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论课程寒假社会调查_概论课程社会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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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论课程2012寒假社会调查

个体,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经验和面临

问题

指导教师:张冠军

级:机械

名:迪力夏提

10-3班

高博 侯健 胡重阳 李保震

个体,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经验和面临

问题

姓名 学号 班级 迪力夏提 2010052306 机械10-3班

高博 2010052307 机械10-3班

侯健 2010052308 机械10-3班

胡重阳 2010052310 机械10-3班

李保震 2010052311 机械10-3班

内容摘要:我们通过观察和走访了解到沂堂镇、清远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现状,并发现个体私营经济中存在着一些问题才导致这种状况。我们通过上网、看文献等方式总结出一些结论并给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个体私营、发展状况、技术创新

个体,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经验和面临问题调研

一、调研时间:

2012年1月13,14日

二、调研地点:

沂堂镇、清远市。

三、调研的对象:

个体企业,工商局等。

四、调研目的:

通过这几天的参观实习和调研,对各种类型的个体私营的观察,并对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增加关于个体私营经济的知识,进一步了解并认识到个体私营中存在的问题,了解我国个体私营的现状。

五、调研的方法:

采访、上网查询、查看政府资料、上街走访个体私营。

六、调研的过程:

去市政府采访相关人士问他们清远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现状,以及问个体企业现在经营环境咋样,走访个体企业看看他们的。

七、调研内容:

一、清远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现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尤其是建市以来,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个体和私营企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把发展个体和私营经济摆上了历届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同时根据清远市的实际,制定了《清远市加快发展个体和私营经济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补充规定》。各县、市、区政府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开始,每年都进行一次评选、表彰和奖励先进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使清远市个体私营企业得到了健康持续的发展,企业数量明显增多,少数企业规模明显扩大,一些企业的经济实力也逐步增强。截止2004年3月底,全市共有个体工商户66648户(不含持有临时营业执照部分,下同),从业人员102735人,注册资金157900.52万元,户平均注册资金2.37万元;私营企业2584户,从业人员42596人,注册资金518742万元,户平均注册资金200.75万元。其中,私营企业注册资本在100—500万元的有580户;500—1000万元的有125户;1000万元以上的有96户;1亿元以上的有1户。

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为解决社会就业拓展了广阔的空间,成了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有效渠道。全市有14.5万多人从事个体私营光彩事业。去年,全市的个体私营企业上缴税收5亿1千多万元,占全市财政收入的30.1%。有些市、县、区个体私营企业的纳税金额已占当地财政收入的三分之一甚至半壁河山。个体私营经济开始成为全社会成年人(不含国家公务员)都可以参与的行业,成了百姓经济。一些有文化有知识的大中专毕业生、博士研究生、出国留学人员等高学历人员,已经选择了这个行业以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和聪明才智。这是对清远市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极大贡献。

二、沂堂镇民营经济发展现状

沂堂镇位于苍山县东北部,离县城18公里,东与临沂高新区、罗庄经济开发区相邻,距东206国道300米,京沪高速罗庄出口5公里,临沂飞机场30公里。全镇总面积75.45平方公里,辖32个行政村,4.3万人,6.3万亩耕地。2006年,全镇民营企业发展到240家,其中规模企业16家,完成产值6.5亿元,实现销售收入5.8亿元,从业人员达到6000多人。

民营企业主要分布在镇驻地及东部工业园区,初步形成了生化、陶瓷、新型建材、蔬菜食品、畜牧养殖等五大支柱产业竞相发展的产业格局。生化产业龙头企业为天发生化公司,主导产品硫酸软骨素,全部销往美国市场,产品供不应求,预计2007年实现销售收入1.2亿元,上缴税金480万元;陶瓷产业是民营经济的支柱产业,分为日用陶瓷和建筑陶瓷两种。日用陶瓷企业主要有福顺、祥瑞、天丰、龙岳、展华、丰润等6家,其中天丰精瓷畅销国内各大城市、东南亚各国;建筑陶瓷主要有双森、华伟、巨昌等3家企业。目前,丰润巨昌2家陶瓷企业因资金问题处于停产状态,双森建陶是今年新上项目,项目总投资8000万元,自开工到竣工投产仅用4个月时间,建成了江北最大的环保型高档内墙砖生产线;新型建材产业是最具有潜力的产业,具有非常广阔的发展空间,主要企业有天美、奥宇、永福、金华等6家;蔬菜食品产业是发展较早的民营企业,龙头企业有荆华、力发等9家蔬菜保鲜贮藏企业和颐馨园食品1家饮料生产企业,颐馨园食品公司因企业手续及资金问题处于停产状态;畜牧养殖产业主要是以山东六和苍山第一养殖厂为龙头的肉蛋鸡养殖业。

目前,全镇拥有日用陶瓷生产线8条,建筑陶瓷内墙砖生产线6条;全镇民营企业年生产能力为硫酸软骨素400吨、日用陶瓷1亿件、内墙砖800万平方米、页岩砖2亿块、纸面石膏板2000万平方米、蒜苔贮藏700万斤、肉鸡出栏100万只;有3家民营企业拥有自营进出口权,4家民营企业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

八、调研结果的分析:

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着一些问题:

近几年我国个体私营经济在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

表现在主观方面的问题有:

(一)个体私营企业主和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一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的文化素质普遍偏低,高中以上学历的不到一半。他们比较难以接受新事物、新技术、新工艺。二是经营管理方式落后。个体工商户大多数是家庭式管理,“夫妻厂”、“夫妻店”、“兄弟姐妹店或厂”,小打小闹,缺乏创新能力和做强做大的竞争意识,普遍存在小富即安的小生产者思想;大多数私营企业生产经营面窄、产品的档次低、品种单调、技术、设备落后,有的还停留在小作坊的手工操作上,没有能力和水平做强做大自己的企业。

(二)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有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明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同时为了牟取非法利润,又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提供劣质服务;有的不讲信用,偷税漏税、故意拖欠货款和贷款。还有一些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怕增加经济负担,欺骗政府有关部门,少报雇佣的从业人员,侵犯自己员工的合法权益,不给或少给他们买社会保险。表现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个体私营企业档案的统计资料中,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填报的从业人员的人数要比其开业后实际雇请的从业人员人数少得多。

(三)科技含量低,缺乏高新技术项目,难以适应市场需求。由于长期以来靠资源优势新上的资源型、劳动密集型等粗放型项目,产品档次质量不高,销路不畅,不能与大的市场竞争,影响了企业的效益,企业缺乏新产品开发的能力,造成恶性循环

表现在客观方面的问题有:

(一)党和国家支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政策落实还不是很到位。国务院办公厅2000年8月24日转发了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广东省委、省政府在1999年8 月18日、2003年3 月19日先后作出了《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2003年9月29日又出台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关十二个配套文件,但在实际运作上有相当部分还难以兑现。如在个体私营经济的有关政策及其合法权益的保护方面,还未能做到一视同仁,没有形成公正、平等的政策法律环境。国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对国有企业投融资、进出口配额、组建股份制企业及上市的政策、法规还没有修订完善,而对个体私营经济目前又没有一套完整有效的政策、法规,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一些规定和措施具体执行起来往往偏向经济实力较强较大或者有关系的私营企业,大多数小企业则难以享受。如果这些企业需要支持,只好花钱走后门或者挂靠其他有条件享受的企业名下,才能实现自己的目的。有些政府及其部门的领导虽然已经从思想上认识到个体私营经济的重要性,但偏爱大的私营企业和自己关系好的企业,对大多数个体私营企业则停留在口头上和文字上的支持、关心。多数个体私营企业只能靠自身滚动发展,他们既没有过去国有企业可以得到政府领导的支持关照,也没有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那样的贷款优惠,更没有通过证券市场直接融资的便利条件。由于缺乏公正、平等、便利的资金市场,个体私营企业用于投入生产经营的资金往往要以高于国家银行的贷款利率向亲朋筹借而来。

(二)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三乱”现象时有发生。一是有的政府部门把个体私营企业当作是块肥肉,总是想方设法向他们伸手收取费用,虽然收取的费用上缴财政,但他们仍可得到比例分成的好处。在基层,社会乱摊派的现象较为普遍,因为人缘熟悉不好拒绝,也不便投诉,这种行为较难发现,更难得到有效的制止。二是个体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仍然难以得到保护。虽然《广东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已颁布施行,但一些个体私营企业主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被侵犯的事件仍时有发生。他们的合法权益被侵犯后,有的为谋求安全,只好忍气吞声,甚至采取破财消灾的不当做法借以躲避。

(三)行业发展不平衡。由于政府对民营投资的产业政策指导不够,清远市个体私营企业从事的行业,主要集中在商业、饮食业,投资工业方面也多数集中在传统的小作坊式生产,并且以劳动密集型、低技术的行业为主,经营领域不宽,经营形式较为传统。这种情况,很难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形势的要求。

(四)个体私营投资进入领域仍然存在“禁区”。民营资本在市场准入方面仍存在政策或人为设置的“禁区”,一是投资从事电力、交通、环保等基础设施领域进入的很少。二是从事金融、通讯、医疗卫生的也不多。三是从事轿车等大型制造业的基本没有。

(五)个体私营企业开办的前置条件设置仍然很多,而且苛刻,在一定程度上妨碍着他们的发展。如消防部门规定,经营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都要办妥消防设施验收合格才能允许领取营业执照。而镇政府所在地以上的城市,过去建的房屋和街道普遍不符合今天的消防要求,街道上甚至还没有消防设施,个体私营企业要开业却无法得到消防许可。在这些老地方经营的企业,他们进行企业年度检验时也碰到消防问题而无法通过年检。即使现在的房屋建筑已经按照消防要求建设了,但在一幢楼房的首层里租用一间作经营场所,消防部门不管他经营什么商品或从事何种行业,都一律硬性规定要办理消防审批手续,尚未开业就要花这么多钱进行消防设施建设。这无疑增加了企业的经济负担。

(六)土地问题对民营经济发展造成很大障碍。由于土地大多属于基本农田,民营企业占地问题大部分通过业主与村委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目前,由于受国家基本农田保护政策这条“硬性”指标限制,不少前来考察的意向中企业由于土地问题,不得不另寻他路,当地政府也“爱莫能助”。

八、结论与建议:

(一)各级政府要大力构建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要一视同仁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成分,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种优惠政策。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今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指出,各级政府要抓紧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规和政策,落实放宽市场准入的措施。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落实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优惠政策,才能更实在地支持他们的发展。

(二)加强对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的宣传指导,组织、引导个体私营经济调整好产业结构,进行产业组织创新和技术创新,进行企业的整合和发展,解决企业间的过渡竞争和企业规模小、产品质量差异的问题。清远经济欠发达的主要原因是工业基础薄弱、企业规模小、现代化技术和管理水平低。市委、市政府确定了清远以生物制药、纸业、电子、陶瓷、建材、化纤,“名、优、稀、特”农产品种植和加工等企业或产业作为全市工业和高科技的发展重点,因此,要增创清远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新优势,必须注意引导个体私营企业转向重点发展的工业。

(三)进一步拓宽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建立和完善金融服务支持体系。要进一步深化国有银行体制改革,修订和完善投融资政策,改变国有银行投资方式的“感情偏好”,把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都纳入信贷计划管理之中,提供各种金融服务。要打破国有金融的垄断局面,支持组建私营中小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和社区银行,加大面向个体私营企业的投资力度。要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收购、兼并、参股等方式参与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使国有企业改革和民营经济发展互动推进,相得益彰;建立和完善民营企业创业投资及民营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运行机制。

(四)全面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让个体私营企业得到更多的发展空间。《行政许可法》即将实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已经进行了系统的学习培训,也都在抓紧清理原来制定的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政策和部门规章。当前和今后就是要坚持除国家法律禁止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的商品和行业外,其余 一律放开经营。

(五)切实保障个体私营经济的合法权益。要认真贯彻落实《宪法》,切实保障个体私营企业的合法的人身权、私有财产权。

(六)进一步改进对个体私营经济的服务与管理。一是要强化对个体私营经济的服务,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发展经济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做强做大。二是要强化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使其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做到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公平竞争。三是强化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监管,严厉查处各种违法经营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四是充分发挥个协、私协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作用,教育广大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爱国、敬业、守法、自律,不做损害国家利益、损害消费者利益、损害自己利益的事。

(七)抓创新,增加民营经济新的增长点。要充分利用好当前国家重视自主创新的良好机遇,引导民营企业走产学研的路子,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提升产品档次,积极与国际接轨,走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路子。在此基础上,要引导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名牌意识,争创省内、市内优质名牌,切实增加民营经济新的亮点。

(八)抓人才,为民营经济发展添薪助燃。一是定期邀请苍山、沂堂籍在外务工、经商的各界人士回家乡考察,激发他们对建设家乡的热情,争取他们的投资;二是组织镇内企业积极参加各类人才市场、大专院校人才交流会,对专业技术人才不仅要高薪聘用,还要从生活条件、工作环境、科研经费、劳动保障等各方面创造好的环境,想方设法留住人才;三是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党政事业单位大中专毕业生到企业挂职锻炼,为民营经济发展搞好服务;四是引导民营企业破除家族式企业管理模式,推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九、参考文献目录:

一、《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二、《广东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三、《行政许可法》

十、附件:

《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大对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类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大力推进结构调整

(一)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当前经济结构调整的有利时机,大力推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认真执行已颁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鼓励先进,淘汰落后。当前,国家扶持的重点是:科技型、就业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出口创汇型、社区服务型等中小企业,使之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档次、增加产品品种,满足市场需求。对那些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污染环境、浪费资源,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中小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关闭。

(二)简化中小企业设立审批程序,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有关部门不得在企业进行登记注册前设置前置审批条件。研究探索中小企业破产与清算的简易程序,逐步建立企业督促、风险预警、债务重整和依法破产等制度。

(三)坚持发展大企业大集团与扶持中小企业并举的方针,鼓励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形成与大企业大集团分工协作、专业互补的关联产业群体。着力扶持“优强”中小企业发展,不断总结推广不同类型中小企业的发展经验和典型模式。

(四)加大对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中西部地区地方政府可在规定权限内给予财政、税收和土地使用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以鼓励和吸引国内各类投资者以及外商到中西部地区投资创办中小企业。

二、鼓励技术创新

(五)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采取设立风险投资基金等必要措施,在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等方面,对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予以有效扶持。

(六)在充分发挥现有各类科技。工业园区带动、辐射功能基础上,研究总结区域性、行业性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机构的成功经验,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号)精神,加快培育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地和产业化基地。

(七)鼓励社会各类投资者以技术等生产要素投资创办中小企业,其作价金额可占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已改制的国有、集体中小企业,可将企业净资产增值部分按一定比例作为股份,奖励有特殊贡献者。

三、加大财税政策的扶持力度

(八)各级政府要根据财力情况,安排一定的资金投入,重点用于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和创业资助、科技成果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贴息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九)各类中小企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按规定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具体办法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创办中小企业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为鼓励中小企业更快发展,要抓紧研究减轻工业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办法。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四、积极拓宽融资渠道

(十)鼓励和支持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合作金融机构等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鼓励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在注意信贷安全的前提下,建立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在保证贷款质量的同时,切实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例。鼓励政策性银行在现有业务范围内,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前景、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中小企业的发展。

(十一)继续扩大中小企业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银行要根据中小企业的经营特点,及时完善授信制度,合理确定县级行贷款审批权限,减少贷款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要积极研究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服务项目,进一步改善银行对中小企业的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金融服务。

(十二)逐步扩大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逐步放宽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的条件。选择有条件的中心城市进行企业法人间的中小企业产权交易试点。引导、推动并规范中小企业通过合资、合作、产权出让等方式利用外资进行改组改造。

(十三)鼓励社会和民间投资,探索建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公司,以及风险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和撤出机制。有关部门要严格风险投资的市场准入和从业资格管理,规范风险投资的市场行为,充分发挥政府对风险投资的导向作用。各级政府部门均不得直接从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业务。

五、加快建立信用担保体系

(十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以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中央、省、地(市)信用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的准入制度、资金资助制度、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行业协调与自律制度。

(十五)要选择若干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担保与再担保试点,探索组建国家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在加快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同时,推动企业互助担保和商业性担保业务的发展。对于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必须实行政企分开和市场化运作,并一律纳入地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各级政府部门一律不得操作具体担保业务。

六、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

(十六)各级政府要转变对中小企业的管理职能,推动建立以资金融通、信用担保、技术支持、管理咨询、信息服务、市场开拓和人才培训等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并对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及政策支持。要推动中小企业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的发展,建立有效的执业标准和监督机制,强化监管,实现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

(十七)各级政府要从本地实际出发,结合科技体制改革,鼓励和支持各类科研单位改制为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中介机构;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各类商会等机构,积极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服务,并通过技术洽谈、专利和零配件招标、人员培训等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创新和科技产业化方面的服务。

(十八)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逐步建立健全向全社会开放的中小企业信息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获取政策、技术、市场、人才信息等提供方便。在有条件的地区可进行中小企业电子商务试点,为降低中小企业市场开发成本创造条件。

(十九)采取政府引导、行业辅导、企业互助和企业自我培训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现有管理院校、培训中心等力量,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投资咨询和职业技能培训等。逐步建立经理人才测评与推荐中心,发展完善中小企业职业经营者市场。

七、创造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

(二十)积极改善中小企业的经营环境。各级政府要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依法认真清理各种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有利于各类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促进本地区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二十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要逐步取消县(市)国有、集体中小企业上交管理费以及城市供水、供气的增容费和供电增容费(贴费)的有关规定;降低中小企业贷款抵押品登记收费标准。各地要加强对已取消收费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提出减免本地区中小企业费用的具体措施。对巧立名目、变相增加中小企业负担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各级政府应创造条件,鼓励大企业将部分产品及零配件生产分包给中小企业。同时,要坚决取消各类地方保护主义措施,创造有利于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十二)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加快由审批制向资格登记备案制的过渡,帮助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办理相关手续,为中小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创造条件。中小企业特别是出口高新技术产品的中小企业可享受《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鼓励扩大外贸出口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1号)的有关优惠政策,鼓励外商独资或参股创办中小企业。

八、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三)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战略任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工作,要坚持放开搞活与扶持发展并举的方针,以市场为导向,以扶持、服务为宗旨,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各地要从全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负起责任,做好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协调工作。

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由国家经贸委牵头,科技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等部门参加,成立全国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经贸委。各地要结合地方机构改革,理顺中小企业管理体制,尽快明确中小企业管理机构,推动本地区中小企业的发展。

(二十四)有关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提出客观反映中小企业实际情况的统计指标体系和中小企业标准。

(二十五)本意见适用于城乡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和个人独资等各类中小企业,具体实施办法由全国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制定。

《广东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来源:市个私协会 2011-06-21

(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改)

第一条 为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个体工商户和驻营企业应当守法经营,依法纳税,文明经商,公平竞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个体、私营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新闻传播媒介应当对损害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维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对其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或以其他手段侵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享有市场准入的平等待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提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经营申请,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审批手续。私营企业可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按规定取得进出口权或在境外投资办企业。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生产经营中所需的生产资料、贷款和社会服务,应当与公有制企业同等对待。第十条 经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和私营企业的名称受法律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独立自主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依法招聘员工,决定用工条件、形式、数量、期限;依法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权拒绝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各种收费、罚款、赞助和摊派。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因国家建设需要提前收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拆迁地上建设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妥善安置和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经营场地及其设施。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考试或评审的,由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所在的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工商业联合会、民营科技企业协会向人事管理部门填报有关材料,人事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考或评审手续。人事管理部门对通过资格考试或评审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颁发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向所在地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科技成果鉴定,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专家鉴定。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开发列入国家和省级计划的新产品,按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的人员因商务、学习考察、短期培训、技术交流等事务需要出国(境)的,经所在的市、县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工商业联合会签署意见,向户口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出国(境)证件;经聘用一年以上并在其从业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所在地办理了“暂住证”的人员,可向从业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出国(境)证件。因公务需要出国(境)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国(境)证件。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子女入托和义务教育纳入社会发展规划。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吸收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子女入学、入托,应当按政府规定收费,不得乱收费。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是合法经营凭证,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缴或者吊销。

第十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进行年检(验照),不得附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条件。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购买有价证券和订购书籍报刊杂志。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评比、评优、达标等活动强行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费、变相收费或要求赞助。

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费时,应出示《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按规定开具由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或发票,并如实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缴费卡》上填写收费项目、收费金额、收费单位和收费员姓名。凡不按规定开具收据或发票,或者不按规定填写《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缴费卡》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以拒缴。《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缴费卡》由省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凭营业执照领取缴费卡,发放单位不得收取工本费以外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其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举、投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部门在接到检举、投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检举、投诉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职责,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或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工商业联合会应维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接受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投诉、咨询,协调处理有关投诉、咨询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侵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法权益拒不改正的,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工商业联合会应向违法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和违法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并答复报告人。

第二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的上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强制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购买有价证券和书籍报刊杂志的;

(二)强制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违法收费、摊派或要求赞助的;

(三)收费时不开具由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或发票的;或不如实填写《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缴费卡》的;

(四)年检(验照)时附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条件的;

(五)越权扣缴、吊销营业执照的;

(六)占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资金和物资的。

第二十七条 市级以下人民政府违法设立收费项目,或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进行摊派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责令如数退还,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违法设立收费项目,或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进行摊派的,由其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责令如数退还,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挪用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的资金,擅自用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的资产为自己或他人提供担保,侵占、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合法财产,以及以其他方式侵犯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财产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行政,侵害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侵害个体工商户或者私营企业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三节 期限

第四节 听证

第五节 变更与延续

第六节 特别规定

第五章 行政许可的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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