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逃避兵役的该负什么法律责任_传谣者应该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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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逃避兵役的该负什么法律责任
(一)适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教育不改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其处以当地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二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1.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2.拒绝、逃避征集的;
受到前款处罚的适龄公民,仍然有义务服兵役。
有第(一)款第2项行为,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
(二)入伍后逃避服兵役,造成严重影响,被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裁定作退兵处理或者被部队除名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取消其家属的军属待遇,收缴全部优待金;有关单位不予复工、复职、复学;两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其中被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裁定作退兵处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其处以当地、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三)转借、涂改或者伪造兵役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其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干元以下罚款。
(四)有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二干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完成征兵工作任务的;
2.拒不配合有关单位对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政治审查和体格检查的;
3.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
4.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以及采用其他手段庇护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5.明知是拒绝、逃避征集或者入伍后逃避服兵役被部队退兵、除名的,仍为其办理出国、复工、复职、入学手续的。
(五)适龄公民在兵役登记、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期间,所在单位不视为出勤或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有关单位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分配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拒绝接受安置的人数,以每人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当地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缴费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征兵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高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妨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2.采取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阻挠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
3.其他扰乱兵役工作秩序的;
(九)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实施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区)兵役机关具体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