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黄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_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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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黄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服务中心各窗口单位的管理,促进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以下简称行政服务事项)的实施,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应当坚持公正、便民、高效、廉洁的原则,为行政服务事项承办单位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规范优质服务。
第三条 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实行窗口受理、统一收费、限时办结。
第四条 行政服务事项的承办单位应当将行政服务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数量、办事程序、申报材料、办理期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承诺等在行政服务中心公示。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行政服务中心是政府设立的为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服务事项提供的咨询、服务场所。
第六条 行政服务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服务事项的决定,进驻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行政服务事项少的单位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可以联合设立窗口。凡已确定在窗口受理的行政服务事项,各部门和单位不得另行受理。
涉及经济发展、公共安全以及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服务事项,均应当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
第七条 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机构,为县人民政府派出的机构,负责对行政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其工作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
(二)为办理行政服务事项提供服务;
(三)为联合办理、统一办理行政服务事项进行组织与协调;
(四)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对办理行政服务事项的质量、效率及涉及的收费进行监督;
(五)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培训和考核;
(六)对行政服务分中心建设进行指导;
(七)县人民政府决定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票款分离的收费专窗,办理行政服务事项依法收取的费用直接纳入财政专户或者国库管理。
第九条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应当积极推行电子政务,行政服务事项办理情况应当及时登录行政服务中心办公自动化系统。
第十条 行政服务中心各窗口应当积极开办网上受理和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同时提供现场受理和网上受理两种方式,申请人可自行选择申报方式。
窗口与窗口单位的电子政务网应当互联,行政服务中心的网站与县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网站应当互联,各行政服务分中心网站之间应当逐步链接,统一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设立的专业办事大厅及分中心应当接受县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协调和监督,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的统一考核。
各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单位及分中心之间应当加强信息沟通、业务协作和配合。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窗口受理行政服务事项实行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
窗口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实行首席代表制。首席代表由窗口单位的负责同志或者内设机构的负责人担任,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本单位办理行政服务事项。
第十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对不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行政服务事项,实行“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审查,首席代表核准”的一审一核办理制度;承诺办理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理;对需上报、转报审批的,应当及时上报、转报并联系办理或者代为办理;对不予审批的事项,应当书面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窗口对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服务事项的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四条
同一行政服务申请事项依法由县人民政府两个以上窗口单位实行统一办理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确定其中一个窗口单位为主办单位,其他窗口单位为协办单位;
(二)主办单位窗口负责受理申请,并抄告相关协办单位窗口;
(三)协办单位分别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
(四)主办单位汇总各协办单位审核意见后,在法定期限或者承诺期限内作出决定;
(五)主办单位窗口送达决定或者有关证件。
前款规定的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也可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或者其指定的部门,通过召开相关窗口单位参加的会议,集中进行审核,同步提出审核意见,进行联合办理。
第十五条
行政服务事项办结后,窗口应当将办理结果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送达申请人,并在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公布。第四章 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十六条
窗口单位应当至少配备两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 强的工作人员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在窗口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第十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自觉遵守行政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和窗口单位实行双重管理,业务上由所在单位领导,日常工作接受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对窗口工作人员要定期组织学习和业务培训,增强窗口工作人员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十条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对窗口工作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和人事部门。
第二十一条
窗口单位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奖惩,或者临时顶岗换人的,事前应当征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的意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将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通报窗口单位。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可以通过电子政务信息系 统或现场巡查对窗口办理行政服务事项情况进行检查。并通过设立投诉窗口、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等形式,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办理行政服务事项的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三条
窗口单位要加强对行政服务事项办理情况和窗口 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窗口工作人员因不能胜任工作或有违规违纪行为的,窗口单位应当根据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的意见及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窗口单位及其窗口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提请县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应当进驻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单位而不进驻的;
(二)应当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的行政服务事项而拒不进入或者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后仍在窗口以外进行受理的;
(三)不在行政服务中心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服务事项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六)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服务事项申请或者不予行政服务事项理由的;
(七)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服务事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八)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九)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十一)违反规定擅自收费,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窗口工作人员管理松懈、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二)在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全县各类行政服务专业办事大厅及分中心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
宜黄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服务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机关效能建设,加强对窗口服务的规范化管理,落实工作责任,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对进入中心的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包括收费事项)的受理、审核、审批、缴费、发证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特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提升服务水平,创优我县环境,推进赶超发展。
二、考评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和县政府下发的《宜黄县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进入县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办理的通知》及有关规定为依据。
三、考评对象
宜黄县行政服务中心各窗口(分中心参照执行)。
四、考评内容
主要考核县行政服务中心各窗口部门承办行政服务事项的服务工作、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考勤等,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一)单位重视(15分)
单位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窗口工作,为窗口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得基础分15分。
1、无分管领导负责窗口工作的扣2分;
2、不为窗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的扣2分;
3、窗口存在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的扣2分;
4、进入中心的行政许可和收费项目在中心之外另行受理、送达的扣2分;
5、窗口工作人员及办公设施按要求配齐到位,未到位或未经“中心”同意随意变换人员的扣3分。
(二)服务规范(40分)
窗口部门应按《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和《宜黄县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进入县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办理的通知》的要求,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到行政服务中心工作。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行政执法资格,配备充分授权的首席代表,行政服务事项进行公示;受理行政服务事项实行“首席代表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办理制度的得基础分40分。
1、不具备执法资格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扣2分;
2、无首席代表或首席代表不在窗口正常工作的扣2分;
3、未将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办事程序、法定期限和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中心”大厅内公示的扣2分;
4、不按规定收费,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的,每次扣5分;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超越职权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服务事项不予受理的,每次扣5分;
6、不执行“首问责任制”,对服务对象的咨询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每次扣2分;
7、对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实行“一次性告知”制的;对不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或不予行政服务的事项,未依法说明理由并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的,每项扣2分;
8、不在法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事项的,每次扣3分;
9、不能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将窗口办事和收费等资料进行统计并于每月5日之前交中心备案的扣3分;
10、办事出现差错,每件扣5分。
(三)文明服务(45分)
遵守考勤制度,服务热情、佩证上岗、卫生整洁、说话文明、工作无差错、按规定收费、档案管理规范、资料齐全得基础分45分。
1、迟到或早退每人次扣0.5分,旷工一天每人扣5分。
2、串岗、脱岗,上班期间玩电脑游戏,影响工作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并在大厅内通报批评;
3、窗口工作人员未佩证上岗、工作场所“脏、乱、差”,经指出仍未纠正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4、工作不热情,说话不文明,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引起有效投诉的,扣6分;
5、各窗口必须保证所有办件均登入中心信息管理系统,每发现未登入中心信息管理系统一次扣除2分。
6、窗口档案管理不规范、资料缺失,每起扣2分;
7、不服从“中心”协调,办事拖拉,未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中心”交给的工作任务,每次扣2分;
8、未按“中心计算机管理制度”操作电脑而影响工作的,每次扣5分
9、窗口工作人员违纪违规,发生投诉的经核实,每次扣10分。
(四)其他
1、窗口的好经验、好做法,被县级新闻媒体采用一篇加2分,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采用一篇加4分(最高累计不超过10分);
2、获县级荣誉称号每次加5分,获市级(含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每次加10分;
3、窗口在改进办事程序上,有简化审批程序,完善审批方式,改进审批手段,缩短审批时限措施的每项加2分;
4、被县级新闻媒体批评曝光每次扣10分;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批评曝光的,取消评先资格,扣发当月的考勤奖金;
5、被举报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经核实,每次扣10分。
五、考评办法
1、每月一评比,前5名为流动红旗窗口;年终总考评,以月平均分为基数加上奖扣分后,得出考评分数,前5名为先进集体。
2、实行基础分100分制考核,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从单位重视、服务规范、文明服务三个方面的量化项目进行评比打分,扣分扣完大项分数为止;加分可以突破100分。
3、年度考评以每月考评为依据,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年度红旗窗口单位。
4、考评结果纳入窗口单位年终政府综合目标管理体系。
六、考评执行单位
县行政服务中心具体负责。
宜黄县行政服务中心单位窗口考评
一、考评对象
驻县行政服务中心单位窗口:发改委、财政局(含契税所)、经贸委、林业局(含林权交易中心)、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农机局、国税局、地税局、水利局、国土局、教育局、文体广电局、交警队、农业局、气象局、环保局、安监局、交通局、城建局、城管局、房管局(含交易所)、司法局24个窗口
二、考评项目及分值
(一)单位重视(15分)
(二)办件规范(40分)
(三)文明服务(45分)
(四)奖扣分项
三、扣分项目及评分标准出现下列情况,在相应的项目中实行扣分,直到扣完为止。
(一)单位重视(15分):
1、单位无分管领导负责窗口工作的扣2分;
2、单位不为窗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的扣2分;
3、单位窗口存在困难得不到及时解决的扣2分;
4、行政许可和收费项目在中心之外另行受理、送达的扣2分;
5、窗口工作人员及办公设施按要求配齐到位,未到位或未经“中心”同意随意变换人员的扣3分。
(二)办件规范(40分):
1、不具备执法资格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扣2分;
2、无首席代表或首席代表不在窗口正常工作的扣2分;
3、未将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办事程序、法定期限和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中心”大厅内公示的扣2分;
4、不按规定收费,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的每次扣5分;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超越职权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服务事项不予受理的,每次扣5分;
6、不执行“首问责任制”,对服务对象的咨询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每次扣2分;
7、对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实行“一次性告知”制的;对不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或不予行政服务的事项,未依法说明理由并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的,每项扣2分;
8、不在法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事项的,每次扣3分;
9、办事出现差错,每件扣5分。
(三)文明服务(45分):
1、迟到或早退每人次扣0.5分,旷工一天每人扣5分。
2、串岗、脱岗,上班期间玩电脑游戏,影响工作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并在大厅内通报批评;
3、窗口工作人员未佩证上岗、工作场所“脏、乱、差”,经指出仍未纠正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4、工作不热情,说话不文明,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扣6分;
5、各窗口必须保证所有办件均登入中心信息管理系统,每发现未登入中心信息管理系统一次扣除2分。
6、窗口档案管理不规范、资料缺失,每起扣2分;
7、办事拖拉,未按时按质量完成“中心”交给的工作任务,每次扣2分;
8、未按“中心计算机管理制度”操作电脑而影响工作的,每次扣5分
9、窗口工作人员违纪违规,发生投诉的经核实,每次扣10分。
(四)奖扣分项
1、窗口的好经验、好做法,被县级新闻媒体采用一篇加2分,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采用一篇加4分(最高累计不超过10分);
2、获县级荣誉称号每次加5分,获市级(含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每次加10分;
3、被县级新闻媒体批评曝光每次扣10分;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批评曝光的扣20分,取消评先资格。
4、被举报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经核实,每次扣10分。
四、考评方法
考评采取每月一评比、年终以月平均分为基数加上奖扣分后,得出考评分数。
五、考评执行单位;县行政服务中心具体负责。
六、考核结果纳入窗口单位年终政府综合目标管理体系。
宜黄县行政服务中心
窗口工作人员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为鼓励先进,鞭策后进,规范管理,树立形象,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一、评选对象
中心各窗口工作人员。在中心连续上班3个月以上的方可参加评选;连续上班1年以上的方可参加年度评选。
二、评选原则
坚持公开、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
三、评选内容
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评选。
1、德:(20分)
(1)积极参加中心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及各种会议,得10分。无故缺席一次扣5分;
(2)工作态度热情,微笑服务,文明、礼貌、耐心、细致地解答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得10分。服务对象投诉经查实的扣5分。
2、能:(20分)
(1)工作认真负责,任劳任怨,有一定的处理问题、解决突发事件的能力,群众满意,得5分;
(2)严格遵守县行政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得15分;(3)工作时候讲普通话,文明服务,无差错、无投诉,出现一次差错的扣5分。
3、勤:(30分)
(1)发现有玩电脑游戏、干私活、串岗等现象,每次扣2分;(2)旷工1天扣5分,缺勤1次扣1分;(3)迟到、早退一次扣0.5分;(4)佩证上岗,违者一次扣0.5分。
4、绩:(30分)
(1)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服务对象满意的为10分;不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服务对象不满意的每次扣5分。
(2)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的为10分;不能按时、按质完成工作的每次扣5分;(3)办件及时、高效、无差错的为10分;有服务对象投诉、群众反映强烈的,一经查实每次扣5分。
5、其他
(1)服务对象投诉,经查实的取消当月评选资格。有3次投诉,经查实的取消全年评选资格;
(2)积极向各报刊杂志投稿,被县级新闻单位采用的,每篇加2分;被市级以上新闻单位采用的,每篇加4分(最高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3)向中心提出改进工作方面的合理化建议,经采用每条加5分;(4)凡有群众来信、来电或留言表扬窗口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的,经查实每件加2分。
四、评选方法
1、每季度评选一次,每次10人。年终总评一次,评15人为先进个人。
2、年终评选以每月的评选结果为依据,报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首席代表制
一、行政审批首席代表制
行政审批首席代表制是指设立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的部门,确定行政许可首席代表并委托相应权限,由其代表所属部门直接在服务窗口履行本部门授权范围内审批事项的审批职责,以提高办事效率的工作制度。实行行政审批首席代表制,是解决审批窗口运行质量不高的必要手段,也是加强审批部门效能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更是提升我县对外服务形象的重要举措。为此,各行政审批部门必须设立审批首席代表,全面推行行政审批首席代表制。今后,我县行政审批部门的审批事项(法律法规要求需要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公告公示、检测检疫以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不适宜授权的除外),都应由该部门委任的首席代表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本部门的名义履行行政审批职权,其中涉及转报上一级审批的事项,也应由首席代表以本部门的名义履行行政审批事项的初审权。首席代表履职责任依法由委托机关承担。
二、首席代表的主要工作职责
首席代表作为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负责人,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根据本部门授权范围,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审批,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督促窗口和部门相关业务科室开展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流转、督办、审批、反馈等工作。
(二)负责对部门授权窗口的即办件现场审批,对承诺件、联办件、上报件协调和督促相关科室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三)参加县行政服务中心组织的联审会议,代表本部门签署联合审批事项的会签意见。对需上报上一级或其他有关部门的事项,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四)负责组织、协调并实施涉及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告知承诺、绿色通道审批、网上审批、政务信息公开网上咨询回复等工作。
(五)负责部门与县行政服务中心联络沟通工作,指导和管理窗口日常工作,协助县行政服务中心做好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六)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
(七)负责本部门和窗口审批工作权限内的其他有关事务。
三、首席代表的选派条件
(一)首席代表原则上由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部门股级以上干部担任;
(二)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熟悉国家、省、市、县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部门审批事项的具体办理流程,具有改革创新意识和开拓进取精神,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文字写作能力,能够较熟练地使用计算机。
四、首席代表的管理和考核
(一)加强考核管理。各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首席代表审批业务管理接受委任部门领导,日常管理、年度考核等由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行政审批首席代表直接对部门行政首长负责。
(二)首席代表实行A、B角制。为了保障行政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对首席代表实行A、B角制。A角可以由分管领导担任,可不参加中心的考勤,B角一般由窗口负责人担任,严格实行中心的考勤制度。一般情况下,由首席代表B角全权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日常管理和审批业务,当B角外出时由A角履行B角相关职责。
(三)实行委任制。首席代表先由委任部门提出拟任人选,报县行政服务中心考察同意后,由委任部门向其颁发《委托书》(委托书样本见附件一)。
(四)实行调整备案制。首席代表任职期一般为2年,任职期满或任职期内如因工作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的,应提前1个月报县行政服务中心,待同意后按要求重新委任。
(五)实行考核双评制。各部门要加强对窗口首席代表的管理和考核。县行政服务中心对工作突出、表现优秀的首席代表在评先、评优、选拔任用上,向其派出部门提出使用推荐意见。
(六)实行责任追究。对首席代表涉及违规审批、越权审批以及失职、渎职或审批不作为等行为,相关部门要严格依法追究其责任。对不能按基本要求履行首席代表职责,或在工作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不能胜任首席代表工作的,县行政服务中心要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退回原部门,原派出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规定另行委派首席代表。
附1:
委 托 书
委 托 人:×××(姓名、单位、职务)
受委托人:×××(姓名、单位、职务),×××(姓名、单位、职务)
兹委托×××(A角)、×××(B角)为本单位驻中心窗口的首席代表,全权负责以下事项申请的受理、初审、核准、审批、审签和发证,包括现场检查、勘验等,(1)
(2)
(3)
…
负责以下事项申请的受理、初审、发证,(1)
(2)
(3)
…
委 托 人(签名)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人(A签名)
受委托人(B签名)
委托期限: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宜黄县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
服务工作纪律暂行规定
县委、县政府设立行政服务中心,是为了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从机制、体制上保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优化投资环境,方便县内、外投资客商及广大群众办事,并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重大举措。为确保政令畅通,使行政服务中心廉洁、高效、规范地运作,特制定如下纪律规定。
第一条 县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进驻中心大楼的各个行政部门(单位)工作窗口及各服务机构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进行监督和管理。第二条 县政府所属各部门,凡具有行政审批、办证、收费、服务事项的,都应进入中心实施,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和出件,确实不能进入的,须报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撤离窗口和进入的工作人员,也不得在中心之外另行受理,不允许搞“双轨制”。
第三条 坚持依法行政。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保留在中心内审批,严禁擅自设定行政审批项目;不得擅自改变行政审批条件、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各部门对进入中心的审批、服务窗口应充分授权,确保职权、责任和服务到位,重大审批事项、特定事项由中心协调,遵循联合办理或承诺办理的原则。
第五条 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凡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都必须在窗口公开运作,一次性书面告知,不允许出现因告知不清导致申请人办事不便的现象;有关行政审批的依据、程序、内容、条件、时限、费用和审批结果,应当在行政服务中心指定的场所和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实施并联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按并联审批的分工负责制,严格执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规定,限时予以办理,不得互相推诿、拖延。
第六条 严格收费标准。凡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准搭车收取与行政审批无关的资费,严禁擅立收费项目。依法收取的费用,由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收取,直接纳入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 严格遵守行政服务中心六项行政审批服务办理制度,即:即办事项的直接办理制;一般事项承诺办理制;重大事项的联合办理制;上报事项的负责办理制;不能办理事项的明确答复制和一单式收费制等制度,切实提高办事效率。
第八条 严格遵守行政审批工作纪律,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行政审批职责,严格操作规程,勤政廉洁;不得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或执行规定打折扣,搞变通;不得越职越权或违法违规审批;不准以权谋私,对所办事项采取吃、拿、卡、要、拖。
第九条 对下列违反行政审批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分别作出严肃处理。
(一)凡进入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部门仍以各种理由在中心之外继续受理的,或未公开审批、服务事项内容、依据、时限以及申办对象资格、条件的,或具备条件而未实行窗口服务的行为;
(二)对不按规定办理联合审批、前臵审批事项的,或未落实审批事项监管措施和内部没有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
(三)进入中心的部门(单位)在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工作效率、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廉洁从政等方面的评议排行末位的;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
(五)对在规定时限内符合审批条件未能及时审批的;
对上述违反行政审批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责任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建议有关单位作出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情节严重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宜黄县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宜黄县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
县公安局服务窗口、县交警大队车管服务大厅、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服务中心、县国税局纳税大厅、县地税局纳税大厅、县稽征所缴费大厅、县供电局用电服务中心、县自来水公司用水服务中心、二、考评项目
1、单位重视(30分)
2、制度建设(40分)3:服务质量(30分)4:奖扣分项
三、评分标准
(一)单位重视(30分)
1、单位无分管领导负责工作的扣5分;
2、不为分中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的扣5分;
3、不参加中心组织会议的每次扣5分;
4、不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中心交纳月报表等资料的每次扣5分;
5、不按时完成中心交办工作任务的每次扣5分;
(二)制度建设(40分)
1、分中心必须建立完善的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制度和工作人员管理 制度。如: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办事指南公示制、考勤制度、学习制度等。制度不健全每缺一项扣5分;
2、行政许可和收费项目必须按要求进分中心办理,少一项扣5分;
3、未将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办事程序、法定期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分中心公示的扣5分。
(三)服务质量(30分)
1、窗口工作人员未佩证上岗,工作场所“脏、乱、差”,工作不热情、说话不文明,每发现一次扣2分
2、窗口档案管理不规范,资料缺失,每次扣5分;
3、审批办证、收费每项出差错一次扣5分;
4、窗口工作人员违纪、违规,发生投诉经核实每次扣10分。
(四)奖扣分项
1、分中心的好经验、好做法,被县级新闻媒体采用一篇加2分,被 市级以上新闻媒体采用一篇加4分(最高累计不超过10分);
2、获县级荣誉称号每次加5分,获市级(含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每次加10分;
3、被县级新闻媒体批评曝光每次扣10分,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批评曝光的扣20分,取消评先资格;
4、被举报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经核实,每次扣10分。
四、考评办法
考评采取年终考评,按评分标准,在相应的项目中实行扣分,得出基础分数,加上奖扣分后,得出考评分数。
五、考评执行单位
县行政服务中心具体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