审批进度和结果并予以实施。
告知岗位职责
(一)地方性连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活动的,在受理当日即时登录“出版物发行企业变更(或终)止登记表”,收回《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定期通报工商行政部门。
(二)地方性连锁经营企业在工商行政部门变更其他登记事项后,到我局备案的,登录“出版物发行企业变更(或终止)登记表”,换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三)批准地方性连锁经营企业改变名称、经营范围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地方性连锁经营企业的,登录“出版物发行企业变更或终止登记表”,换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告知申请人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四)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五)按规定将审批和备案的文件、材料整理归档。
告知时限 3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