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考行测法律常识备考之刑法50条(二)_国考行测如何备考
国考行测法律常识备考之刑法50条(二)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国考行测如何备考”。
2018年国考行测法律常识备考,2014年10月20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今天,华图教育的李钰和黄利粉老师就为大家细数2018年国考必备的刑法常识吧。注意奥,刑法常识有五篇连载文章奥。
刑法常识50条(二)
第11条 国际罪行有:灭绝种族、海盗、反人类、恐怖组织、劫持民用航空器。
第12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13条 犯罪客体是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第14条 犯罪客观方面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侵犯某种客体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诸客观事实特征。具体包括:危害行为(作为和不作为);危害结果: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第15条 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16条 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第17条 犯罪客体是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第18条 犯罪客观方面具体包括:(一)危害行为(作为和不作为);(二)危害结果;(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四)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第19条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第20条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法律一直以来都是国考常识考试的必考科目,各位考生可要认真看奥,最后华图教育李钰和黄利粉老师预祝各位考生在2018年国考中取得好成绩,洋洋得意!记得还有连载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