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式员工证件使用管理规定_员工证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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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式员工证件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总公司非正式员工出入办公区域、车站、车场等场所的管理,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结合总公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正式员工证件主要用于与轨道公司签有阶段性工作服务协议或用工协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非正式员工证件分为Ⅰ、Ⅱ、Ⅲ类服务卡。工作服务出入证为Ⅰ类服务卡,分单月卡、双月卡;施工调试工作证为Ⅱ类服务卡,分季度卡、半年卡;公安民警执勤证为Ⅲ类服务卡,设为年卡。
第四条办理Ⅰ类服务卡的对象为:公司食堂工作人员、晟通物管公司保洁员、捷运工程设备公司的绿化工、总公司聘请的保安员等。
办理Ⅱ类服务卡的对象为:一期工程未完工、二期工程联合调试的监理、承包商及需要进入各车站的工作、施工的工作人员。
办理公安民警值勤证(Ⅲ类服务卡)的对象为:重庆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轨道交通支队在职的民警、干部。
第五条公安民警执勤证(Ⅲ类服务卡)的颜色为深蓝色,Ⅰ、Ⅱ类服务卡颜色为浅黄色,均采按照IC卡技术和管理标准制卡、发卡。
第六条非正式员工证件的管理部门为总公司安全保卫部。
第七条所有持卡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证件办理
第八条公安民警执勤证(Ⅲ类服务卡)、保安服务卡(Ⅰ类服务卡)由轨道公安分局将在职人员名单统一交公司安全保卫部审核办理;
办理Ⅰ、Ⅱ类服务卡的人员需填写办证审批表(见附件),由所管理的部门负责人核实。
Ⅰ类服务卡由总公司分管相关工作的领导审批,安全保卫部负责办理。
Ⅱ类服务卡由总公司安全分管领导审批,按申报计划(电子文件)和各区域安全施工、调试的要求进行,安全保卫部负责办理。
第九条申请办理服务卡时,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对申请人所进入的区域严格把关、仔细审核,凡是持证人员进入与工作不相符的区域发生问题的,要追究持证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非正式员工证件实行集中办理,办理时间为每月1日至10日、15日至25日,办证周期为15天,其他时间不予办理,办证人员需交1寸彩色登记照一张。
第十一条办证人员需交纳证件工本费30元,并根据服务卡类别交纳一定金额的押金,持证人员因工作结束、辞职或被辞退等原因,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退还其押金。
第三章证件管理
第十二条民警执勤证(Ⅲ类服务卡)使用范围为轨道公安分局
民警、轨道消防支队干部执勤、工作检查以及进出轨道交通总公司办公区域、车站、车场等。
工作服务出入证(Ⅰ类服务卡)为服务工作的证件,使用范围是公司食堂工作人员、保洁员、绿化工、保安员日常工作等。
施工调试工作证(Ⅱ类服务卡)的使用范围为施工、监理单位、承包商进入各施工作业区施工时用。
第十三条非正式员工证实行限制使用制度,民警执勤证(Ⅲ类服务卡)限使用一年,每年充一次值。
工作服务出入证(Ⅰ类服务卡)按卡的单、双月使用,可用次数均为60次,每月充值一次。
施工调试工作证(Ⅱ类服务卡)分别为三个月充值一次和六个月充值,使用次数不限。
第十四条Ⅰ、Ⅱ类工作服务卡出入区域按A、B、C、D划分,标注“A”的证件准许进入车场;标注“B”的证件准许进入车站办公区、设备区;标注“C”的证件准许进入动物园和大溪沟变电所;标注“D”的证件准许进入车站付费区。
第十五条民警执勤证(Ⅲ类服务卡)、工作服务出入证(Ⅰ类服务卡)、施工调试工作证(Ⅱ类服务卡)作为为轨道交通服务的身份标志,仅限本人使用,进入公司办公区域、车站、车场等场所时,持证人员应主动向值班保安和现场工作人员出示证件,接受检查。民警上岗、其他非正式员工上班或施工作业时应按规定佩戴规范。
第十六条持证人员进出车站付费区时,必须从车站闸机刷卡进
出,否则,现场工作人员有权制止进出付费区。
第十七条持证人员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转让、转借他人使用,一旦遗失由本人负责,并及时向总公司安全保卫部报告备案。
第十八条轨道公安分局的民警调离时,应做好民警执勤证的收缴工作,民警调离后应将执勤证交回轨道总公司保卫部。
其他持证人员因工作调动、辞职或被辞退等原因,不再为轨道交通服务的,必须交回证件,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持证人员不能刷卡进出轻轨车站时,持证人应及时向运输部票务中心报告处理,并报安全保卫部备案。
第四章处罚
第二十条持证人员要严格遵守总公司有关规定,不得私自将证件转借给他人使用,不得擅自带领无关人员进入办公、车站付费区、设备区等相关区域,一经发现,没收其出入证件,并处以500—1000元经济处罚;轨道分局公安民警违反上述情况者,将情况通报其单位,并责成轨道分局处理。
第二十一条持证人员一旦遗失证件,对持证人给予2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二条持证人进出付费区不主动接受车站工作人员检查的,经查实对持证人员给予2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总公司安全保卫部。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一日