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_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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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校长办公室
文件
地大校办字〔2009〕18号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办公室 关于印发《我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修订版)》的通知
各学院(课部)、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经校领导同意,现将《我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修订版)》予以印发,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修订版)
为加强教风与学风建设,强化教学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减少日常工作中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特修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一、教学事故分类
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部门)、教学管理人员(部门)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出现失误或过错,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的均为教学事故。
教学事故按教学类、教学管理类、教学保障类分为三大类。同时,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每类按A级、B级和C级予以认定。
(一)教学类
教学有关人员不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基本规范》和其它教学工作规定组织教学活动,对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产生影响,定为教学类教学事故。
1.授课教学类:
(1)(A级).有关人员在各类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方针、政策和路线、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的内容,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伪科学内容,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A级).教师对学生使用侮辱性语言或伤害行为。
(3)(A级).任课教师未经学校职能部门和学院教学主管领导同意,擅自停课、缺课,或非出于不可避免的原因而迟到或提前下课等中断教学活动30分钟以上,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
(4)(B级).未经学校职能部门和学院教学主管领导同意,擅自调课(包括变更主讲教师、教学时间、地点、授课班级等),影响正常教学进程。
(5)(B级).未经学校职能部门和学院教学主管领导同意,擅自变更实验、实习教学组织形式(如合并实验实习分组、变室外为室内等)、削减实践教学内容、压缩实验或实习时间。
(6)(B级).未经学校职能部门和学院教学主管领导同意,擅自安排与现有的教学工作无关的教学活动或私自承接其他课程,对正常的教学工作造成影响。
(7)(B级).非不可避免的原因任课教师迟到或提前下课等中断教学活动10—30分钟。
(8)(C级).按教学大纲要求应向学生布置作业,但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未布置作业或练习;或任课教师(助教)从不批改作业或作业批改不认真,以及遗失学生作业10%以上
(9)(C级).无特殊原因,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等中断教学活动10分钟以内。
(10)(C级).任课教师衣冠不整,如穿背心或拖鞋上课(必须穿背心或拖鞋上课的除外)。
(11)(C级).任课教师不按教学要求给学生安排答疑或安排次数不足学时数的1/10。
2.考试教学类:
(12)(A级).任课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考前泄露试题,或试题严重错误(错误率30%以上)未能事先发现,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13)(A级).主(监)考人员缺席或迟到达30分钟而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进行;或未能严格执行有关考试规定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结果的有效性。
(14)(A级).考试结束时主(监)考教师漏收学生考卷,一个考场内收回试卷数少于应交试卷20%以上;或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遗失学生未评阅的试卷20%以上。
(15)(B级).任课教师在课程结束后,不按教学要求组织课程结业考核,或擅自变更已正式公布的考试安排,并造成严重影响。
(16)(B级).教师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有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
(17)(B级).监考教师上岗迟到达10—30分钟;或主、监考教师不负责任,导致考场纪律松懈,发现学生作弊而不及时纠正、处理。
(18)(C级).任课教师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成绩;或由于个人原因,导致学生成绩报教学管理部门后需要进行修改超过10%;或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任课教师未将学生考卷按要求装订和保存。
(19)(C级).监考教师上岗迟到10分钟以内。
(20)(C级).考试结束时主(监)考教师漏收学生考卷,一个考场内收回试卷数少于应交试卷5%以下;或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遗失学生未评阅的试卷5%以下。
3.其它教学类:
(21)(A级).因工作单位安排不到位或指导教师直接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22)(B级).教师在指导学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过程中,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或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任务,或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质量低劣,造成严重影响。
(23)(B级).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擅离岗位或指导失误造成学生受伤,必须送医院就医,或造成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二)教学管理类
教学管理人员不按学校《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履行教学管理职责,对教学工作正常进行产生影响,定为教学管理类教学事故。
(24)(A级).教学管理人员因管理不善,丢失学生原始成绩、教学安排资料等教学管理档案材料,造成严重后果。
(25)(A级).出具违背事实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26)(A级).发给不应该获得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的学生相应的证书。
(27)(B级).在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考试课程,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秩序。
(28)(B级).由于开课学院未及时向教材科报送教材需求情况,或教材科未及时将教材使用计划通知教材发行部门,导致开课一周后仍缺供教材20%以上,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正常教学秩序。
(29)(B级).主管部门对本单位所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
(30)(B级).对上级部门下发的各种报表填写有误或漏报,造成严重后果。
(31)(B级).对上级部门下发的教学活动安排或有关教学文件传达和落实不及时或不明确,致使相关工作受影响。
(32)(C级).关于放假或全校性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或未能及时下发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33)(C级).开课单位未安排足够的教师上课,使教学质量不能得到保证;或因缺少教师,导致连续两年某些课程不能按计划开出,影响教学计划的正常执行。
(34)(C级).经院同意,变动上课时间或上课地点,但学院教学管理人员未及时报教务处备案,未及时通知有关班级学生和任课教师。
(35)(C级).因安排不当等直接原因造成考试冲突,并对正常考试秩序造成影响。
(36)(C级).因排课失误等直接原因造成上课冲突,并对正常教学秩序造成影响。
(37)(C级).未按规定办理借用教室,造成原定的教学活动受到影响。
(三)后勤保障类:
(38)(A级).因校内变电站的原因造成事先无通知的停电,导致中断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达100人次/小时以上,而主管部门未能及时派人修理,严重影响教学进程。
(39)(B级).在教学活动进行过程中,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校医院在接到通知后医护人员不能及时到位、抢救或转送校外医院,造成严重后果。
(40)(B级).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维修项目,又未能提前向使用部门说明,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41)(B级).值班人员(实验员)未按时打开教室(实验室),影响正常上课。
(42)(B级).教学仪器设备损坏,在已报修的情况下未及时进行修理,且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43)(C级).教学楼门窗、玻璃、水电设施损坏,或教室内黑板损坏1/2以上或灯管损坏1/3以上,报修后两个工作日内未修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或学习效果。
(44)(C级).教学楼上课铃或下课铃不响,或在上课期间,教学区铃声、机动车喇叭声或广播乱响,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45)(C级).教师休息室未按规定时间开门;教师休息室无饮用水供应。
(46)(C级).教室或其它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很差,应进行打扫但未能按规定清扫。
二、教学事故处理
1.对于C级教学事故,由学院(部)主管院长或部门负责人对被处理人签发《C级教学事故处理决定书》,并在本单位内通报批评;被处理人当年考核等次不得高于称职。
2.对于B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和学院(部)主管院长或部门负责人对被处理人签发附有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处理意见的《B级教学事故处理决定书》,在全院内通报批评;取消事故被处理人申报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1次;事故被处理人当年考核等次不得高于基本称职。
3.对于A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1)由学校主管校长责成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签发附有学校处理意见的《A级教学事故处理决定书》,对事故被处理人在全校通报批评。
(2)对事故被处理人其当年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3)取消事故被处理人申报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2次(连续2年)。
(4)对情节严重者,可由学校人事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5)A级教学事故,均应按岗位职责追究到人,若不属个人责任的,由事故单位有关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按B级教学事故处理,其当年考核等次不得高于基本称职。
4.各有关部门应在教学事故处理完毕后将《教学事故处理决定书》、《教学岗位解聘通知书》的副本以及具体处理意见报学校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和人事处,记入教职工人事档案,作为考核、评优、工资调整、职务晋升、职称评定以及聘任等的有效依据。
三、教学事故认定程序
教学事故应由被处理人所在学院或主管部门查实,按一次一张表的方式作好记录,在事故发生后3天内向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报送。事故记录表中应明确记载被处理人,不得以部门或集体代替。
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收到上报的材料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学院上报的事故材料进行事故分类及事故级别的认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向教学事故被处理人下达《教学事故拟认定通知书》。
被处理人收到《教学事故拟认定通知书》后,有权在签收时提出书面申辩意见;被处理人不提出申辩意见或者拒绝签收的,视为接受《教学事故拟认定通知书》所认定的事实。
处理单位根据《教学事故拟认定通知书》认定的事实和被处理人提出的申辩意见,制作《教学事故处理决定书》并送达被处理人。
被处理人对《教学事故处理决定书》所作出的最终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上述三类事故中未列出的突发性事件,对教学工作造成影响的,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会同有关单位参照上述事故分类进行认定。
四、附则
本办法适用于本科生及研究生教学,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文件即日废止。主题词:教学事故 管理 暂行办法 通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办公室 2009年4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