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贪污调查局体制浅析_新加坡贪污调查局局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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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加坡贪污调查局体制
——对我国廉政建设的启示
新加坡是亚洲四小龙之一,他的廉政在亚洲也是首屈一指。下面我们来看一组数据:这个是2014年透明国际公布的世界各国(地区)清廉指数排行,新加坡排名第七,12、13年都是排名第五,2010年排名第一,这个是2013年亚洲清廉指数排行,新加坡几年来一直蝉联第一,中国排名第九,下面是中国历年来在透明国际上的排行,今年是排名100,12、13都是80名。为什么新加坡在廉政建设上能有如此成效,当然离不开赫赫有名的贪污调查局。下面我们就分三块内容来简要介绍新加坡的廉政建设。一.新加坡艰难坎坷的反腐之路
(一)“东南亚之癌”—— 战后东南亚诸国的腐败和政府效率低下问题
二战结束到60年代中期,东南亚许多国家独立。由于种种历史的与现实的原因,这些新兴的独立国家中,贪污腐化等问题随权力滋生,当时的东南亚腐败程度尤为严重。
在人民行动党执政以前的新加坡,社会秩序极为混乱。李光耀对此有如下论述:“腐化到处盛行,从官僚政权的最高级到最低级!腐化已成为当权人物的一种生活方式。”
李光耀等人民行动党的早期领导人严厉指出“如果任何一名官员被发现拥有无法解释的财富而又不能提出非贪污得来的确证,他的全部财产是可以被没收的。一定要有处罚,不然贪污者便可逍遥法外。”在这种环境下,人民行动党甚至把反腐败作为竞选口号,提出了“铲除贪污”的竞选纲领,并赢得了人民的支持。
(二)新加坡贪污调查局简史
贪污调查局成立比新加坡独立早。在没有贪污调查局的时候,任何有关腐败的申诉、所有新加坡的反贪污查处工作都是由警察部队中的反贪污小组负责。可
是反贪污小组的反腐败效果不明显。当局认为这是警察队伍权力不够大的原因。因此,1952年,还没有独立的新加坡成立了贪污调查局。单独独立设立贪污调查局是为了赋予贪污调查局警察没有的独立权力。制定于1960年的《防止贪污法》赋予贪污调查局极大的权力,并规定了保障这些权力行使的具体措施。此后又根据实践的需要多次对《防止贪污法》进行修订,不断扩充贪污调查局的职权,强化反贪污的侦查职能及手段,使贪污调查局逐渐成为一个强力的反贪执法机构。1970年起,新加坡贪污调查局直接隶属于总理公署,其局长由总统根据总理的提名任命,工作由总理直接领导,对总理负责。
为什么新加坡在廉政建设上能有如此成效,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新加坡的贪污成本很高。新加坡对贪污、贿赂的定义非常宽泛,包括任何看得见和看不见的“有价值的物品”,没有国内所规定的5000元起刑点,接受或赠予1元都算受贿或行贿,甚至口头贿赂也一样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新加坡一位警察在监狱工作,一位服刑犯请他买条香烟,送给他15元钱。查出来后,这个倒霉的警察不但被开除,还被判3个月徒刑,更严重的是公积金全部被撤销。无独有偶的是,2009年,曾经有一个人为了免交交警的罚款,私下塞给交警20元钱,结果被交警举报,被判入狱3个星期。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新加坡不以死刑作为治贪的最严厉手段。在新加坡,一名贪污犯可被罚款10万新元,最高可判坐牢7年,或两者兼施。虽然刑罚似乎不够重,但正是因为还有取消公积金等严厉措施,新加坡的公务员几乎没人敢冒这个险。
国内曾经有“59岁现象”,这种现象在新加坡几乎不可想象。由于实行公积金制度,公职人员越是接近退休年龄,公积金户头的存款也就越多。而一旦因为贪腐而坐牢,哪怕1天,辛辛苦苦存了一辈子的公积金,包括养老金就将全部丧失。所以,在新加坡,越是临近退休年龄的公职人员,越是不敢贪。
当然,如此巨大的贪污成本必然需要体制的支持,下面就简要介绍下新加坡贪污调查局的体制。二.贪污调查局体制浅探
(一)贪污调查局的特权
1、逮捕权。反贪污局局长和特别调查员可以不用逮捕证逮捕任何涉嫌贪污受贿的人,以及任何遭到指控,掌握可靠情报和被怀疑与违反反贪污法令有关的人。
2、特别调查权。即:经检察官以命令授权,贪污调查局还可以行使调查任何银行帐目、股份帐目、购买帐目、开支账目和其他帐目以及任何银行中的保险寄存箱等特别调查权,并有充分的权力要求任何人披露和提供被要求提供的所有或任何一种信息、账目或物品,任何人如果不向贪污调查局披露此种信息或不提供此种账目、文件、物品的,即构成犯罪,应处2000新元以下的罚金,或者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两罚并处。
3、搜查权和扣押权。有权入屋搜查,没收被认为是赃物或其他罪证的任何银行存款、股票或银行保管箱等。有权进入各部门、机构,要求其官员、雇员及其他任何人提供所需的任何内部资料。有权要求任何人根据授权官员的要求披露或提供有关情报或账户文件物品。这些调查不但可以向涉嫌违法者本人调查,还可以调查其妻子儿女。
4、秘密跟踪、监视权。即贪污调查局的探员有权对所有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跟踪,暗地调查其活动,如果发现可疑或违纪行为探员有权用秘密拍摄的方式收集证据。
5、不明财产检查权。新加坡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根据《公务员行为准则和纪律条例》的规定,公务员初次出任公职时和每年的1月2日,必须就个人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和股票、债券等投资,以及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员的财产、投资状况向上司申报并进行公证。贪污调查局可随时调阅公务员在法院公证处的财产申报材料副本,对公务员的任何不明财产进行检查。
(二)贪污调查局的领导体制和监督
新加坡的贪污调查局独立于三权之外。从1970年以来贪污调查局就归由总理公署直接管辖。根据新加坡的反贪污法,总统直接任命贪污调查局局长,有权根据需要任命贪污调查局的副局长以及一定数量的助理局长和特别调查官,可以设立不同级别的助理局长和特别调查官。贪污调查局局长由总理直接领导,对总理负责。在行事其职权方面可以说不受其他任何机关的限制。
贪污调查局权力如此之大,按照常理,有权力就有监督,其监督方式,除了总理自上而下的管理和监督以外,主要的就是其他机关的公务员对贪污调查局的监督。贪污调查局在秉公执法的同时也得罪了许多人。因此它不可避免地遭到了他们“不遗余力”的“监督”。前贪污调查局局长杨温明说:“几乎每个人都虎视眈眈地盯着我们,随时随地都在注意我们的行动,稍一不慎就会有人告我们。因此,贪污调查局的工作人员总是小心翼翼。”
(四)贪污调查局制度的软肋
贪污调查局在新加坡反贪污方面的效率很高。同时也有它的软肋。主要就是局的权力过大,集权程度又过高,因此导致相当大的人治特色。
贪污调查局的领导体制是独立于三权之外,由总理直接领导。加上贪污调查局的种种特权,使得贪污调查局更像是一个总理的私人组织。这在总理本人励精图治,坚决肃贪的情况下贪污调查局确实能发挥非凡的反腐功效。
可是,毕竟贪污调查局是总理领导的。对哪些人进行调查是由总理决定。所以可以想象,如果换了一个自己也有某种“难言之隐”的总理来领导贪污调查局呢?那他必然不会同意贪污调查局查到底。与其说贪污调查局的权力大,不如说是领导贪污调查局的总理的权力大。如果总理本人腐化,贪污调查局的功能立刻大打折扣。可以说,贪污调查局制度是建立在对总理的“诚实推定”的基础之上。
李光耀对新加坡的这种制度设计也承认是一种精英政治,对掌握公权力的人要求很大,他说:“以为任何人被选为国家领袖,新加坡都会继续生存的想法是愚蠢的。”
因此,贪污调查局制度,实际上有将肃贪寄希望于总理一人能严于律己上面的成分。这是新加坡贪污调查局制度最大的软肋。三.我国廉政建设如何借鉴新加坡的贪污调查局制度
国内曾一度有过研究新加坡的高潮,但是后来高潮过去了。似乎普遍认为新加坡的贪污调查局只适合这种小国寡民的国情。而且毕竟其中有较多的人治成分。而我们的目标是法治社会。
其实,就目前的情形而言,贪污调查局制度在一定程度内还是有很大的借鉴意义的。关键是该借鉴哪些部分,怎么借鉴。
目前中国,正在走向法治,但是不可否认人治的传统还难以迅速克服。因此,新加坡这种偏向人治的贪污调查局体制可以有限地借用,哪怕是暂时缓解一下国内腐败的嚣张气焰也好。现在中国的体制改革,很大程度上仍然是由政府推动,改革的进程基本上由政府本身决定。所以在这种时候,要想根治腐败,很大程度上还是取决于政府本身的决心。既然反腐败是现阶段的重要任务,那么,哪怕是暂时地借用贪污调查局体制也未尝不可。
贪污调查局体制中最值得借鉴的是统一的两方面,即限制公务员的隐私权和扩大贪污调查机构的调查特权。
关于限制公务员的隐私方面,新加坡的做法是要求公务员进行财产申报,并且在日志上记录自己的行为。在办公时间有人来访,必须详细记录来访者身份姓名还有来访事由。日记本必须随身携带,不允许乱丢乱放,不得遗失。每周一上班时要将日记本送交主管官员检查,查完后签名送还。
任何公务员出任之前必须申报个人财产,否则不得进入公务员队伍。任职以后的公务员财产有变动,应主动填写财产申报清单并写明变动原因。贪污调查局可以随时调查。
因此,新加坡公务员的一切行为几乎都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简直毫无隐私可言。这些看起来甚至有些不尽人情,然而公务员的形象对外代表着国家的尊严,对内代表着政府的权威。两者关系着新加坡的国际地位和社会稳定。因此,公务员的隐私只好做出一点牺牲。这是一种现代民主限权政府的要求。
隐私权限制的另一面就是贪污调查局的特权。正如上文所说,贪污调查局有权对公务员进行行为跟踪并秘密录相,而这些录相将成为对违纪者进行处罚时最有力的证据。按照一般的刑事诉讼理论,证据没有合法性是不能在出庭的时候拿来利用的,至少其使用要受到很大限制。而在新加坡,对公务员的违纪行为这条原则久不被遵守了。当前我们国家领导人非常重视廉政建设,也表现出了反腐倡廉的决心,而廉政是一个必须完善又要通过不断探索实践来加强的的政策,相信我们在吸取各方经验的基础上再结合自身实际,定能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廉政建设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